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滥用知识产权诉讼的附表A机制(下)_贸法通

跨境电商滥用知识产权诉讼的附表A机制(下)

发布日期: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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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知识产权资讯/(域外研究)滥用知识产权诉讼的附表A机制(下)【1】

Eric Goldman【2】

近五年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规模呈现稳步增长态势,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从2019年1.2903万亿元,增长到2023年2.38万亿元。2023年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较2022年增长15.6%。跨境电商飞速发展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部分事件也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贸促商法”公众号推出跨境电商知识产权资讯专栏,将不定期的推送有关跨境电商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动态、典型案例及应对策略,协助跨境电商企业行稳致远。

本文是美国圣塔克拉拉大学法学院Eric Goldman教授发表于《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的一篇研究成果,授权译者翻译并发布。上文已在贸促商法公众号发布,以下是余下全部内容。

一、SAD机制的运作方式 

(二)SAD机制案例分析【3】

Emoji 公司 (以下简称Emojico)是一家德国公司,在美国注册了用于多个类别的“Emoji”商标。【4】Emojico授权供应商以“Emoji”品牌销售商品。将载于字典的单词作为商标用于表达非字典固有的意义,这种操作并不罕见(如 “苹果”电脑),但商标权利人并不能阻止这个单词被用于表达字典本身的意义。【5】

在这一附表A被告案件中,【6】Emojico声称以下亚马逊在售商品侵犯了其商标权:【7】

图表5  Emojico提供的亚马逊“侵权”商品页面截图

显然,Emojico在亚马逊平台上利用关键词搜索了“emoji”,并标记了数百个在产品标题或描述中出现单词“emoji”的商家。【8】Emojico随后声称,这些产品页面侵犯了其对单词“emoji”的商标权。【9】在以上屏幕截图中,绿色方框表示所谓的侵权。【10】

这并非一项善意的商标索赔。商标法通常限制初级用户使用已经获得商标保护的术语作为来源标识。【11】但截屏中所展示的马克杯没有使用“emoji”作为来源标识符。这不是一个“emoji”牌的马克杯,而且马克杯的杯体上也没有“emoji”这个词。上图中唯一提到“emoji”的是关于该马克杯的商品描述。

此外,商标法允许“描述性合理使用”,即初级用户使用字典中的词语来描述商品的属性。【12】这正是该马克杯商家正在做的事情——告诉消费者马克杯上显示的是大便表情符号,而该商户并没有其他方法来准确地描述这个杯子。任何“大便表情符号”的同义词都会阻碍消费者的决策,而商标法并不要求商家在语义上做此种延伸。【13】

考虑到上述情况是对“emoji”这个术语字典意义的合法化使用,原告根本就不应该提出该商标索赔。然而,根据SAD机制,法官可能永远不会听到任何反对Emojico的意见。通过夸大其“emoji”注册商标的权利,并控制法官所能接收的信息,Emojico可以获得法律上原本不应支持的和解或对被告公司的缺席判决。

二、SAD机制的普及程度的量化分析

本章介绍了关于SAD机制的实证研究细节。

(一)研究方法

2022年12月28日,作者在彭博法律案件数据库(Bloomberg Law Docket)的“当事人”一栏搜索“附表A”和相关术语【14】,共检索出9181个案例。随后,通过彭博法律数据库的搜索过滤器对初步搜索结果进一步筛选,排除州政府和外国案件,【15】仅保留联邦“诉讼性质”(NOS)为版权、专利或商标的案件【16】(排除如资产没收等非知识产权索赔案件)以及搜索词汇在起诉状也有体现的案件。经过上述筛选,数据共包括1991年以来的3217个案例。第一个标题为“附表 A”的案例是在2013年提交的。【17】在3217个案例中,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提交了2846个案例(超过88%),佛罗里达州南区有242例(7.5%)。其余的司法管辖区各自占比都不到2% 。

为什么SAD计划案件集中在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虽然该计划与该地区的历史渊源尚不清楚,【18】但在当下,权利人只要能继续得到他们想要的结果,就会不断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19】事实上,地区法院法官Martha Pacold通过向权利人提供备案模板,帮助SAD机制案件取得成功。【20】可能还有其它有利于权利人的地方实践,【21】尽管这仍属推测。

在3217个数据集案件中,2837个案例(88%)的案件性质归类为商标诉讼。【22】版权和专利案件各占约6%。

在3217个数据集案件中,935个在2022年立案,733个在2021年立案,533个在2020年立案。总体而言,数据表明,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增长。从2020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28日提起的案件数量超过SAD机制案件总量的2/3。

彭博法律数据库还可依照结案情况进行检索。【23】由于SAD机制近期才兴起,许多相关案件可能仍未得到解决。此外,对于存在数百名被告,且各自判决结果不同的“案件”,彭博法律数据库如何归类也还尚未明晰。尽管有数据方面的问题,但数据本身支持了大量案件并不遵循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推论。在显示结案的2688个案例中,70%被归类为“缺席判决”,28%被归类为“准许撤诉”,不到2%为其它(如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

