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 | RCEP服务贸易部分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25

本系列文章共二十余篇,由大成跨境投资和贸易专业委员会组织各地办公室20多位涉外律师共同撰写完成。文章共涉及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和合规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临时移动、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争议解决等17个领域。

概述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通过分析RCEP(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服务贸易部分规定与中国目前框架下对外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有关规定的异同,探寻RCEP的签署在服务贸易领域,将为我国相关服务业可能带来的影响。我们认为,RCEP协定达成以后,区域内的各国国家资源、技术合作、服务资本合作、人才合作等都将更加便利。将为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带来出口的机会,比如东南亚的物流系统、支付系统、仓储系统的建设投资投入,都是目前巨大的市场机会所在。这将极大的促进东南亚电商基础设施建设,让电商在东南亚迅速生根发芽,得到快速的发展。

对于RCEP服务贸易基本规则和整体原则而言,与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框架下的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规定一致,以各成员在GATS以及“东盟[1]+1”FTA(Free Trade Agreement)中所作的承诺为基础,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

一、 RCEP服务贸易的主要内容

RCEP服务贸易的规定主要在其第八章,共25条,致力于消减各成员影响跨境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歧视性措施,为缔约方间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创造了条件。包括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承诺表、国民待遇、当地存在、国内法规等规则。部分缔约方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行市场准入承诺,要求现在采用正面清单的缔约方在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模式对其服务承诺做出安排。

除正文外,另包括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三项附件,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金融服务附件:就金融服务制定了具体规则,同时为防范金融系统不稳定性提供了充分的政策和监管空间[2]。(除了第八章《服务贸易》)规定的义务外,该附件还包括一个稳健的审慎例外条款,以确保金融监管机构保留制定支持金融体系完整性和稳定性措施的能力。本附件还包括金融监管透明度义务,缔约方承诺不得阻止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转移或信息处理,以及提供新金融服务[3]。本附件还规定缔约方可通过磋商等方式讨论解决国际收支危机或可能升级为国际收支危机的情况。

电信服务附件:制定了一套与电信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框架。在所有现有的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电信服务附件基础上,附件还包括了监管方法、国际海底电缆系统、网络元素非捆绑、电杆、管线和管网的接入、国际移动漫游、技术选择的灵活性等条款。

专业服务附件:为缔约方提供途径,以便利本区域内专业服务的提供。包括:加强有关承认专业资格机构之间的对话,鼓励RCEP缔约方或相关机构就共同关心的专业服务部门的专业资质、许可或注册进行磋商。此外,还鼓励缔约方或相关机构在教育、考试、经验、行为和道德规范、专业发展及再认证、执业范围、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制定互相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

二、 中国目前框架下对外签订的其他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有关规定

(一)中国与东盟贸易协定中的服务贸易

2002年,中国和东盟签订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主协议共16条,针对服务贸易,最主要目标就是实现自由化,并单独签署了《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该协议主要内容是确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准入原则,规定了对柬埔寨、越南和老挝等国的特殊待遇政策。协议还对服务贸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划分了贸易国在服务贸易交流时各自的责任与权力。随后,中国又与东盟在2015年签署了升级版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在集中工程、建筑工程、证券、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等部门做出改进承诺,东盟各国则在商业、通讯、建筑、教育、环境、金融、旅游、运输等领域向我国做出更高水平的开放承诺。双方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扩大服务开放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扩大经营范围,减少地域限制等。[4]

(二)GATS的主要内容

GATS是全球第一个有关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由111个缔约方签署,于1995年1月1日生效。GATS的签署具有深远影响,其初步形成了制定规则、组织谈判、解决争端三位一体的全球服务贸易协调与管理体系。其通过规则约束,减让谈判,保障条款,争端解决机制等,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运作机制,对扫除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取得了巨大的作用。GATS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的服务贸易。其兼顾了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管理,鼓励发展中成员提高境内服务部门的效率和竞争力。GATS规定的最重要的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服务贸易一体化、发展中成员进一步参与、尊重国内规定、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GATS的主要内容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共29个条款,其中前28个条款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构成GATS的主体部分,是对适用于所有成员的基本义务的规定;第29条为8个附录,包括涉及各服务部门的特定问题和供应方式的附录,以及关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的附录;第三部分是各成员的具体承诺。

