叶渌:国际商事仲裁—普通法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2-01-12

对于熟悉大陆法体系,包括我国法律体系的读者而言,“沙袋案”的故事中,盘问事实证人的英国仲裁员发问犀利,看到了证人和中方律师没有注意到的书证上的细节,并通过证据上的细节,揭示出中方公司原本担心的问题:中方公司提交的书面合同并不真实,但交易的确真实存在,证据方面出现的问题完全是出于对国际仲裁证据规则的误解。

但是,国际仲裁庭开庭期间为何要盘问证人?盘问者为何要一句句地“逼问”证人,为何只让证人对问题用Yes或 No(“是/不是”)作简短回答,而不是让证人敞开了说?这样做之目的何在?对仲裁庭公平、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纷争到底有何益处?本文将在结尾处揭开谜底。

为了说明问题,笔者举一个近年来广为人知的案例,即孙杨——国际泳坛名将涉及的国际体育仲裁案件。国际体育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有诸多的不同,但其庭审方式与国际商事仲裁相同,两者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英美法,或者说是普通法(COMMON LAW)的影响。

孙扬案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受理的有关孙杨是否因服用兴奋剂而需要被禁赛的案件。2019年11月15日,因孙杨本人同意,在瑞士蒙特勒举行的听证会(即仲裁庭开庭)得以通过网络直播而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据说国际体育仲裁案公开庭审是十分罕见的[1] ,这给了大众了解国际体育仲裁案开庭的难得机会。

01、孙杨案之重要启示

案件的起因是2018年9月4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检查人员称其当日需要对孙杨进行抽血检查,但因血检官和尿检官未出示相关资质和授权,据称孙杨没有同意接受检查,并要求检查官留下已采血样。但案件的控方称孙杨的安保人员随后砸碎了密封的血样瓶。

有关指控是否属实,是该案的国际体育仲裁庭需要通过仲裁程序、开庭来查明和确认的内容。庭审中,孙杨、孙杨的母亲、浙江省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韩照歧、游泳队副领队陈浩、队医等人均作为孙杨一方的事实证人,出席庭审作证,即接受控方律师和仲裁庭的盘问。

案件因为是公开审理,导致庭审笔录在网络上广泛流传。一位法律界同仁发表了一篇文章,对庭审中控方律师盘问孙杨方证人的过程进行了详细介绍和点评。该文特别称赞控方首席律师理查德·杨对孙杨一方的几位事实证人的发问“堪称精彩绝伦”,并称其在“短短15分钟之内将每位证人问得哑口无言,并引导证人作出了有利于WADA(控方)主张的证言,控场能力和发问逻辑一流” [2]。比如,在针对孙杨的母亲被盘问的部分,作者指出:

“一、在此次发问中,理查德·杨的发问主要暗含让孙杨的母亲确认:1. 孙杨在多次独自一人去洗手间前,主检查官曾提出过异议;2. 孙杨存在不让检查官带走血样、让保安打碎玻璃瓶、撕碎检查单等事实行为。

二、理查德的问题多是封闭式的问题,即‘是/不是’,而孙杨母亲却想进行开放式的回答,但被理查德多次打断。孙杨母亲可能由于不熟悉规则,其回答闪烁其词,未能正面及合理解释孙杨的‘异常行为’,容易给仲裁员留下逃避直接回答问题的不好印象。”

该文作者进一步观察到:

“理查德·杨在这场发问中,先以事实问题作铺垫(如先确认证人接受过训练、熟悉规则),然后再引出发问的真正核心问题(如‘是否知道规则中规定血样抽取之后即成为检查方财产?’),让证人进退两难,如果回答‘不知道’,则与之前的证言相矛盾;如果回答‘知道’,则正是理查德·杨想要的回答。”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该文作者最后指出:“部分原因可能是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制度的差异有关。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往往通过法庭发问来呈现和厘清案件事实,所以优秀的出庭律师一定是发问高手。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我国),律师往往很难成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律师缺少庭审发问的预判经验,未能对己方证人进行有效的庭前辅导,另一方面证人缺乏庭审出庭经验,对规则不熟悉,在控方律师的犀利发问下容易出现前后矛盾甚至作出不利证词的情况”。[3]

文章还指出“难怪孙杨母亲在裁决出来后发朋友圈表示不满意自己的律师”。[4]

这位法律界同仁对孙杨案开庭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清楚的描绘,并指出了问题产生的可能原因。