根据2021年对Emojico SAD机制案件的审查,Emojico在每个案件中平均起诉了超过200名被告。【24】如果该平均值适用于整个数据集,则超过600000名商户在SAD机制案件中被起诉。

三、法律体系如何使得SAD机制成为可能

SAD机制利用了几种情况。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通常规定严格的责任【25】,使得权利人更容易以最少的事实证据获得胜诉。

第二,由于“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性”,法官有时倾向于维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

第三,SAD机制案件可以很大程度上,或者完全由单方进行,因此法官可能会根据权利人未经抗辩的主张而采取行动。

第四,电商平台过度冻结,也对处理临时限制令发挥了关键作用。

综上,这些动态机制创造了一个环境,使得权利人可以在名义上遵守规则,而在实际上获得滥用和敲诈的结果。本章解释了SAD机制成功的因素。

1、通用诉状。参与大规模知识产权诉讼的权利人希望保持低成本。例如,SAD机制权利人只在起诉状中陈述不具体针对任何被告的通常事实,从而可重复使用起诉状模板。【26】此类非具体化的起诉状可能不符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RCP)关于起诉状标准和诉前调查的要求。【27】但是,在单方程序中,有时这样的起诉状是可以被接受的。

2、规避送达。权利人可能很难查找商户并向其送达,尤其是那些位于国外的商户。【28】得益于电商平台采取的冻结账户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和解,权利人可能在不向商户送达的情况下实质性地解决诉讼,因此SAD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送达【29】。

3、规避属人管辖权。SAD机制诉状可能会笼统地主张所有被告在原告偏好的地点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未举出任何事实证据支持。【30】这本应不足以建立属人管辖权。例如,正当程序原则通常要求每个线上被告曾有意将其行为指向该法院管辖区,【31】并且“有意指向”需要有具体针对每个被告的事实描述。权利人应该逐个证明对每个被告的管辖权均成立,但该要求很少被讨论(很可能是由于诉讼是单方进行的原因)。

4、不当并案。一般而言,法院会宽泛解释案件合并的要求,宽松的合并规则可以显著提升权利人方的效率。【32】但是,不当合并对被告尤其不利,并在法院程序中造成混乱。

通常,在SAD 机制案件中,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权利人会汇集一批在电商平台上涉嫌侵权的人,并在起诉书中一一列举。权利人随后笼统地断言被告之间有关联,但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支持。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只允许将“同一交易、事件或一系列交易或事件”的被告合并。【33】在同一电商平台上,毫无关联的被告各自单独(被控)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符合该标准。某法院曾作如下解释:

原告的主张和证据仅支持一个结论,即许多不同的造假者正在使用类似的策略来销售原告HUGGLE产品的假冒产品,并且他们可能从相同或类似的来源获得这些假冒产品。不同个人或实体通过互联网独立销售假冒商品不满足《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0条中关于交易或事件的要求。【34】

权利人可能觉得逐一起诉个体商户在具体操作上或成本上不可行,因此更喜欢使用SAD机制一并起诉众多商户。然而,根据案件合并的规则,本应该逐个提起诉讼,法院不应该为规避规则的制造变通方法。

不当合并使得SAD机制诉讼有利可图。【35】无论列多少名被告,起诉立案费都是402美元。【36】通过将不相关的被告合并到一个案件中,权利人可以大幅降低单独起诉的起诉成本。例如,如果权利人在附录A中列出200名被告,而不是对每个被告提起单独诉讼,那么诉讼成本将下降99.5%,降至每个被告2美元,而不是每个被告402美元。每个被告400美元的差额使得权利人起诉众多被告在成本上有了可能。

权利人收获的意外之财建立在政府损失之上。如果200名被告被不正当地合并到一份诉状中,政府将损失8万美元的潜在立案费。如果这个平均数适用于3200多起SAD计划案件,那么SAD计划迄今为止已导致法院损失了超过2.5亿美元。事实上,如果权利人必须为每个被告支付立案费,这个数字可能会低得多,因为权利人不会起诉这么多商家;【37】这一差距凸显了诉讼费筛掉不值得花费公共成本裁断案件这一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38】

5、封存的被告身份。法院通常要求诉讼当事人公开表明身份,以确保司法系统的透明度。【39】虽然封存被告身份在有些情况下是适当的,但法官应该仔细审查此类请求,而不是将权利人未被反驳过的主张照单全收。【40】

 6、对回击的商家撤诉。如上所述,权利人可以有策略地对被告撤诉,从而控制法官可以接触的对自己不利的信息。【41】法官应该思考,在自愿撤诉的案件中,自己没有收到哪些信息。

7、非个性化裁决。对于权利人来说,针对SAD机制中的每个被告提起单独诉讼,通常是不划算的。单方面听证则是一种低成本的替代方案——它促成了对所有被告作出非个性化判决,因为被告没有出庭,无法要求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单独审理。

