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鸽、何军等:企业出海阿联酋(四)— 外商投资相关政策_贸法通

刘云鸽、何军等:企业出海阿联酋(四)— 外商投资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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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阿联酋投资及展业,需关注阿联酋当地对外商投资的规定。本篇将从外商投资准入政策和反垄断相关规定两个角度出发介绍阿联酋在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一、外商投资准入政策

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的投资有两种选择:

1)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境内设立的自由贸易区(Free Zone)或经济特区(Special Economic Zone)(统称“自由贸易区”)进行离岸投资(Offshore Investment);以及

2)外国投资者在自由贸易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进行在岸投资(Onshore Investment)。

自由贸易区和和非自由贸易区属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适用的法律(包括外资准入规则)也不尽相同,以下将分别介绍。

(一)在岸投资

近年来,阿联酋多次修订了其在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逐步减少了对外资持有阿联酋在岸公司股权的限制。根据目前最新的规定,除了特定业务领域之外,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阿联酋公司100%的股权。

具体而言,在2018923日颁布《外商直接投资法》(Federal Law by Decree No. (19) of 2018 Regarding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之前,根据当时有效的《商业公司法》(Federal Law No. 2 of 2015 on Commercial Companies)的规定,阿联酋境内设立的所有公司必须有至少一名阿联酋股东(UAE Partner),且该股东的持股比例应不低于51%;董事会主席及多数董事会成员均需为阿联酋公民;且外国公司在阿联酋的代理人(Agent)需为阿联酋公民或阿联酋公司。《外商直接投资法》设立了阿联酋外商投资的“清单制度”,根据该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100%投资于“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中所列的经济活动,禁止投资“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中所列的经济活动。也就是说,《外商直接投资法》已在部分领域突破了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公司的持股比例的限制。

进一步地,阿联酋于2020927日发布了《商业公司法》修正案(Federal Law by Decree No. (26) of 2020 Amending Certain Provisions of Federal Law No. (2) of 2015 on Commercial Companies “《商业公司法2020修正案》”),该修正案废除了《外商直接投资法》。《商业公司法2020修正案》一定程度上延续了《外商直接投资法》中对于外商持股比例的规定。根据《商业公司法2020修正案》,除有战略影响活动以外,外国投资者持有阿联酋在岸公司的股比可以达到100%;具有战略影响的活动和对从事这些活动的公司的控制措施由阿联酋各行业主管机关代表组成的一个委员会进行提议,并由内阁(Cabinet)决定和发布;另外,《商业公司法2020修正案》删除了董事会主席及多数董事会成员应为阿联酋公民以及外国公司应指派阿联酋公民或阿联酋公司作为代理人的限制性规定[1]2021年整体修订且至今持续有效的《商业公司法》(Federal Decree Law no. (32) of 2021 on Commercial Companies)中保留了《商业公司法2020修正案》的前述修订内容。

2021530日,阿联酋内阁颁布了战略影响活动清单(Strategic Impact Activities,“战略影响活动清单”)[2],具体如下所示。从事前6项活动需获得相应主管机关的审批且需受限于外资持股比例、外国人董事比例等限制,第7项渔业相关服务禁止外商投资。

(二)自由贸易区投资

阿联酋境内每一个自由贸易区都是互相独立的司法管辖区,其各自适用不同法律,但总体而言,法律制度健全、商业环境友好、区域内实体无外资股比限制是诸多自由贸易区共同的特点。外国投资者在自由贸易区投资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外国投资者可100%控股,无股比限制;

2)资本与货物可全部回流,允许收入及利润100%汇回本国;

3)无最低投资资本要求;

4)股东责任仅限于实收股本;

5)免征企业所得税(有时间限制)、个人所得税及进出口关税;

6)投资者可享有长期租赁权(最长可达25年);

7)完善的厂房及仓储设施;

8)完善的基础设施、支持服务及通讯条件;

9)部分自由贸易区免征增值税[3]

