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美瑞团队:加拿大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规则解读_贸法通
大成、美瑞团队:加拿大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规则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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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2020年12月21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根据SIMA,对原产于中国、越南的家用软垫座椅发起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UDS案”)。2021年5月5日,CBSA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越南的软垫式座椅作出双反肯定性初裁,中国出口商预计倾销幅度为11.01%~206.36%、预计补贴幅度为0.00%~89.54%,2021年8月3日作出终裁,中国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0~188.0%、补贴幅度为0.0%~81.1%。从调查规则和UDS案中调查机关的做法来看,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以及印度等中国主要面对的外国贸易救济调查相比,加拿大的反倾销调查存在鲜明的特殊性。

加拿大反倾销及反补贴规则规定于《特殊进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下称“SIMA”)以及《特殊进口措施条例》(Special Import Measures Regulation)(下称“SIMR”),SIMA规定了加拿大反倾销及反补贴规则,SIMR是针对SIMA具体实施而颁布的实施细则。同时,加拿大还发布了相应的部门备忘录(Department Memoranda)对CBSA的法案和条例进行解释,与SIMA相关的部门备忘录包含在D14系列中。本文将对加拿大双反调查规则的特征进行分析和梳理如下,以期对澳出口的中国企业参考。

二、调查程序规则

(一)不普遍采用抽样程序

加拿大仅针对反倾销调查规定了可以基于抽样计算倾销幅度,其反补贴调查并无抽样规定,调查机关在实践中极少对应诉企业进行抽样。

1. SIMA/SIMR规则的梳理

SIMA第30.3条规定可以基于抽样计算倾销幅度。如果由于出口商、生产商或进口商数量众多,产品数量众多或其他原因,致使计算所有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变得不切实际时,加拿大边境保护署署长可以决定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本案进行抽样调查:其一,抽样每个国家被调查产品中占比最大的产品(the largest percentage of goods);其二,从每个国家被调查产品中抽取样品(samples of the goods)。

—般情况下,若决定采用抽样程序且无特殊情形,调查机关倾向于选择第一种方式进行抽样调查。占比最大的标准一般是占被调查产品的60%以上,不过该标准仅是客观参考标准,具体由调查机关逐案确定。

2. 不采用抽样程序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从立法原意上看,加拿大调查机关极少抽样并且未在反补贴调查程序中规定抽样,一方面是为了给更多企业公平应诉的机会,另一方面,加拿大调查机关明确说明,虽然WTO《反倾销协调》鼓励调查机关与各方就反倾销抽样进行磋商,但其认为与各方达成合意很困难。

从程序利益上看,加拿大调查机关不抽样的决定从程序上给了更多企业应诉的机会,让出口企业有机会通过应诉而获得自己单独的税率,而非获得根据强制应诉企业的税率计算出的分税率或全国统一税率。

从实体利益上看,加拿大调查机关的不抽样规则,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国企业应对贸易救济调查的基本观念。

适用抽样程序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可以通过“搭便车”,以较少的应诉投入,获得强制应诉企业的平均税率。但这一规则并不一定有利于其他企业,如果强制应诉企业的税率整体,或者出口数量权重较大的强制应诉企业税率较高,平均税率必然很高。因此,“搭便车”对出口数量少、出口价格低的企业有利,但对出口数量少、出口价格高的企业不利。实际上,企业出口数量越大,价格趋势越低,因此“搭便车”规则天然对中国企业应诉不利。

在中国经济新常态下,以出口个性化、定制化产品为主的“精品”企业会成为中国出口的新增长趋势,而在抽样规则下,“精品”企业即使积极配合应诉,也可能无法参与完整调查,最终只能获得强制应诉企业的平均税率,对于出口数量少、出口价格高的个性化、定制化产品也相对不利。

无抽样程序的情况下,中国出口企业在应诉中也将面临较大的技术性难度:应诉结果上,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均对企业ERP系统、财务系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于出口量较小的中小企业来说,其日常管理、ERP及财务系统均不完善,在其自身应诉的情况下,其极有可能获得畸高的税率或因无法完成调查而获得惩罚性税率;应诉成本上,因加拿大调查机关不抽样,众多中小企业也失去了“搭便车”的机会,必须自己参加应诉调查。而反倾销/补贴的律师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对于这些中小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支出。

(二)不一定在补卷中明确截止期

1. SIMA/SIMR规则的梳理

《SIMA手册》中对CBSA发送补充问卷做出了相关说明,其中明确指出,CBSA将在遵循调查时间安排的基础上为补卷回答设定一个时间范围,同时,该时间范围的设定也应给当事方提供足够的时间去回答补充问卷。

2. UDS案补卷中没有规定明确时间节点

在UDS案中,CBSA向各应诉企业下发了补充问卷,但是调查机关并未在补充问卷中规定补充问卷需要提交的时间节点,仅是在补卷中要求企业尽速提交补卷回答(provide in a timely fashion),并在补卷中说明,仅有企业尽快提交,本次补卷提交的内容才可能被用于初裁。