8、未按法律程序的决定。单方临时限制令(TRO)是SAD计划的关键。要获得单方临时限制令,权利人必须表明“具体事实:即在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之前,会对起诉方造成直接的、不可挽回的伤害、损失或损害。”【42】法官应严格遵守“具体事实”要求,【43】但SAD机制诉讼,权利人可以通过笼统的申请获得成功。【44】

单方临时限制令一般应在被告出庭之前保持现状,【45】但SAD机制临时限制令改变了现状,并可降低对进一步的司法监督程序的需求。这使得SAD机制中的单方临时限制令成为一种不适当的司法干预。

9、有限纠错。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更高的司法错误风险。

首先,知识产权通常没有明确的边界。【46】权利人通常会将他们的权利主张推至边界或边界以外,【47】由被告对过度的主张进行反击。当被告不出庭,知识产权边界不清晰时,法官可能会接受超额索赔。【48】

第二,法院通常需要外部证据来确定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范围,而非对抗性的程序中不会出具这这类证据。【49】例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可能需要对在先设计进行全面检索,以确定“一名普通观察者,在了解在先设计的情况下,会认为[涉嫌侵权]的设计与在先设计相同。”【50】不应相信权利人会找到并提交在先设计;毕竟,他们会立即辩称任何事项均应不予考虑。法官可能缺乏技术专长或检索能力,无法自己找到在先设计。如果正确的在先设计未提交给法官,“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单方面评估很可能导致明显的过度执法。”【51】

在SAD机制案件中,任何事实或法律错误都不太可能被纠正或被上诉,因为大多数被告会和解、自愿撤诉或不出庭。【52】

例如,Emojico公司要求对一些被告作出缺席判决。【53】法院识别出了Emojico的过度主张;即不正当地寻求将字典单词私产化。【54】然而,法官在确定责任时忽略了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法定抗辩,因为被告没有提出抗辩(他们不能——他们未出庭)。【55】相反,法官认为描述性合理使用只可以降低故意侵权的索赔,而不是商标侵权本身,并判每个被告“仅仅”承担25000美元的法定损害赔偿责任。【56】但是,如果被告符合描述性合理使用的条件,法院则根本不应该判定任何损害赔偿,因为侵权主张不成立。然而,因为被告缺席,他们也不会对裁决进行上诉。

四、解决SAD机制问题的方法

目前很难确定SAD机制诉讼有多少是合法的,也很难确定权利人获得补偿的最佳途径。是否有办法在抑制非法案件的同时保留合法案件?本章提供了一些思路。

(一)司法教育

正如第三章所描述的,SAD机制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官轻信并采纳权利人未经抗辩的主张。法官只需更有力度地质疑权利人的申请,就能减少滥用SAD机制的诉讼。

然而,法官经常不考虑被告不常提出的抗辩。【57】此外,尽管伊利诺伊州北区的法官现在已经审理了许多SAD机制案件,但案件仍在不断出现——Pacold法官仍在帮助权利人提交与事实不符的文件。【58】因此,仅凭提高司法意识可能无法根治SAD机制滥用的问题。

(二)改变电商平台政策

如果电商平台不扩大单方临时限制令的适用范围,SAD机制的气焰就会减弱。例如,任何账户都应只冻结涉嫌侵权的物品和资金,而不是整个账户和所有资金。然而,有法院不支持这一论点。  Wish曾请求法官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资产冻结,但法官回应称,Wish无权提出异议(因为资金属于商家,而不属于Wish),并且Wish无法证明其拥有的资金不是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所得。【59】

此外,电商平台担心自己承担责任,这也导致他们不愿主动采取一些更精准的政策措施。对于平台来说,直接关闭临时限制令项下涉嫌侵权的商店更为简单,风险也更低。

(三)更多地使用现有的法律条款

除了更有力度的适用第三章所探讨的规则之外,《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其他现有条款也可有助于遏制滥用SAD机制的诉讼:

1、被告集体诉讼。《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规定,被告可以像权利人一样组成集体。【60】例如,被告集体应诉可以挑战权利人的商标或提出描述性合理使用等抗辩。然而,很少有个体被告有足够的动机和资源来打这场官司,更不用说组织集体诉讼了。

2、判赔律师费。极特殊情况下,在专利【61】或商标案件【62】中,胜诉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律师费的请求可能会得到支持,【63】在版权案件中,法官可能会酌情决定。如果权利人的律师没有开展诉前事实查明,向法官陈述虚假事实,或者提起过于笼统的起诉,法官可以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对其进行处罚。【64】

律师费转付可降低群体性知识产权诉讼的造金吸引力【65】,并可补偿那些愿意对抗SAD机制的被告。此外,SAD机制案件应被视为前述“极特殊”案件,符合律师费转付的条件,原因已在第三章中概述。【66】

尽管如此,在SAD机制案件中,有些法官却拒绝律师费转付,其中一个法院理由如下:

该案件与本地区和全国各地许多其他案件发展路径相同,在这些案件中,原告发现其知识产权可能被侵犯,相同或基本相似的仿冒产品通过在线平台出售。如果认为该案属于特殊案件,就会颠倒相关术语——本来是普遍的却被升级到极特殊。这将给提出合理索赔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告设置不必要的障碍。【67】