(三) 其他贸易协定中的服务贸易

除GATS之外,中国就服务贸易自由化还签订了多个FTA。其中,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CEPA特别行政区大成了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并先后签署了十项补充协定,并于2015年首次采取内地全境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方式对港澳地区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其余15个FTA,即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瑞士、冰岛、秘鲁、哥斯达黎加、格鲁吉亚、马尔代夫、柬埔寨、毛里求斯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FTA的三个升级协定,以及中国与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第二阶段,均采取了正面清单的承诺方式[5]。此外,中国与新西兰还在2021年1月26日正式签署了《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中国在RCEP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航空、教育、金融、养老、客运等领域对新西兰的开放;新西兰在特色工种工作许可安排中,将中国公民申请量较大的汉语教师和中文导游赴新就业的配额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倍,分别提高到300名和200名。[6]

三、 中国在RCEP项下所做承诺与双边FTA的对比

各个FTA对一些新增分部门做出的减让承诺基本一致。比如市场调研服务,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模式1(跨境提供)、模式2(境外消费)不作承诺;对于模式3(商业存在)仅限于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需要进行经济需求测试。而有些新增分部门的承诺则有所区别,比如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模式3,在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哥斯达黎加、秘鲁、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韩国的FTA中,均承诺没有限制;在与新西兰和冰岛的协定中,对于模式3的承诺则是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企业,但需进行经济需求测试。中国承诺深化的部门集中在商业服务、分销服务、环境服务、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金融服务、运输服务等六大部门。其中,各个FTA均包括的承诺深化分部门和子部门为:商业服务中的软件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房地产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分销服务中的佣金代理服务、批发服务、零售服务。环境服务中的排污服务、固体废物处理服务、废气清理服务、降低噪音服务、卫生服务等。在市场准入方面,这些部门承诺的深化主要体现在对模式3限制的取消,即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国民待遇方面,承诺深化的措施相对较少,只在个别协定中取消或放宽了对模式1、模式3的限制。此外,在与新西兰、新加坡的FTA中,中国对自然人入境的承诺也有所变化。[7]

与双边FTA相比,在RCEP项下,中国则根据RCEP第八章第七条,对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附加承诺、实施承诺的时限等,采用正面清单模式作出承诺。其中,对于承诺表中包含的所有部门,就模式1(跨境提供)、模式2(境外消费)、模式3(商业存在)和模式4(自然人移动),我国对为公共目的而设立或维持的社会服务均不作承诺;就模式3(商业存在),我国对境内由外国资者独资或部分投资的企业有市场准入部门的限制,在国民待遇上则没有限制;就模式4(自然人移动),我国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不作承诺,但自然人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有关的条款、条件、限制或资格除外。在此基础上,我国RCEP承诺表以联合国统计局1991年临时中心产品分类目录(CPC)为基础,参照WTO秘书处在1991年7月10日MTN.GNS/W/120中使用的分类体系进行排序,对具体部门的服务提供方式作出细化承诺。

不同贸易模式下的不同承诺,代表着FTA双边和RCEP区域对特定服务贸易整合政策差异和共识程度的不同。作为服务贸易企业,在同时存在FTA和RCEP服务贸易承诺的条件下,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服务贸易特征,选择适用相对更为有利的承诺规则,促进企业服务贸易经营。

四、 RCEP与GATS主要内容的对比

(一)正文部分

1. RCEP的主要规定

RCEP继承了GATS对服务贸易模式的四分法,即包括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GATS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采取正面清单,RCEP采取正面和负面清单,同时采取正面清单的成员方,需要在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这是两者的最根本差异。

2. 差异对比

以下是RCEP与GATS主体部分规定的对比表:

