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矿业开发的土地及环保制度
(一)土地制度
为了开发矿产资源和进行矿山的建设生产,在取得地质研究许可和采矿许可后,由于矿区底土地块和地表地块的使用权利是分离的,还需要再向矿区所在地的地方管理机构申请获得矿区对应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许可的发放根据《土地法》(经2022年7月19日第1902号法律修订)的规定进行。
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底土法》和《许可条例》的相关规定,地质研究包括矿床的勘查、评估和勘探及其他地质研究。地质研究许可附有地质分配证,用于地质研究的底土地块以地质分配区的形式提供。未经获得地质分配证的底土使用权人的同意,不得在该等地质分配证覆盖的区域内实施使用底土的任何活动。
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塔吉克斯坦的土地属于国家。
- 塔吉克斯坦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获得和转让使用土地的权利。
-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该等权利。
- 在矿区内获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应在国家工业和采矿安全工作监督机构的同意下进行。
2、土地使用期限
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外国公民和外国法人可获得土地使用权,期限最长可达50年,但是农业用地和特殊保护区的土地除外。随着矿业权的终止,矿区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终止。在此情形下,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土地恢复并将土地归还至之前的土地使用者。
3、土地使用费用
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塔吉克斯坦的土地使用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费以土地税和租金的形式按年缴纳,土地税的税基和税率由《税法》规定。
4、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从事矿产开采和开发工作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侵犯邻近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的土地保护措施。土地使用者应采取的土地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保护土地免受工业废物污染、保护肥沃土壤层、恢复项目建设导致的土地损毁等。
(二)环保制度
矿业开发过程中应遵循的环保制度主要由《环境保护法》(经2022年6月8日第1880号法律修订)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经2010年1月20日第589号法律修订)进行规范。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石油生产、油气加工、煤炭开采、采矿业的企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外商投资大型企业的设立,无论其注册资本的规模大小,均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使用自然资源时排放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污染物和废弃物,自然资源使用者需为此支付相关排污费用,具体的支付金额和程序由政府确定,该等费用的支付并不能免除自然资源使用者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和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
七、关于矿业开发的税收制度
《税法》(经2023年3月15日第1956号法律修订)对开展矿业活动的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塔吉克斯坦进行矿业开发,根据开发阶段的不同,需要缴纳认购矿权税、商业发现矿权税、矿产资源开采税和出口税,纳税主体、金额及适用税率如下表所列:
八、中国企业投资塔吉克斯坦矿业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 政局变动风险
塔吉克斯坦目前政局较为稳定且中塔双方处于友好合作时期,但不排除因后续政权更迭引起政治格局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投资项目无法正常生产和运营。
对于长期投资项目,投资者需特别注意投资协议中的终止和赔偿条款的设置,争取在提前终止合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利益。还应注意,根据国际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清廉指数数据,塔吉克斯坦政府腐败问题比较严重,在制定投资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尽量争取选择独立第三国作为争议解决地。此外,为防范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风险,投资者还可考虑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
(二) 法律变更风险
塔吉克斯坦的法律修订较为频繁,外商投资相关法律经历过多次修订,目前政府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矿业总体持欢迎态度,但也不排除后续当投资者与当地政府利益不一致时,当地政府隐性地利用外汇、经济保护主义等政策甚至修改法律来限制投资者在当地的投资收益。
为防范法律政策变动的风险,在与政府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时应注意加入稳定条款,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因法律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
(三) 监管审批风险
塔吉克斯坦就外商投资者对当地企业的收并购行为设置了反垄断审查制度。就矿业公司的收并购而言,根据交易规模的大小可能需向反垄断局进行事前申报或事后通知。投资者应做好事前评估,聘请专业律师分析相关交易是否会触发反垄断审查,对于可能触发反垄断审查的交易应做好向反垄断局的申报或通知工作,同时在交易文件的起草时应注意将获得反垄断局的批准/同意作为交割的先决条件,防止由于未能通过反垄断审查而无法进行交割时需承担违约责任。
(四) 合作纠纷风险
由于塔吉克斯坦的公司法律制度中对合资公司治理的有关规范过于简单,如果投资者拟与当地合作方合资运营,应特别注意,在公司法律制度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在合资公司的股东协议中与当地合作方明确约定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股本金、股东借款和银行融资等)、股东责任分配、公司治理、股权转让等相关内容,避免因前期考虑不周或者约定不明而与当地合作方产生纠纷。
(五) 矿权维护风险
关于矿产资源使用许可的续期条件和流程,塔吉克斯坦相关法律未作细化规定,仅列出续期时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包括开展工作的质量和效益、对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采取的措施以及是否及时缴纳矿产资源使用的相关税费。投资者应当在矿产资源的使用许可申请阶段尽量争取更长的许可期限,并应当注意合法合规开展矿业开发,以避免因矿权到期无法续期导致前期投入无法收回的风险。另外投资者还需要注意避免会导致矿产资源使用权提前终止的情形,包括转让许可证、未按期履行开工义务、未及时缴纳许可授予费以及未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六) 矿业用地风险
塔吉克斯坦的底土使用权和地表土地使用权相分离,在获得矿产资源使用许可后投资人还需要另外获得矿区底土地块对应的地表土地使用权。如果矿区底土地块对应的土地使用人为政府部门,则投资者应当向土地相关部门申请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如果矿区底土地块对应的土地使用人为私有主体,则投资者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通过租赁或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七) 配套许可风险
投资者在取得地质研究许可和采矿许可后,为了进行矿山开发和运营,还需要获得其他配套许可。例如:
- 就起重作业而言,需要国家工业和采矿安全工作监督局颁发的起重设备的运营和维护许可;
- 就爆破作业而言,需要国家工业和采矿安全工作监督局颁发的易燃易爆生产设施的运营许可、爆炸物使用许可;
- 就尾矿处置而言,需要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发的危险废弃物处置许可。
矿业项目生命周期内涉及的行政许可门类众多且手续繁杂,投资人应严格遵循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程序和条件,并保持项目运营所需的各类许可的有效性。
(八) 环保合规风险
塔吉克斯坦法律规定矿业投资企业在设立前即需要履行环评手续,因此投资者应当注意提前规划和及早安排,确保环评报告的出具和相关环评批复的及时取得。另外,在矿业开发过程中,矿业公司应保护底土、大气、土地、森林、水资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并对勘探和开采作业遗留的钻孔和其他工程采取相应治理恢复措施。为预防环境违规风险,投资者在矿山的开发和运营中应注重环保合规体系的建设,全面梳理、了解可能涉及的环保法律规范,确保遵循环境法规的有关规定。
整体而言,塔吉克斯坦的矿业管理并不规范,矿业相关的法律规范分散庞杂,且存在多个政府部门交叉管理的现象。同时,由于矿业项目涉及大量复杂的技术和商务活动,其涉及的钻孔勘探、储量评审、矿山建设、项目达产、运营维护等各阶段都蕴藏着多方面投资风险。这些对中国企业投资塔吉克斯坦的矿业开发的法律风险防范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开展塔吉克斯坦矿业投资前,我们建议投资者聘请专业的矿业律师做好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尽职调查工作,防范和规避投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来源:永高矿业律师
作者:吴永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能源与自然资源、诉讼与仲裁。联系方式:wuyonggao@jtn.com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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