法官对权利人的同情并不罕见。这也是法官在SAD机制案件中可能不会更为积极地,甚至在应当适用时也不愿意适用律师费转付的首要原因,此外,权利人可能会通过自愿撤诉来避免费用转付,【68】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为了防止策略性操纵,应该判决费用转付。

3、保证金。《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规定,“只有在法院认为请求人提供的保证金足以支付因被错误地禁止或限制而导致的任何一方的费用和损失时,法院才可以签发初步禁令或临时限制令。”【69】

法院可自行决定保证金金额,但该金额应足够高,以补偿所有潜在受影响方的损失,包括目标商家、电商平台和消费者。【70】不幸的是,法院通常低设了SAD机制案件中的保证金额度,因为他们没有预计到单方面TRO会造成多大的损害。【71】

保证金具有重要的门槛功能。例如,在某法院要求SAD机制的权利人按照每个被告10000美元的标准提交保证金时,权利人便将被告的数量从218个减少到5个,因为按照218万美元的保证金支付2%的保险费太过高昂。【72】

但如同与律师费转付,保证金也存在一些类似的限制: 被撤诉或和解的被告不太可能从保证金中获得补偿,且如果基于保证金做出判决看起来是对权利人的惩罚,法官也不会这样做。【73】虽然更高的保证金可能会使权利人提前对其案件进行更为仔细的评估,但是更高昂的司法强制保证金也不太可能对SAD计划案件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可能的制度改革

国会不太可能采取任何遏制SAD机制的立法改革。国会经常因僵局而无法发挥作用,很难通过任何不利于权利人的改革,而且国会可能会将SAD机制误解为一个地区性(即芝加哥)问题。如果国会一旦打算遏制SAD机制,它应该考虑下列改革意见:

根据被告数量调整立案费。【74】在一份起诉中列举大量被告对SAD机制的盈利能力至关重要。如果这类操作的费用被重新审视,权利人的经济盘算也将改变。【75】例如,如果402美元的立案费可能仅涵盖固定数量的被告,之后每再增加一名被告,费用就会增加402美元。如果将前述被告的固定数量值设置de2足以涵盖大多数合法维权案例,那么这种这种费用的递增可以很容易地减少滥用SAD机制的案件。

更严格地审查要求封存被告身份的请求。为强调封存被告身份属于例外情况,《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可以对请求封存被告身份的案件设置更严格的审查流程。例如: 如原告提交的诉状中封存了被告身份,应该收取更高的立案费;可以要求权利人主动披露他们提交请求封存被告身份案件的频率,以及这些案件的最终解决的结果;可以要求法官主动采取更进一步的措施来验证封存请求的合法性,再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推进其案件;可设置默认的封存规则为在法定的天数或周数内,被封存的被告身份自动解封,除非权利人证明有必要继续封存。

结论

读完这篇文章,读者通常会感到困惑、沮丧和愤怒。SAD机制似乎违反了基本的民事诉讼程序和知识产权规则,读者无法理解权利人如何逃脱这些规则约束。此外,读者也很难相信法官会容忍甚至鼓励这些做法,而不是断然制止它们。

然而,SAD机制案件数量之所以能持续增长,是因为权利人持续获得其本不应获得的收益。SAD计划虽然确实帮助一些权利人打击了一些造假者,但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不允许未达目的不折手段。相反,法官和监管者应该采取更多措施来保护成千上万受害商家、电商平台和消费者的利益。权利人有其它途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打击外国造假者。

[1]原文刊载于《哥伦比亚法律评论》,《哥伦比亚法律评论》对翻译文本不做审核。作者Eric Goldman教授授权译者翻译成中文并发布。其中唐怡、韩冰、黄文瑞来自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游天龙、贾颖来自云南大学* 圣塔克拉拉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研究副院长、高科技法律研究所联席所长、隐私法证书项目主管。笔者在此感谢Sarah Burstein、Colleen Chien、Michelle Dunn、Michael Goodyear、Casey Hewitt、Mark Lemley、Brian Love、Jess Miers、Andrew Oliver、CE Petit、Malla Pollack、Sarah Wasserman Rajec、Lisa Ramsey、Sandra Rierson、Marty Schwimmer、Rebecca Tushnet、Ning Zhang的评论,以及参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湾区知识产权教授工作、参加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者会议(IPSC)、圣塔克拉拉法学院研讨会以及芝加哥知识产权学术讨论会的相关人士。感谢Hilary Cheung提供的研究帮助。

[2] 2021年,笔者在SAD机制案件中提交了一份声明,以支持被告要求赔偿律师费的动议。参见Dean Eric Goldman的声明,3,Emoji Co. v. Individuals,Corps.,Ltd. Liab. Cos.,P'ships,& Uninc.Ass'ns 在附表 A 中确定,第21-cv-1739号(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2021年8月16日提交) https://digitalcommons.law.scu.edu/ cgi/viewcontent.cgi?article=3534&context=historical [https://perma.cc/YS6W-JAUV] [hereinafter Emojico Declaration]

[3] 有关另一个案例研究,请参见Sarah Burstein, Guest Post: We Need to Talk About the NDIL’s Schedule-A Cases, Patently-O, October 15,2022.