CBSA此种做法可能是基于调查时限的考虑。根据SIMA第38(1)和39(1)条,调查机关必须在立案后的90-135天内作出初裁,由于初裁时间紧张且应诉企业较多,CBSA并不在补充问卷中规定提交的时间节点,而仅是要求企业尽速提交补卷回答。CBSA这样的做法可能是基于对调查进程的考量,是否会成为惯例仍未可知。

三、调查实体规则

(一)倾销幅度/正常价值核定的规则

1. 追索销售产品的生产月份并呈报该月生产成本规则

根据SIMA第30.2(1)的规定,加拿大调查机关计算倾销幅度采取的方法时加权平均正常价值比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的方法(W-W)。《SIMA手册》中引用WTO上诉机构在欧盟床上用品案(DS141)中的认定,认为归零法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规定。为了消除归零的做法,CBSA在SIMA第30.2(1)中规定了使用W-W的方法计算倾销幅度。

在UDS案中,加拿大调查机关要求应诉企业在外销销售大表中逐笔呈报销售产品的生产月份,同时,在生产成本表中要求应诉企业分月呈报生产成本,以求精准追索到每笔销售产品对应的生产成本,用于计算倾销幅度。

2. 多厂区分别呈报销售及成本规则

根据加拿大反倾销调查规则,在生产企业存在多个厂区生产涉案产品,则应追溯涉案产品的生产厂区填报销售数据,并按照不同厂区分别呈报涉案出口产品的成本数据。

追溯产品的生产月份和追溯不同厂区的生产及销售都存在相同困境,只要产品本身完全相同,即使库存在物理上进行了区分,产品出库并混合后,除非实施了扫码流程,否则无法准确追踪产品。

(二)征税方式

1.反倾销征税

初裁措施按照倾销幅度从价征税:根据加拿大贸易救济调查及征税规则,初裁确定倾销幅度后,如果采取临时措施,则将按照调查确定的倾销幅度,对初裁措施期间的涉案产品实施从价征税。

终裁最低限价原则:加拿大反倾销税的征收是以调查机关最终核算出的每个出口商的正常价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的。后续若该出口商出口涉案产品至加拿大时高于调查机关核算出来的正常价值,则不用征税;若低于正常价值,则需要针对低于正常价值的部分缴纳反倾销税。在加拿大反倾销调查中,需更为关注企业正常价值而非企业的倾销幅度。

从量征税原则:加拿大调查机关征税反倾销税是遵循从量征税原则,根据产品的数量征税,即涉案产品的反倾销税是根据计量单位进行计算,及每公斤、每吨或每蒲式耳的倾销幅度。

全国统一税率征税:对于其他未应诉企业,其反倾销的征税方式是从价征税。具体征税方式为:应缴纳的反倾销税=出口价格*倾销幅度。

终裁后对初裁措施按照“多退少不补”原则实施汇算清缴:在终裁确定实施从量征税后,调查机关会根据终裁确定的正常价值,对临时措施期间的涉案产品出口从价征税,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进行汇算清缴。

2.反补贴征税

初裁措施按照补贴幅度从价征税:与反倾销临时措施相同,在初裁确定补贴幅度后,如果采取临时措施,则将按照调查确定的补贴幅度,对初裁措施期间的涉案产品实施从价征税。

终裁按照单位补贴绝对值,从量征税:与主要反倾销调查国别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不同,加拿大反补贴的征税是根据补贴数额去征收反补贴税,即应缴反补贴税=进口数量*每单位涉案产品的补贴数额。

(三)外国关联供应商应诉规则

加拿大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应诉企业范围,明显大于其他国别:

CBSA不但要求从事涉案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参加应诉,还要求涉案产品的关联原材料供应商填答成本及反补贴全套问卷。此外,CBSA对关联供应商的答卷义务要求较高,在问卷中进一步要求应诉企业须将原材料采购表格,发给所有原材料供应商进行填答。在UDS案中,加拿大要求涉案企业的海外关联供应商配合答卷,海外关联供应商需要回答倾销成本卷和补贴全卷。

根据加拿大调查机关UDS案发布的反倾销(RFl Exporter Dumping)及反补贴问卷(RFI Exporter Subsidy),调查机关对于应诉企业关联供应商的答卷义务要求如下:第一,涉案产品主要原材料的关联供应商需要回答倾销问卷Part D-成本卷;第二,涉案产品主要原材料的关联供应商需要回答补贴问卷全卷。

加拿大调查机关要要求关联供应商共同回答倾销成本卷及补贴全卷有其合理性,即:第一,防止关联公司直接进行利润转移;第二,防止涉案产品企业通过上游关联原材料供应商享受政府补贴。

来源:上海公平贸易

专业支持:大成DENTONS和美瑞MMM贸易救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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