(二)中国在RCEP以及GATS项下所做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的异同

1. 中国在RCEP项下所做的承诺

RCEP项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尼等7个成员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我国等其余8个成员采用正面清单承诺,并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就开放水平而言,15方均作出了高于各自“10+1”自贸协定水平的开放承诺。根据商务部国际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发布的解读,中方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承诺服务部门数量在我入世承诺约100个部门的基础上,新增了研发、管理咨询、制造业相关服务、空运等22个部门,并提高了金融、法律、建筑、海运等37个部门的承诺水平。其他成员在中方重点关注的建筑、医疗、房地产、金融、运输等服务部门都作出了高水平的开放承诺。

2. 差异对比

总体而言,与GATS承诺相比,中国在RCEP项下的新增承诺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以及运输服务等四大类。其中,商业服务中涉及的分部门最多,包括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与采矿业有关的服务、人员安置与提供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印刷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中,主要涉及医疗、养老服务两个分部门;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中,新增承诺集中于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中的体育活动宣传服务(CPC 96411)、体育活动组织服务(CPC 96412)、体育设施经营服务(CPC 96413)、其他体育服务(CPC 96419)等分部门;运输服务则主要集中于公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中的空运服务的销售与营销、机场运营服务、机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1)以旅游、运输为代表的传统服务业部门

a. 旅游服务部门

旅游服务部门包括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两个分部门。[8]

第一,从市场准入方面来说:(1)中国的GATS承诺在商业存在方面限制较多,(在饭店领域,要求合资经营允许外方拥有多数股,加入4年内,允许成立外商独资子公司。在旅行社方面,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在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以合资的形式提供基本的旅游餐饮住宿服务、导游服务以及支票兑现业务。中国加入6年内完全取消地域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9] RCEP则规定,在饭店领域,外国服务提供者可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旅馆和餐馆设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在旅行社方面不做限制。(2)在自然人移动上,饭店领域在水平承诺的基础上允许签订合同的外国经理、专家包括厨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提供服务。[10] RCEP则规定,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并允许与在中国的合资旅馆和餐馆签订合同的外国经理、专家包括厨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提供服务。

第二,从国民待遇方面来看,RCEP继承了GATS的规定。

b. 运输服务部门

运输服务部门包括海运、内水运输、航空运输和辅助等服务。对于水运和空运服务,GATS承诺的限制较多。

第一,在市场准入上,从水运和空运服务来看:(1)、GATS承诺对跨境提供一般都做出了限制明确的有限承诺,要求具备一定条件或符合特定的服务形式。[11]RCEP下的承诺则更有利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其在海运服务上基本没有限制;在内水运输的跨境提供中规定,只允许在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口从事国际运输。(2)、GATS承诺在商业存在上全部要求合资甚至不做承诺,部分合资企业外资持股不允许超过49%。[12]在航空运输服务中,RCEP承诺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航空器修理和维护企业,但中方应当在该企业中控股或处于主导地位。

第二,在国民待遇上,GATS的承诺基本与市场准入承诺一致,存在较多限制。对于陆运和辅助服务,GATS的承诺限制基本都在商业存在上,全部要求合资,且外方持股不超过半数,但在规定的年限后逐渐允许外商独资。另外,其对货运代理有注册资本和分支机构设置的特别要求。[13] RCEP的内水运输中的跨境提供与市场准入的承诺相同,航空运输服务中,商业存在部分要求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有在国际市场开展业务的义务。除此之外,RCEP基本没有其他限制。

(2) 以商业服务和金融业为代表的现代服务部门

a. 商业服务部门(GATS项下商业服务总计包括26个领域)