[4] 参见EMOJI,注册号5,489,322:包括汽车、轮毂盖、车辆油箱盖、船体和船闸等货物;EMOJI,注册号5,415,510:涵盖阴茎增大器、角质层推杆、水果刀、杀虫剂和排便制剂等商品。

[5] 见下文脚注47和所附案文。

[6] Emoji Company GmbH v. The Individuals, Corporation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Partnerships, and 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Hereto, No. 1:23-cv-14925, (N.D. Ill.).

[7] 见前注1,第31段。

[8] 同上,第32段。

[9] 同上,第21页,附件2的第1部分。

[10] 同上,第31段。

[11] 《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1114(1)、1125(a)(1)(A)节(2018 年)。

[12] 同上,第1115(b)(3)、1125(c)(3)节。

[13] Hebrew University of Jerusalem v. Dealzepic, No. 21 CV 5492, 2022 WL 3026934 (N.D.Ill 2022). 本案中声称拥有“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名称的商标权人起诉了一家销售印有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形象的鼠标垫的商家,因为亚马逊页面的产品描述引用了“阿尔伯特·爱因斯坦”;法院以“合理使用”为由驳回了商标侵权主张:“Epic在其亚马逊页面上使用了阿尔伯特·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形象来描述其鼠标垫。Dealzepic表达了鼠标垫最突出的特征:它显示了阿尔伯特·爱因斯坦的肖像;参见page4, 这个名字告诉消费者——如果他们还不知道的话——鼠标垫上的人就是爱因斯坦;参见page3, 法院还驳回了卖方将该名称用作商标的主张。

[14]“附表A”或“附件1”或“附件A”或“附件A”或“附件1”或“附表1”。

[15] 参见《美国法典》第 28 卷第 1338 条(2018 年):联邦版权和专利索赔必须向联邦法院提出。参见J. Thomas McCarthy, 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 § 32:1, 4th edition, 2008. 文章提到,联邦商标索赔可以在州法院提出,但很少这样做。从数据集中排除州法院案件可能会低估任何仅涉及州知识产权索赔或在州法院提起的联邦商标案件的SAD机制案件,但这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案件数量。

[16] 众所周知,NOS字段并不可靠。参见Christina L. Boyd, David A. Hoffman, The Use and Reliability of Federal Nature of Suit Codes, 2017 Mich. St. L. Rev. 997, 1007。文章第1006页提到一个案件必须适应单一类型的索赔,即使涉及多种类型。因此,如果投诉包括实用专利、商标和版权声明,则只会将其归类为其中一个字段。

[17] Complaint at 2, Deckers Outdoor Corp. v. P'ship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No. 13-cv-2167 (N.D. Ill. filed Mar. 21, 2013), 2013 WL 1292315. 本案中原告Deckers指控被告侵犯了“Ugg”品牌商标。Yahoo Inc. v. Yahooahtos.com, No. 1:05-cv-01441, 2006 WL 2303166 (E.D. Va. Aug. 8,2006). 本案为较早的案例,涉及“附件A中列出的1865个其他域名”。其他早期案件可能针对“Doe”被告,而没有使用“附表A”标题。

[18] 一种观点是,芝加哥律师可能创造了这一做法。现在,伊利诺伊州实践SAD 机制的律师事务所包括 Greer, Burns & Crain (GBC);Keith A. Vogt;David Gulbransen;Hughes Socol Piers Resnick & Dym, Ltd.;Keener and Associates, PC;以及 Dunlap Bennett & Ludwig, PLLC。其链接为https://sellerdefense.cn/qa/

[19] 见前注12:“原告通常希望在已经有处理此类案件经验的法院起诉...... .可能不愿意冒风险在其他地区提起诉讼,因为那里的法官经验较少,也不适合审理此类案件。”

[20] 参见附件A案例,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地方法院网站:https://perma.cc/J4PP-KYYL

[21] NBA Props., Inc. v. HANWJH, 46 F.4th 614, 625 (7th Cir. 2022). 本案中第七巡回法院认为,在伊利诺伊州进行一次购买试验,就可产生对中国商人的属人管辖权。见前注7,引用联邦法院对“使用匿名原告且合并的案件”在伊利诺伊州北部地区的接受程度,并指出其他地区案件数量增加;讨论了假冒诉讼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流行可能是倾向于支持属人管辖权成立的判例法导致的结果)。

[22] 有关行业SAD机制案例数据的其他分析,见前注7。

[23] 该方法要求取消对 “起诉”的限制,这使数据集的规模暂时略微增加到 3241 个,而不是 3217 个。

[24] 见前注1,第19段。

[25] 4 McCarthy, supra note 49, § 23:107; 6 William F. Patry, Patry on 21:38 (2019)。