笔者理解并同情孙杨母亲的感受,而且认同她的看法:即她有理由不满意自己一方的律师,因为在笔者看来,撇开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仅仅从庭审方式就可以看出,孙杨及其证人对于受普通法影响的“体育仲裁”的开庭方式了解不足。

要想避免出现孙杨案庭审中遭遇的问题,在笔者看来,需要的不仅仅是在国际体育仲裁中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而且必须是具备“跨法律文化经验”的律师团队,从而让不了解国际体育仲裁开庭审理方式的孙杨及其证人,充分了解国际体育仲裁的庭审方式与中国国内的法院诉讼的庭审方式之不同,避免因法律文化差异产生误解,从而获得自己认为的更加公平的结果。

02、英美法的庭审

据统计数据显示,世界上196个国家和地区中[5],有110个国家将英语作为母语、官方语言或普遍的第二语言。其他任何一种语言在世界各国都没有得到如此广泛的使用 [6]。在这196个国家和地区中,大陆法与普通法体系的国家和地区,大约各占50%。

具体而言,全球有44个国家属于完全的“英美法”(下统称为“普通法”)的国家(或地区),占世界所有国家总数的四分之一。有15个国家和地区属于“普通法+当地习惯法”的体系,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普通法体系加伊斯兰法、普通法加大陆法或加地方习惯法,甚至普通法加犹太法等不同组合的受普通法影响的国家和地区,总数达到93个。[7]

比如,世界主要的金融中心分别位于英国、美国、中国香港(即所谓的“纽伦港”),加上正在迎头赶上的新加坡,都属于普通法体系的国家或地区。

尽管如此,也许除了好莱坞电影,我们对于占世界50%的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普通法法系,应当是知之不多的。

普通法体系与我们熟悉的大陆法体系不同,是属于案例法制度,案例最初源自“国王发出的信”(writ)[8],任何后来发生的争议都需要找到与之案情基本相同的 writ,否则“法无规定、则权利不受保护”。普通法发展的初期,原告必须找到适用的案例,并由陪审员裁断和认定案件事实,法官不负责查明和判断案件事实,法官的职责仅仅是判断有关案例是否适用于本案。这是两大法律体系的一个重大不同点。

不同于大陆法体系的“问询制” (inquisitorial),普通法体系里的法庭审理制度被称之为“辩护制”(adversarial)。在“辩护制”审判体系内,法庭的开庭审理相当于一场“语言的搏斗”,搏斗力强的一方胜诉。[9] 普通法体系下的法官,定位是“疏离的、被动式和中立的”,双方律师与当事人(包括证人)才是开庭的“主角”,律师必须具有积极、主动、为自己一方当事人两肋插刀的激情,律师同时要负责推进审理程序,并通过开庭中“语言的搏斗”向法官和陪审员展示各自希望呈现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观点,法官和陪审员则只需要考虑到底是相信甲方还是乙方的故事,按照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观点 [10] 来做出判决。

因此,在普通法体系下的辩护式审理方式中,双方律师的能力与经验十分关键。律师代表各自的当事人,将开庭视为两队较量的终局比赛,法官(或仲裁案件中的仲裁员)和陪审员则是“观众席上的看官和裁判席上的裁判员”。

大陆法系中法官、律师的定位与普通法体系中法官、律师的定位可谓是完全相反。在大陆法系下,法官(或仲裁案件中的仲裁员)是案件的“主角”,案件的双方虽然有律师代理,但律师的作用基本上被确定为是“辅助法官了解和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协助法官完成审理案件的司法责任。[11]

因此,如我们所熟知的,在大陆法系中,法官全面负责审理案件、推进案件审理的程序;法官负有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而不是普通法体系的由陪审员判断案件事实)并根据其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裁断。

为此,法官有权获取所有其希望看到的证据,包括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交法官要求的证据,有权要求案外第三方提供证据;或法院主动传唤证人等 [12]。在整个庭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律师有义务负责帮助自己一方的当事人准备和提供证据,提供对自己一方的案件有利的法律根据,但如果法官要求律师提供某些证据或法律根据(包括案例),律师也需要全面配合。如果证人,包括当事人本人开庭时到场,法官可以直接问询证人和当事人。当法官直接询问事实证人(包括当事人本人)时,采取的方法不会是普通法系中律师对证人的“盘问式” [13],而是“自然的”、无须经过“训练”的对话。

