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处欧亚大陆中心地带,自然资源丰富,有着“能源和原材料基地”之称,已探明矿物90多种,石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等资源储量丰富,是油气生产和出口大国。2020年,政府批准了“哈萨克斯坦2021-2025国家地质勘探规划”,为实现加大国内地质研究、增补矿产资源储备等目标,国家财政将实施拨款2000亿坚戈,并吸引约8000亿坚戈的私人投资,极大增强了矿业投资的吸引力。整体而言,哈国有着较好的矿业投资前景,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矿业投资已有多个项目成功落地。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哈萨克斯坦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积极预防矿业投资法律风险,我们梳理了该国外商投资和矿业开发监管的法律政策,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参考。由于篇幅较长,现分上、中、下三篇刊出,本篇为下篇。
六、关于矿业开发的土地及环保制度
(一)土地制度
根据哈国2003年6月颁布实施的《土地法典》的规定,哈国土地权利主要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哈国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根据《土地法典》规定的理由、条件和范围,土地可以为私人所有。
1.土地使用权形式
长期使用。从事农林生产以及研究、实验和教育目的的法人以及在特别保护自然区土地上从事土地使用的法人有权长期使用国有土地,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禁止长期使用土地。
临时使用(租赁)。公民和法人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以租赁为基础)或者使用由政府临时无偿划拨的工业用地。临时无偿土地使用权的授予期限为5年。临时有偿土地使用权(租赁权)可以在5年以下,也可以在5年以上49年以下,采矿作业、地下空间使用或勘探的期限为地下用户,为地下使用许可证或地下使用合同的整个期间。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禁止租用哈农用土地(临时使用),但根据规定可由当地政府划拨工业用地,用于投资经营。
2.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被授予土地使用权;
- 基于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利;
- 通过法定继承(法人继承、重组)取得土地使用权
3. 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根据哈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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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管理土地,将其用于指定土地所产生的目的; -
按照约定就土地范围内及地下的常见矿物、绿化植被、地表及地下水进行交易,以及对土地进行开发; -
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国家对于强制征收土地的损失赔偿; -
按照土地分区划分的土地用途,在经济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将地上建筑物及设施作为财产建设; -
按照法律规定转让土地的相关权利或将土地作价出资等。
4. 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根据哈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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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指定用途使用土地; -
应用符合卫生和环境要求的生产技术,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防止其活动对环境造成损害; -
实施法定的土地保护措施; -
按照哈国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税、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
依法保护并使用森林、水和其他自然资源,依法保护国家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物品和土地上的其他物品; -
遵守建筑、生态、卫生和卫生等特别要求; -
依法向国家主管部门披露土地状况和使用情况; -
遵守其他权利人和土地使用者的权利; -
依法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检测到的生产废物和消费残渣等。
(二)环保制度
哈国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主要包括2003年12月3日颁布的《2004-2015年生态安全》总统令、2007年1月9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生态保护法》、2008年2月19日颁布的《2008-2010年环境保护方案》以及2021年7月生效的《生态法典》。
《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对进行矿产资源利用作业时的环境保护义务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
-
矿产资源利用作业包括预测、计划和设计生产以及其他设施在内,都必须符合哈国环境立法的要求。 -
如超出法律规定最大允许排放量,应限制或禁止矿产资源利用活动或各类型的作业来保护矿产资源。 -
根据法律规定,在未获得国家生态鉴定机构的肯定结论或未在环境保护领域与授权机构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禁止使用矿产资源。