[26] 见前注 51,第 10-17 段,描述了对 SAD 机制被告的通常指控。

[27] 参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b)条,向法院提出的主张必须符合一方在根据情况进行合理调查后所了解的情况。

[28] 参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条,对外国被告的其它可接受的送达方法。关于法院地的选择,另一个假设是,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的法官在允许通过电子邮件等替代方式向国际被告进行送达等方面,比其他地区的法官更宽松。

[29] 参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允许一方当事人不告知另一方即申请TRO,前提是在发布单方面TRO之前,“请求方的律师以书面形式证明为发出通知所做的任何努力以及不应要求发出通知的原因”。Fed. R. Civ. P. 65(b)(1)(B). 即使律师可以很容易地向被告发出通知,也没有规定必须做到这一点。

[30] 参见前注51,第11段,根据所知所信,被告是一群相互关联的造假者…… 如果被告和/或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提供关于被告身份的额外可信信息,Deckers将采取适当措施修改投诉。”

[31] 例如,参见Digital Service Consultants, Inc.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ourth Circuit 293 F.3d 707 (4th Cir. 2002).

[32] 参见David O. Taylor, Patent Misjoinder, 88 N.Y.U. L. Rev. 652, 671–72 (2013).

[33] 参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0(a)(2)(A)条,《美国法典》第 35 卷第 299 条 (2018)。在专利案件中,合并诉讼要求:(1)主张“与制造、使用、进口到美国、提供销售或销售相同的被控产品或工艺相关的相同交易、事件或一系列交易或事件相关的索赔”,以及(2)“所有被告或反诉被告共有的事实问题将在诉讼中出现”。

[34] Ontel Prods. Corp. v. Uninc. Ass’ns Identified in Schedule A, No. 1:21cv1452 (MSN/JFA), 2022 WL 9874815, at *5 (E.D. Va. Aug. 12, 2022). 然而,与对 SAD 计划所得到的司法尊重同样令人费解的是,法官对案件合并瑕疵的忽视。同上,第 6 页(“与本案合并有关的任何瑕疵都不会影响其余被告的任何实质性权利......”)。

[35] Emojico案声明, 前注1, 第21段. 知识产权流氓诉讼通常会扩大案件合并。参见Sag & Haskell,前注2,第584-88页(描述了当BitTorrent用户独立下载部分版权作品时,法院对诉讼合并的不同处理方法)。

[36] 这包括《美国法典》第28编第1926(a)节规定的350美元民事诉讼费用,外加52美元管理费。美国地方法院费用表见https://www.uscourts.gov/services-forms/fees/district-court-miscellaneous-fee-schedule【https://perma.cc/8PLC-7D5P】(上次访问时间2023年9月8日)。

[37] 见Setty & Poritz,前注12,引用Greer Burns & Crain律师事务所律师Justin Gaudio的话说,“商标所有人不能支付2.5亿美元的立案费,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他们的商标权”(原文第二次改动)。

[38] 参见Carl Reynolds & Jeff Hall, Conf. of State Ct. Adm’rs, 2011–2012 Policy Paper:

Courts Are Not Revenue Centers 7 (2011), https://cosca.ncsc.org/__data/assets/pdf_file/ 0019/23446/courtsarenotrevenuecenters-final.pdf [https://perma.cc/4SHU-P2NJ].  “法院用户从法院获得私人利益,可以向其收取合理的费用,用以冲抵公众承担的部分法院成本”。

[39] 参见Eugene Volokh, 73 Hastings Law Journal. 1353, 1360–61 (2022);Tom Isler, White Paper: Anonymous Civil Litigants,Reps. Comm.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 https://www.rcfp.org/journals/news-media-and-law-fall-2015/whitepaper-anonymous-civil-l [https://perma.cc/6RP7-PFQL](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8月16日),“在全国范围内,匿名或假名诉讼一般不受欢迎”(脚注略);参见Lior Jacob Strahilevitz, Pseudonymous Litiga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239, 1240 (2010). 概述了 “假名诉讼理论并确定了案件标题的利害关系”;参见generally Bernard Chao, Not So Confidential: A Call for Restraint in Sealing Court Records, 2011 Patently-O Patent Law Journal6, https://cdn.patentlyo.com/media/docs/2011/07/chao.sealedrecords.pdf [https://perma.cc/W4TT-CF65].描述透明的司法记录进一步推进公共利益。

[40] 上诉人NeoMagic Corporation的开庭陈述,前注30, 第42–44页,主张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应针对被告封存案件。

[41]参见前注 35及其相关文章。

[42] Fed. R. Civ. P. 65(b)(1)(A).