也就是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会允许证人根据自己所知,说明事件的发生、发展和自己当时的感受。证人不会受到来自律师的“反对”(objection)的打扰。如果法官认为适当,证人可以完整讲述自己希望讲述的内容,不会受到普通法下的证人盘问方式中的“Yes/No”(“是或不是”)句式的限制。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孙杨的母亲才不适应“Yes/No”的问答方式而坚持要求有机会按照“自然对话”的方式进行陈述。

但是,大约世界上50%的国家或地区,属于普通法体系或普通法体系与其他法的混合体系,普通法体系的案件庭审,律师们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两者不同的法律体系,谈不上孰优孰劣,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对自己不熟悉的普通法体系进行充分的了解与认识,从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注:本文对两大法律体系的案件审理方式之不同的总结,无法避免地会将其过于简化或概论化。实践中,具体案件中不同法律体系下各个法官扮演怎样的角色,可能因法官的个性或案件的性质而各有不同,不能概论)。

对于我们而言,美国著名的OJ辛普森谋杀案的庭审从1995年1月持续到1995年9月,开庭时间长达9个月;一起因药品导致病人受到伤害的集体诉讼案件,庭审会超过数月,都让我们感到无比惊奇。这恰恰反映出两种不同法律系统在案件审理方面存在的明显区别。

就普通法体系的庭审方式是否有效地帮助法官或陪审团查明了案件事实这一问题,有许多法学家做出了批判性的分析。比如有人认为律师在普通法体系中的作用是为了“赢”得“语言的搏斗”,而非为了协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再比如,他们指出,为了准备庭审,双方律师都会挑选各自一方的事实证人,而挑选证人的标准,不仅在于该证人了解发生了什么事,更在于该证人是否具有“讲故事”的能力,是否容易让法官“觉得可信”。

同样,律师为了“赢”得“语言的搏斗”,也会考虑如何攻击对方的证人,如何在不违规的前提下让对方的证人“感觉自己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使其无法有效地提供自己知道并想提供的案件事实,并导致其在法官(或仲裁员)面前显得“看上去”不可信。[14]

但是,尽管有批评的声音(包括庭审耗费的时间),普通法系的庭审方式仍然在普通法国家被大多数人接受,并被认为是有效、公正的查明案件事实的方式。控方律师盘问证人,要求证人对其提出的问题只能用Yes或 No(“是/不是”)进行简短回答,而不是让证人敞开了说,是因为在开庭之前证人要说的内容就已经通过“证人证言”、以书面方式提交给了法官或仲裁员,因此不需要证人在庭审中重复自己证词的内容。控方的盘问,根据规则,只能局限于证人证词的内容,不能超出范围。出庭接受盘问,从本质上是“检验”证人所言(书面证词)是否属实的一个方法,而不仅仅是让证人来“口述”证词。

在简要总结说明了大陆法和普通法两大法律体系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不同之后,让我们再看一下孙杨案中控方律师对孙杨母亲的盘问:

律师问:你在之前的证词中说兴奋剂主检官在最开始的时候允许孙杨独自一个人去卫生间,是这样吗?

证人答:是的,我解释一下,在当晚12点10分左右,我打电话给了游泳队的领队陈浩,让陈浩跟主检官通话。

律师问:我的问题是……

证人答:我还没说完,我想把当时的情况说一下……

律师问:你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我的问题是让你澄清,兴奋剂主检官在最开始的时候允许孙杨独自一个人去卫生间?

证人答:是的。但是……

律师问:后来主检官又改变主意不让孙杨独自一个人去卫生间了,是吗?

证人答:因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所以我想把当时的细节叙述一遍。

律师问:你的律师会给你机会,现在你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就可以。当时是不是孙杨一个人从卫生间出来,这个时候主检官开始对孙杨的行为提出反对,你就开始阻止孙杨不要再一个人去卫生间了,是这样吗?

证人答: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我想请仲裁和律师让我把当时的情况叙述一下。

上面的对话,充分表明了孙杨方的证人误解了发问人的目的,不熟悉“证人盘问”环节的“游戏规则”。

该案控方律师的发问方式、发问顺序,支持其发问所需的书面证据,其实大部分都是事前准备好的(临场发挥的成分也是有的)。培训律师发问的整套技能课程叫ADVOCACY(不仅仅训练发问技能)。这也是为何英国的律师要分为SOLICITOR(事务律师)和BARRISTER(出庭律师或俗称“大律师”),因为通常只有出庭律师才需要接受ADVOCACY的训练而且他们通常都乐此不疲。