此外,哈国环境影响评估法将环保评估对象分为四类:
(1)工业防疫分类1级和2级危险度活动以及矿产勘探开采(常见矿物除外);
(2)工业防疫分类3级危险度活动、常见矿物勘探开采、森林和水资源利用;
(3)工业防疫分类4级危险度活动;
(4)工业防疫分类5级危险度活动、野生动物利用(业余和体育渔业及狩猎除外)。
评估内容包括大气环境、水资源、土壤、植被、动物、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等十多项内容。投资者开展矿业投资和承包工程如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等固体废物,涉及对土壤、植被、动物等可能带来影响的,均要进行环保评估,其中炼油厂、火电厂、核燃料加工企业、钢铁厂等一般须经过全面评估。
七、关于矿业开发的税收制度
2017年,哈萨克斯坦进行了税制改革,并于当年出台了新版《税法典》,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税法典》规定一些税收和其他环节的预算支付及相关政策,对税种和税率作出适度调整。哈国现行《税法典》规定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社会税、土地税、运输工具税、财产税、法人不动产税和其他税费。
哈萨克斯坦税法规定,在哈萨克斯坦领土从事经营活动的哈萨克斯坦和外国公司的常设机构有义务缴纳以下税种:
税种 |
税率规定 |
企业所得税 |
根据《税法典》规定计算收入额和支出额,并扣除结转的亏损,得到应纳税收入,按照20%的税率征税,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税基抵扣项目包括在用建筑、设施、机械和设备。中小企业不需预付企业所得税。如企业出现亏损,可在10年内摊销亏损,即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扣。 |
增值税 |
增值税税率为12%,适用于应纳税营业额和应纳税出口业务。 |
个人所得税 |
自然人个税税率为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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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起,社会税按9.5%的税率计算。自2025年1月1日起,社会税按11%的税率计算。雇用残疾人企业计算社会税的税率是4.5%。 |
消费税 |
消费税课税商品包括酒精和含酒精产品、烟草制品、汽车、汽油(航空燃料除外)、柴油、原材料和原油等。 |
土地税 |
农业用地税率根据土地品质分级纳税,工业用地根据品质确定税费。税法规定,为鼓励有效利用土地,将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渐进式土地使用税,税率从0.1%-0.5%不等。 |
财产税 |
按照财产和固定资产(包括非物质资产,运输工具除外)的平均价值缴纳。法人财产税的计算方法为税基乘以1.5%的税率。 |
法人不动产税 |
税率为2% |
矿产开采税和其他专项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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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哈萨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哈萨克斯坦(2021版)》
整体而言,哈萨克斯坦的税务合规负担较重,哈国税法政策调整频繁,且一旦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将面临罚款、加征滞纳金、暂停银行账户支出、限制财产支配等处罚。外国投资者应实时关注哈国税法动态,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八、中国企业投资哈萨克斯坦矿业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 宏观政治风险
根据国际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发布的2022年全球清廉指数报告,哈萨克斯坦在180个国家中排名第101位。虽然相较于往年,排名有所提升,但是哈国政府机关的腐败情况仍不容忽视。尤其是司法、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缺乏深入的认识,执法时任意性较大,存在滥用职权情况。建议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制定矿业投资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尽量争取选择国际争端解决程序,避免因当地司法机构作出不中立判决,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 法律变更风险
能源及自然资源行业是哈萨克斯坦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也是外国参与投资最多的领域。哈国政府常会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以确保哈国对于矿产资源的控制。哈萨克斯坦针对能源及外商投资领域的相关法律就经历过多次修订。此外,哈国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限制投资者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如在2010年6月,哈萨克斯坦政府突然下令对加拿大T公司开展采矿、环保合规临时调查。一个月后,哈国政府撤销了T公司的矿权证,并对其资产进行国有化征收。后T公司提起了仲裁,经过历时三年的仲裁,仲裁院裁决哈国政府的行为构成非法征收,应赔偿T公司数亿美元,但哈国政府始终拒绝执行仲裁裁决。为防范法律政策变动的风险,在与政府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时应注意加入稳定条款,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因法律变更而受到不利影响。