[43] 参见Reno Air Racing Ass’n, Inc. v. McCord, 452 F.3d 1126, 1131 (9th Cir. 2006),法院只承认有理由签发单方临时限制令几种情况。

[44] 上诉人NeoMagic Corporation的开庭陈述,参见前注30, 第44–47页,“尽管没有证据表明NeoMagic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Gorge仍能够使地区法院下达一项影响深远的限制令,允许Gorge能够查封NeoMagic的所有财务账户”。

[45] Granny Goose Foods, Inc. v. Bhd. of Teamsters Loc. No. 70, 415 U.S. 423, 439 (1974). “单方临时限制令......应仅限于实现其基本目的,即维持现状和防止不可挽回的损害。在举行听证会所需的时间内,不得再延长”。

[46] 专利、版权和商标原则赋予的权利经常重叠。Laura A. Heymann, Overlapp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Doctrines: Elections of Rights Versus Selection of Remedies, 17 Stanford Technology Law Review 239, 242–49 (2013).

[47] 例如,James Gibson, Risk Aversion and Rights Accretion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116 Yale Law Journal 882, 884–86 (2007)。描述版权、商标和专利法中的模糊性如何创造一个有利于权利人的反馈循环。

[48] 法官有时会单方面驳回超额索赔权利主张。见 Notification of Docket Entry at 1, Grumpy Cat Ltd. v. Individuals, Corps., Ltd. Liab. Cos., P’ships, & Uninc. Ass’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Hereto, No. 1:22−cv−03216 (N.D. Ill. filed June 23, 2022), ECF No. 24。“一些被控产品可能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或版权,但法院不认为提交的每个截图中描述的被控产品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或版权。不是每个皱眉的卡通猫都侵权;或者至少原告关于其知识产权力边界的主张不能令人信服。”

[49] 参见Sarah R. Wasserman Rajec, Patents Absent Adversaries, 81 Brooklyn Law Review 1073, 1082–83 (2016) .认为对抗制比非对抗制或审问制能更好地发现证据。

[50] Egyptian Goddess, Inc. v. Swisa, Inc., 543 F.3d 665, 678–79 (Fed. Cir. 2008).

[51] 参见前注5,Burstein, Against the Design-Seizure Bill。

[52] 参见前注57–58及其相关文本。无论如何,SAD机制的被告都不太可能上诉,但是他们可能根本不能对临时限制令提起上诉;参见28 U.S.C. § 1292(a)(1) (2018); see also Pre-Term Cleveland v. Att’y Gen. of Ohio, No. 20-3365, 2020 WL 1673310, at *1 (6th Cir. Apr. 6, 2020).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联邦上诉法院“通常无权审理对地区法院授予或拒绝临时限制令的裁决的上诉”。

[53] Emoji Co. v. Individuals, Corps., Ltd. Liab. Cos., P’ships, & Uninc. Ass’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Nos. 20-cv-04678, 21-cv-05319, 21-cv-05453, 2022 WL 4465593, at *1 (N.D. Ill. Sept. 26, 2022)

[54] 同上注,第4–5页,“原告提出,任何人在销售带有熟悉的表情符号的产品时,都不得使用最能描绘该该表情的单词。原告的权利不能如此宽泛。".

[55] 同上注,第5页;参见15 U.S.C. § 1115(b)(4) (2018) ,规定描述性合理使用抗辩,可在回应商标侵权索赔时援。

[56] 参见前注87,at *5–7。

[57] 参见前注68,描述了法院在SAD机制案件中默认可疑法律理论的实例。

[58] 参见前注54及其相关文章,描述了Pacold法官如何为SAD案件中的原告提供文件模板。

[59] 参见Order at 1–2, MSM Design & Eng’g LLC v. P’ships & Uninc. Ass’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No. 20 C 121 (N.D. Ill. July 28, 2021), ECF No. 49; Order at 1–2, Oraldent Ltd. v. P’ships & Uninc. Ass’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No. 20 C 304 (N.D. Ill. Feb. 22, 2021), ECF No. 44.

[60] 参见 Fed. R. Civ. P. 23;参见 Assaf Hamdani & Alon Klement, The Class Defense, 93 California Law Review 685, 690–91 (2005). 提出了一种可以合并被告请求从而集体应诉的机制;Francis X. Shen, The Overlooked Utility of the Defendant Class Action, 88 Denver University Law Review 73, 79–85 (2010). 总结了法院对被告集体应诉的处理方式;Robert R. Simpson & Craig Lyle Perra, Defendant Class Actions, 32 Connecticut Law Review 1319, 1323 (2000). 提出被告集体应诉已应用于“各种类型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侵权案件、对地方官员挑战州法律有效性的诉讼、证券诉讼和对雇主的诉讼”。

[61] 35 U.S.C. § 285 (2018).

[62] 15 U.S.C. § 1117(a) (2018).

[63] 17 U.S.C. § 505 (2018).

[64] Fed. R. Civ. P. 11.