第一,在市场准入方面,首先,GATS的承诺中对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不做出限制,只在建筑工程部门(要求与中方合作)和广告部门(通过中国注册广告代理提供服务)有一定要求。在商业存在上主要是限制企业的设立形式,基本要求是设立合资企业,多数允许拥有多数股,只有广告服务不允许外方持股超过49%。[14] RCEP在对四类服务提供方式基本没有限制;只是在建筑工程部门的跨境提供中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合作,在商业存在中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RCEP对广告部门没有限制。其次,GATS对商业存在设置了法律服务限制地域和经营范围、医疗限制医院数量、技术服务限制注册资本、石油开采限制合作方式等等商业存在的限制方式。[15] RCEP则限制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并有执业三年等要求。在医疗部门,允许设立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医院或诊所,根据中国的需要设有数量限制,允许外资持有多数股权;在自然人移动方面,允许外国医师在经过正规审核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在陆上石油服务部门,商业存在仅限于以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CNPC)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SINOPEC)合作在经中国政府批准的指定区域开采石油。

第二,在国民待遇方面,GATS的承诺对于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要求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或是资质。如,在计算机服务部门,要求注册工程师,或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并在该领域有3年工作经验的人员。[16] RCEP则延续了GATS的承诺限制。

b. 金融业服务部门

金融业服务部门具体包括所有保险及相关服务、银行及其他服务、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资,证券服务等4个部门。

第一,在市场准入上,对于银行等金融部门,GATS只对金融信息软件和金融信息咨询的境外交付做出承诺。在商业存在的要求上,GATS有5类限制,分别是:企业形式、地域范围限制、业务范围限制、许可和客户。RCEP则在商业存在上,对地域、客户[17],营业许可作出限制。

第二,在国民待遇上,GATS的承诺对保险和银行部门的商业存在有限制要求,对保险部门,禁止经营法定保险业务,并保证一定的分保比例;对银行部门,限制经营本币业务的范围。[18]  RCEP则对保险部门商业存在基本没有限制,除允许外国保险机构从事第三方汽车责任保险业务外,外国保险机构不得从事法定保险业务。RCEP对银行部门的商业存在也基本没有限制,除审慎措施外,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

五、 影响分析

(一)服务贸易的整体环境

近年来,中国服务业发展迅速。在2007年至2017年间,中国服务业年均增长率达到8.7%。中国服务贸易的传统优势部门集中在旅游和运输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在2017年度,RCEP成员的服务贸易进口大多集中于运输、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这三个部门的进口总额占服务总进口的币种均超过60%。其他部门,如建筑、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电信服务等,在总体进口总额中的比例较低。中国是RCEP成员中服务进口规模最大的国家[19]。RCEP的其他成员服务贸易增长同样迅速,例如在2007年至2017年间,韩国服务业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9%,占 GDP 的 52.8%;2017 年澳大利亚、日本服务业占GDP 的比重分别为67.0%、68.8%,虽然增速平缓,但服务业吸纳的就业人数占总就业的60%以上,是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20]世界贸易组织发布的《2019年全球贸易报告》中指出,服务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其作用在未来几十年里还将继续增强[21]。

(二)RCEP的具体影响和应对

在开放水平上,RCEP的15方均作出了高于各自“10+1”自贸协定水平的开放承诺。RCEP拓展了原有“10+1”自贸协定的规则涵盖领域,既对标国际高水平自贸规则,纳入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府采购等议题,又在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作出加强合作等规定。[22]除此以外,RCEP还包含了金融服务、电信服务和专业服务三个附件,对金融、电信等领域作出了更全面和高水平的承诺,对专业资质互认作出了合作安排。其中,金融服务附件首次引入了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金融信息转移和处理等规则,在预留监管空间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为各方金融服务提供者创造了更加公平、开放、稳定和透明的竞争环境;电信附件制定了一套与电信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框架,包括了监管方法、国际海底电缆系统、网络元素非捆绑、电杆、管线和管网的接入、国际移动漫游、技术选择的灵活性等;专业服务附件则对RCEP成员就专业资质问题开展交流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包括加强有关承认专业资格机构之间的对话,鼓励各方就的专业服务的资质、许可或注册进行磋商,鼓励各方在教育、考试、经验、行为和道德规范、专业发展及再认证、执业范围、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制定互相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23]。

