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哪些情形不需要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涉及3C/CCC认证产品报关单填制规范_贸法通

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哪些情形不需要提供强制性认证证书|涉及3C/CCC认证产品报关单填制规范

发布日期: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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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是我国政府基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标准,对那些关系到人民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实行了一项市场准入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已经涵盖了家用电器、电子设备、汽车等16个主要类别,共计100多种产品。

对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商品,进口时通常需要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便顺利通关。这一点对于关务同仁而言已是常识。然而,本文将探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尽管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进口时却可免予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形。

一、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为了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而进口的样品就属于此情形。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以上三种情形都是属于为了整机使用而进口的,不是直接销售的产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以上三种情形进口后,最终产品需出口,并不留在中国境内。

9、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以上用途的进口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需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二)申请资料要求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后续管理承诺书;

3、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发票或提单;

4、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CCC认证送样通知书;关于相应产品符合国内安全标准的承诺;工厂生产线/成套设备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成品出口合同(根据不同情形的免办条件选择对应的资料)。

(三)后续监管要求

1、销毁处理的,申请人需保留销毁处理证明材料。(免办情形中第1、5可适用)

2、退运的,申请人须留存《出口报关单》等证明材料。(免办情形中第1、5、6可适用)

3、无需出口核销。(免办情形中第2、3、4可适用)

4、申请人须留存《出口报关单》等证明材料。(免办情形中第7、8可适用)

二、进口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境物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5、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以上适用于进境物品。

三、特殊监管报关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复进口: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运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

2、特殊监管区仓储物流货物。

3、出口产品零部件: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加工或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项下的,为复出口而进口的属于机电产品的零部件及组件。

4、国内贸易货物:跨境运输的国内贸易货物、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货物、进出特殊监管区域的国内货物等。

5、海关监管处置:为完成监管、征税、统计和处置等程序需要报关的(不涉及商品检验)。

四、报关单填制要求

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进口报关时需要在货物属性和产品资质里面进行规范填写,要求如下(属于关检合并之前报检需要填写内容,虽然进出口收发货人在打印的报关单(原海关报关单并无报检单内容)上面并没此项目,但也应该关注)。

1、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需在货物属性填报“11-3C目录内”;如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则在产品资质填写“411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或属于免办的情形,则填写“411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不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需在货物属性填报“12-3C 目录外”。

3、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属于以上提及的二、进口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境物品及三、特殊监管报关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需在货物属性填报“13-无需办理3C认证”。

五、案例分享

行政处罚节选

2019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经查,该批货物为多功能打印机。该批货物属于强制认证目录内产品,入境时货物未加施3C认证标志,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批货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进口未经认证的CCC认证目录内产品。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49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可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对于强制性产品目录内的产品,进口时需要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且货物上面也需要加施3C认证标志。如属于本文上述免办情形,则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当然货物上面也无需加施3C认证标志。合规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因此,进出口负责人必须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不会因违反规定而面临合规风险。

来源:关务充电站

作者:萍萍;业务领域:进出口供应链、商品归类、海关AEO认证、关务合规;微信:13371965850,邮箱:zoe.wu@jyi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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