(三) 国有化风险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政府将“国家优先权”“哈萨克斯坦含量”等概念引入国家法律体系,强调国家对于资源的主权。除哈国宪法和投资法规定的哈国政府可因国家需要对资产进行国有化征收外,在《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中甚至明确规定了哈萨克斯坦不仅可以优先购买战略性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第三方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此外,《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中还规定,若在具有战略意义矿区上的油气合作活动影响了哈国经济利益并威胁到国家安全时,政府可单方面修改、拒绝执行或终止合同。前述两条规定将对于矿业领域投资者的投资权益造成实质性阻碍,投资者面临的矿权风险将大大增加。投资者应当聘请熟悉哈国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员,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作出专业分析,避免因对相关法律政策了解不充分而造成损失。
(四) 投资信息风险
哈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程度较低,缺乏专业的投资程序规范,包括法律、会计、银行在内的投资相关领域发展不健全。市场上对于各类公司的情况缺乏公开的信息查询渠道,且公司的相关信息质量较低。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错误的投资信息将会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尤其是对于处于勘探阶段甚至绿地阶段待开发的矿业投资项目,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时需要十分谨慎。因而,投资者充分调查意向投资项目和辨别投资信息至关重要,投资者应委派专业人员对意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目主体实力和资信情况作全面客观评估。
(五) 矿产勘查风险
矿产勘查风险是矿业投资领域常见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勘查信息风险和资源储量风险。其中,哈国的勘查风险主要由于哈国大量矿业项目的地质勘探工作均为前苏联时期完成,地质矿产报告大多完成时间较为久远,报告内容信息存在大量缺失,项目地质技术报告等资料的可靠性较差。就资源储量风险而言,哈国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程度和勘查技术水平的参差不齐,且以往矿业项目的资源储量估算多基于前苏联标准,现行标准也与国际通用标准不一致,资源储量资料的可靠性存在重大风险。矿业企业在进行哈国矿业投资前应做好储量核实工作,避免因资源储量不实造成损失。
(六) 劳动用工风险
近年来,哈国在劳动用工方面也十分强调“哈萨克斯坦含量”的概念,2009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含量法》明确规定了雇用哈各级员工与外国员工的比例,要求外国员工的数量“随着培训和提高哈萨克斯坦员工专业水平强制计划的实施而逐年减少”。此外,哈萨克斯坦对外国劳务人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许可制度。哈萨克斯坦从事有偿劳务的外国公民必须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工作许可,否则将会面临罚款、拘留、驱逐出境等处罚。且从2008年6月起,哈国政府提高引进外国劳务的标准,在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专业工作经验等方面实行新要求,对劳务许可申请文件和办理程序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矿业投资者应对投资涉及的劳务成本予以关注,作出合理预判。
(七) 矿业用地风险
在哈萨克斯坦,矿业权人在获得矿业权后,还需要获得矿区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哈国相关法律规定,矿业权人仅可以通过临时使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外国投资者使用土地的年限以及地区也有一定限制,如哈国法律禁止外国投资者租赁哈国边境地区的土地。因此,投资者在对矿业投资项目进行调查的同时,也应重点关注矿权所在地理区域的土地权利取得,避免因无法取得矿权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而产生法律风险。
(八) 环保合规风险
哈萨克斯坦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2021年哈国政府提出实施“绿色哈萨克斯坦”国家项目,哈国《生态法典》也于同年7月正式生效。矿业作为对自然环境扰动较大的行业,尤其受到政府部门的重点监管,矿业投资者应当积极做好环保合规工作,除依法取得相关环保许可外,还应在矿山运营管理阶段以及关闭阶段持续做好环保工作,预防环境违规风险。
整体而言,哈萨克斯坦有着较强的矿业投资环境吸引力,中国对于哈国能源领域开发和利用的投资较为频繁。但近年来哈国受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国内能源及土地投资政策多变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尤其在“哈萨克斯坦含量”概念引入法律体系的背景下,外商投资环境相较以前有所恶化。作为中国投资者,要高度关注该国矿业投资风险。在开展哈萨克斯坦矿业投资前,我们建议中国投资者聘请熟悉该国法律的专业矿业律师,做好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尽职调查工作,防范和规避投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
来源:永高矿业律师
作者:
- 吴永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能源与自然资源、诉讼与仲裁。联系方式:wuyonggao@jtn.com
- 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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