RCEP的服务贸易承诺采取正面和负面清单并存的模式。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尼等7个成员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我国等其余8个成员采用正面清单承诺,并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做成正面清单的成员,需要在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尽管如此,中国目前的正面清单开放承诺达到了已有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承诺服务部门数量在我入世承诺约100个部门的基础上,新增了研发、管理咨询、制造业相关服务、空运等22个部门,并提高了金融、法律、建筑、海运等37个部门的承诺水平。其他成员在中方重点关注的建筑、医疗、房地产、金融、运输等服务部门都作出了高水平的开放承诺。与GATS承诺相比,中国在RCEP项下的新增承诺主要集中在商业服务,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以及运输服务等四大类。

RCEP协定达成以后,区域内的各国国家资源、商品流动、技术合作、服务资本合作、人才合作等都将更加便利。其将促进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带来出口的机会,比如东南亚的物流系统、支付系统、仓储系统的建设投资投入,都是目前巨大的市场机会所在。这将极大的促进东南亚电商基础设施建设,让电商在东南亚迅速生根发芽,得到快速的发展。

RCEP在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对中国提升自身服务贸易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国际市场占有率上看,在2017年,中国的建筑,电信、计算机和信息以及其他商业服务国际市场占有率很高,占有率指数分别为23.7%、5.3%和5.2%;从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看,在2017年中国最有比较优势的部门是建筑服务,RCA指数为5.55,其次为电信、计算机和信息以及其他商业服务两个部门,RCA指数分别为1.24和1.22[24]。 与上述行业相比,我国的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服务、个人文化与娱乐服务等存在一定的劣势[25]。

据研究,近年来,我国在建筑、其他商业服务与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上的竞争优势指数指数(TC指数)均为正值,具有国际竞争优势,但从指数上看,建筑与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的优势在逐年衰退;金融服务由最初的竞争劣势逐渐好转,2016开始处于具有微弱竞争优势区间;运输、旅游和政府服务始终处于竞争劣势且呈劣势逐年增强趋势;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从2009年起始终处于较大竞争劣势区间;特许权(专利)使用费和许可费虽然2017年起有所好转,但仍处于极大竞争劣势区间;虽然我国保险养老金服务始终处于竞争劣势,但呈逐年好转趋势,已由极大竞争劣势区间转变为较大竞争劣势区间。随着服务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增强,世界各国开始重视服务贸易的发展。我国更应注意具有传统竞争优势的服务竞争力逐渐下降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推进竞争力逐渐增强的服务贸易领域发展,如保险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与特许权(专利)使用费和许可费等[26]。

因此,在RCEP正式签署的背景下,我国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贸易的开放水平。对此,李克强总理指出,我国服务业将面临对标更高标准全面升级的挑战,要围绕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做好提升标准、完善规则等相关准备[27]。面对RCEP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我国需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力度,改善营商环境,提升服务业的整体水平,完善知识产权、金融等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在整体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处于劣势地位的服务业部门的实力,从而为未来将RCEP正面清单转为负面清单,提供坚实的基础和条件。

往期链接:大成研究 | RCEP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重点条文解读

注:

[1]全称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简称东盟(ASEAN)。1967年8月8日成立于泰国曼谷,现有10个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文莱、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总面积约449万平方公里,人口6.54亿(截至2018年)。秘书处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

[2]金融服务是指一缔约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具有金融性质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保险相关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具体而言,该附件列举了保险服务中的直接保险、再保险、保险中介和保险附属服务,以及银行和其它金融业务中的存款、贷款、金融租赁、支付、担保、交易所交易、证券发行、货币经济、资产管理、结算清算、金融信息和金融咨询等。

[3]新金融服务是未在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但已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提供和被监管的金融服务。这可能包括与现有及新产品或者产品交付方式有关的一项服务。《金融服务附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每一东道国应当致力于允许在其领土内设立的另一缔约方的金融机构在该东道国领土内提供东道国无需通过新法律或者修改现行法律即允许其本国金融机构在类似情况下提供的新金融服务;如申请获得批准,提供此类新金融服务应当遵守该 东道国相关的许可、机构或法律形式及其他要求。