孙杨案虽属于体育仲裁,但普通法体系下的案件审理方式,广泛存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庭审中(当然也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尽管国际组织 [15] 包括国际律师协会等均不断在国际仲裁领域就两大法律体系之不同采取了“取其所长、避其所短”的持续努力,但根据笔者多年的实务经历和观察,无论是三十多年前发生的沙袋案的故事,还是不久前出现的孙杨案件,普通法法系的审理方式、审理程序和审理观念都对国际仲裁(包括商事仲裁、体育仲裁以及投资仲裁)有全面而深刻的影响。这种深刻影响,难以靠研究仲裁规则的条文来窥其全貌。本专栏后续章节介绍的内容都需要读者将其放在普通法的大背景下才能更容易理解。

尽管孙杨案的开庭似乎没有给公众留下正面的印象,该案的上诉程序也没有再向公众公开(显然上诉程序的结果更有利于孙杨一方),但这个案件的开庭笔录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探究受普通法体系影响下的仲裁案庭审的好机会,应该是从事国际仲裁业务的人士们珍视的宝贵资料。毕竟了解了失误产生的原因,就能化被动为主动。

脚注:

[1] 参见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体育仲裁院及其相关制度的介绍——体育商事仲裁、违纪上诉仲裁、临时/反兴奋剂仲裁》,https://iidps.bit.edu.cn/yjal/b176655.htm,访问于2021年12月12日;汤皓:《体育仲裁法庭首例公开听证的主角是她,奥运三金名将被禁赛后转型成为著名律师》,载百家号“重庆晨报上游新闻”,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9845922982874207&wfr=spider&for=pc,访问于2021年12月12日。蔡果:《案中观察必读丨亲历孙杨案公开听证:规则理解是裁决关键》,载腾讯网,https://new.qq.com/omn/20200412/20200412A0A9K900.html,访问于2021年12月12日。

[2] 参见刘思瑶:《WADA首席律师发问令证人哑口无言 孙杨母亲不满本方律师》,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376910425_114977,访问于2021年12月12日。

[3] 同前注。

[4] 同前注。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地区)检索系统:https://www.fmprc.gov.cn/web/gjhdq_676201/gj_676203/yz_676205/,访问与2021年12月13日。

[6] http://us.xinhuanet.com/2018-01/04/c_129783242.htm.

[7] 渥太华大学,单一普通法系和具有普通法系传统的混合法系检索系统:,http://www.juriglobe.ca/eng/sys-juri/class-poli/common-law.php,访问与2021年12月13日。

[8] Derek Roebuck, The background of Common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page 50.

[9] Mary Ann Glendon, Paolo G. Carozza & Colin B. Picker,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s, West Academic Publishing, 2007, page 7.

[10] See Marvin E. Frankel, The Search for Truth: An Umpireal View,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031, 1033 (1975) (citing David w. Peck, the Complement of Court and Counsel, Association of the Bar of the City of New York,1954, page 9).

[11] See Geoffrey C. Hazard, Jr., Discovery and the Role of the Judge in Civil Law Jurisdictions, Notre Dame Law Review 1017, 1019-20 (1998).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67/72/73和78条等。

[13] See Id.

[14] Excerpts from Jerome Frank, Courts on Trial,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0, page 82-83.Judge Frank quotes Anthony Trollope’s dramatic commentary on the nature of this form of adversarial advocacy. The quote is reproduced below, as it is very instructive:

one would naturally imagine that an undisturbed thread of clear evidence would be best obtained from a man whose position was made easy and whose mind was not harassed; but this is not the fact; to turn a witness to good account he must be badgered this way and that till he nearly mad; he must be made a laughing- stock for the court; his very truth must be turned into falsehoods, so that he may be falsely shamed; he must be accused of all manners of villainy, threatened with all manners of punishment; he must be made to feel that he has no friend near him, the world is all against him; he must be confounded till he forget his right hand from his left, till his mind be turned into chaos, and his heart into water; and then let him give evidence. What will fall from his lips when this wretched collapse must be of special value, for the best talents of practiced forensic heroes are daily used to bring it about; and no member of the Humane Society interferes to protect the wretch. Some sorts of torture are as it were tacitly allowed even among humane people. Eels are skinned alive, and witnesses are sacrificed, and no one's blood curdles at the sight, no soft heart is sickened at the cruelty.

[15] 比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UNCITRAL仲裁规则和MODEL LAW。

来源:金杜研究院

作者:叶渌,金杜律所事务所合伙人,争议解决部,ariel.ye@cn.kwm.com,业务领域:跨境商业纠纷

延伸阅读:

1、叶渌:国际商事仲裁与中国企业

2、叶渌: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仲裁之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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