[65] 例如,律师费转付机制有效瓦解了 Righthaven (译者注:美国知名的版权流氓公司)的规模性版权诉讼。参见Ian Polonsky, You Can’t Go Home Again: The Righthaven Cases and Copyright Trolling on the Internet, 36 Columbia Journal of Law & the Arts 71, 90 (2012);参见Righthaven LLC v. DiBiase, No. 2:10-CV-01343-RLH, 2011 WL 5101938, at *1 (D. Nev. Oct. 26, 2011) (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共计近120000美元);Righthaven LLC v. Wolf, 813 F. Supp. 2d 1265, 1273 (D. Colo. 2011)(向被告支付律师费);Righthaven, LLC v. Leon, No. 2:10-CV-01672-GMN-LRL, 2011 WL 2633118, at *2 (D. Nev. July 5, 2011)(费用达到3800美元);Judgment in a Civil Case at 1, Righthaven LLC v. Hoehn, 792 F. Supp. 2d 1138 (D. Nev. 2011) (No. 2:11-CV-00050-PMP-RJJ)(哥伦比亚评论归档)(费用达到34000美元)。

一些过于咄咄逼人的权利人即使在被判决费用转付和处罚之后,还是一再盲目的诉讼。参见Richard Liebowitz, Wikipedia, https://en.wikipedia.org/ wiki/Richard_Liebowitz [https://perma.cc/RC3T-X3A8] .(最后一次访问时间2023年9月28日)

[66] 参见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 572 U.S. 545, 554 (2014). 认为在专利案件中,在以下情况下应支付律师费 “在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占实质性优势......或案件诉讼方式不合理”。

[67] Gorge Design Grp. LLC v. Syarme, No. 2:20-cv-1384, 2020 WL 8672008, at *3 (W.D. Pa. Dec. 4, 2020).

[68] 参见上注,at *1,讨论了为何权利人的自愿撤诉表明了NeoMagic在技术上不占上风。

前注1,Emojico 的声明是在权利人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之后提交的。法院当即驳回了被告费用转付请求,且未作任何解释。Order, Emoji Co. v. Individuals, Corps., Ltd. Liab. Cos., P’ships, & Uninc. Ass’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Hereto, No. 21-cv-1739 (N.D. Ill. Mar. 23, 2022), ECF No. 116.

[69] Fed. R. Civ. P. 65(c)

[70] 参见 Rathmann Grp. v. Tanenbaum, 889 F.2d 787, 790 (8th Cir. 1989) . “保证金的数额应足以保护(被告的)企业”。

[71] 上诉人NeoMagic Corporation 的开庭陈述,参见前注30, 第36页,“Gorge支付的保证金,平均到每名被告不到130美元,却使Gorge能够冻结NeoMagic的30多万美元资金,并可控制NeoMagic的在线市场”。

[72] 原告关于2022年12月29日Minute Order No. 19案的陈述,Blue Sphere, Inc. v. Individuals, Corps., Ltd. Liab. Cos., P’ships, & Uninc. Ass’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Hereto (Blue Sphere I), No. 22-cv-5599 (N.D. Ill. filed Dec. 21, 2022), ECF No. 20.

权利所有者对213名被撤销的被告提出了新的诉讼。参见Complaint, Blue Sphere, Inc. v. Individuals, Corps., Ltd. Liab. Cos., P’ships, & Uninc. Ass’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Hereto (Blue Sphere II), No. 22-cv-6502 (N.D. Ill. filed Nov. 21, 2022), ECF No. 1. 首席法官不主张这种策略:原告律师在司法过程中默不作声地玩弄手段,没有告诉本法庭或Guzman法官他们在做什么……原告律师后来解释说,他们不喜欢该法庭的保证金要求。因此,他们决定重新提起诉讼,并被重新指派了法官。《联邦法规》和《美国法典》允许在一定次数内挑选法庭,但是不允许他们挑选法官……当事人可以挑选律师,可以挑选案件,但当事人不能挑选他们的法官。原告律师不能放弃被告,然后代表这些被告重新提起诉讼,以试图获得他们认为更公正的司法。

Minute Entry, Blue Sphere I, No. 22-cv-5599 (N.D. Ill. filed Jan. 18, 2023), ECF No. 28(未注明引用)同一位法官后来补充说: “当事人在选择法庭时有一定的自由度。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官的自由。选择法官在这里或其他任何地方都是不可能的。这绝对是过分的。" Celeste Bott, “选择法官绝非小事。” Ill. Judge Warns IP Atty, Law360 (May 2, 2023), https://www.law360.com/legalethics/articles/1603426/-judge-shopping-ain-t-a-thing-here-ill-judge-warns-ip-atty (在《哥伦比亚法学评论》存档)(引用法庭程序记录稿, p.6–7, 9, Blue Sphere I, No. 22-cv-5599 (N.D. Ill. heard Jan. 18, 2023), ECF No. 35.)

[73]参见前注 99–100及其相关文章。

[74] 国会也可以对商标和版权案件采用限制性更强的合并审理规则,类似于《美国法典》第 35 编第 299 条中的专利合并审理规则。

[75] 参见 Jonathan S. Masur, Costly Screens and Patent Examination, 2 Journal of Legal Analysis 687, 688 (2010) . 讨论如何通过专利起诉费用筛选出低价值的申请。

来源:唐怡、韩冰、黄文瑞、游天龙、贾颖翻译自《哥伦比亚法律评论》Eric Goldman教授的一篇文章。

延伸阅读:跨境电商滥用知识产权诉讼的附表A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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