[4]“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正式签署”,载《经济参考报》,2015年11月23日第A04版,http://dz.jjckb.cn/www/pages/webpage2009/html/2015-11/23/content_12579.htm。

[5]RCEP框架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孟夏,李俊著,《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

[6]“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议定书签署”,载《人民日报》,2021年1月27日第03版,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1/0127/c1002-32013456.html。

[7]RCEP框架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孟夏,李俊著,《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8]史京阁,“中国在FTA服务贸易中的自由化承诺与GATS中相关承诺的比较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6

[9]史京阁,“中国在FTA服务贸易中的自由化承诺与GATS中相关承诺的比较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6

[10]杨恚刚,“GATS框架下中国旅游立法与旅游者权益保护,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4

[11]史京阁,“中国在FTA服务贸易中的自由化承诺与GATS中相关承诺的比较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7

[12]史京阁,“中国在FTA服务贸易中的自由化承诺与GATS中相关承诺的比较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7

[13]史京阁,“中国在FTA服务贸易中的自由化承诺与GATS中相关承诺的比较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7

[14]史京阁,“中国在FTA服务贸易中的自由化承诺与GATS中相关承诺的比较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8

[15]史京阁,“中国在FTA服务贸易中的自由化承诺与GATS中相关承诺的比较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9

[16]史京阁,“中国在FTA服务贸易中的自由化承诺与GATS中相关承诺的比较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9

[17](1)企业形式,主要规定外方金融企业要以合资形式经营服务业或是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通常规定了一定比例的持股上限,大多数部门规定了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的时限。(2)地域范围限制,地域限制一般都是逐渐放开的,在入世之初开放数个城市作为试点,一定时限后进一步开放,最后完全放开取消地域限制。(3)业务范围限制,由于金融部门下经营产品种类多样,不同的产品对于国家的意义不同,所以在开放程度上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如在保险部门,开放之初只允许外方承担“统括保单” 大型商业险保险。2年后才允许承担所有的非寿险业务。(4)许可,经营金融业务一般要求获得许可,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含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许可条件一般包括: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来总资产要求、境内经营时间以及连续盈利要求。(5)客户,这是银行部门的对经营本币的特殊要求,在在中国入世2年内只允许对中国企业客户经营本币业务,5年内放开为对中国所有客户。史京阁,“中国在FTA服务贸易中的自由化承诺与GATS中相关承诺的比较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9

[18]史京阁,“中国在FTA服务贸易中的自由化承诺与GATS中相关承诺的比较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29

[19]RCEP框架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孟夏,李俊著,《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20]同上注。

[21]张伟:“基于TC指数的RCEP成员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国研网,2020年12月29日,https://h5.drcnet.com.cn/docview.aspx?chnid=6801&leafid=27019&docid=6063491&uid=01&version=integrated。

[22]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际司负责同志解读《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0年11月24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l/202011/20201103017727.shtml。

[23]同上。

[24]同上注。

[25]季志鹏、刘锡霖:《RCEP成员国服务贸易现状及竞争力评析》,载《时代金融》2018年第6期。

[26]张伟:“基于TC指数的RCEP成员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国研网,2020年12月29日,https://h5.drcnet.com.cn/docview.aspx?chnid=6801&leafid=27019&docid=6063491&uid=01&version=integrated。

[27]李克强详解加入RCEP对我国的机遇和挑战,中国政府网,2021年2月4日,http://www.gov.cn/guowuyuan/2021-02/04/content_5584920.htm。

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作者:

张洪,大成北京 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房地产、投资及融资、境内外上市、企业重组、并购及其他公司类业务,hong.zhang@dentons.cn

孙磊,大成北京 合伙人,专业领域:跨境投资与贸易、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竞争与反垄断,sun.lei@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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