由于具备上述优势,自由贸易区目前仍是外国投资者投资阿联酋的首选目的地。

但是,外国投资者在自由贸易区的经营活动并非不受任何限制。需特别注意的是:

1)每个自由贸易区都有其允许开展的业务,不管是外国投资者还是本国投资者均只能在该等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具体由每个自由贸易区进行规定。以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DIFC”)和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bu Dhabi Global Market,“ADGM”)为例,在DIFC可以开展金融、财富与资产管理、保险、金融科技、AIWeb 3.0、零售和餐饮等业务[4],在ADGM可以开展金融、财富与资产管理、金融科技、科技创业、家族办公室、零售和餐饮等业务[5]

2)自由贸易区内注册的公司不得在自由贸易区以外开展业务,如果需要扩展业务,则在取得相应自由贸易区当局的初步许可后还需进一步获得相关酋长国经济发展部的许可[6]

二、反垄断相关规定

阿联酋暂未出台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但是有相对完善的竞争法。2023928日,阿联酋出台了新《竞争法》(Federal Law No. 36 of 2023 Regulation of Competition,“《新竞争法》”),该法取代了2012年的竞争法(Federal Law No. 4/2012,“《2012竞争法》”)。《新竞争法》适用于阿联酋境内的任何经济活动、在阿联酋境内以及境外使用知识产权的活动、以及在阿联酋境外进行但可能影响阿联酋市场竞争性的活动。但某些实体不受《新竞争法》要求的约束,包括阿联酋联邦政府拥有的实体或某酋长国政府拥有并在该酋长国境内开展活动的实体。

《新竞争法》明确定义和禁止了以下四种限制竞争行为:限制性协议(Restrictive Agreements)、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滥用经济依赖(Abuse of Economic Dependence)和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违反《新竞争法》的规定、从事上述四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将被处以100,000迪拉姆以上、该主体上一财政年度内在阿联酋实现的年销售总额的10%以下的罚款;如果无法计算销售总额,则处以500,000迪拉姆以上、5,000,000迪拉姆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新竞争法》的规定,就经营者集中(Economic Concentration)行为,特别是创建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相关各方必须在相应交易前至少90日向阿联酋经济部递交经营者集中申请,由经济部进行审批。经济部应在9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前述期限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中断和延长。

1)营业额门槛:上一财政年度各方在相关市场的年总销售额超过经济部长提议、最终由内阁确定的金额;或

2)市场份额门槛:上一财政年度内各方在相关市场的总市场份额超过了内阁确定的标准。

其中,“相关市场”可以相关产品或服务以及相关地域两个维度来考量。截至本文发布之日,阿联酋政府尚未发布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门槛金额。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主体,将被处以上一财政年度内的年销售总额或违法商品或服务收入2%10%的罚款;如果无法计算销售总额或违法收入,则处以500,000迪拉姆以上、5,000,000迪拉姆以下罚款。

总体来看,近年来,阿联酋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多次调整和完善。目前,阿联酋整体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较少、投资环境较为宽松,但仍保留了“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反垄断措施等较为常见的机制。我们仍然建议中国企业在赴阿联酋投资之前,关注和了解当地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

注释

[1] 《商业公司法2020修正案》;商务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 阿联酋(2023年版))》(“商务部投资指南2023版”)

[2] Cabinet Resolution no. (55) of 2021 Concern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List of Activities with Strategic Impact

[3] 商务部投资指南2023

[4] DIFC官方网站,https://www.difc.ae/business/starting-business/non-financial/business-categories-guide/,最后访问日期:202466

[5] ADGM官方网站,https://www.adgm.com/setting-up/permitted-activities,最后访问日期:202466

[6] 阿联酋政府网站,https://u.ae/en/information-and-services/business/doing-business-in-free-zones/running-a-business-in-a-free-zone-,最后访问日期:202466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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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毛妤对本文的写作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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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鸽、何军等:企业出海阿联酋(二)— 经济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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