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知识产权条款
RCEP由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于2012年发起,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生效意味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经济贸易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为深化经济一体化,减少贸易投资障碍,平衡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RCEP使用83个条款和过渡安排对知识产权问题予以明确。其内容不仅包括知识产权传统议题,同时也包括知识产权发展新趋势。该协定对知识产权议题规定的亮点包括:
1、延长著作权保护期。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生前加上作者死亡后的50年。而RCEP条款将著作权延长至作者死后至少70年。
2、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允许为已知物质的新形式和新用途申请专利。
3、扩大商标申请范围。RCEP条款规定声音和香气也可以申请商标。同时要求各成员国建立电子商标体系,以此提高申请商标和查询商标的便利性。RCEP条款对商标的界定门槛、注册申请、权利授予、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范,并关注到恶意注册商标的问题。
4、细化权利实施规定。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方面,RCEP分为一般义务、民事救济、边境措施、刑事救济四部分。
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主要成员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解读
(一) 日本
日本《关税法》及《关税法实施令》对该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予以规定,包括执法主体(海关、专门委员会)及职责、保护方式和流程、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日本海关负责查处的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包括:质量低劣、对公共健康安全造成隐患的假冒或盗版商品,以及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和外观设计。
(二) 新西兰
新西兰拥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其知识产权法律由国际条约、法律法规和判例法组成。新西兰海关负责依据《商标法》《版权法》以及国际条约采取边境保护措施,阻止盗版和假冒产品进入新西兰。新西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包括依职权保护和依申请保护两种方式。
(三)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海关依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相关法规对商标权和版权进行保护。商标或版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海关禁止侵权货物进口到澳大利亚。
(四) 韩国
韩国海关依据韩国《关税法》等法律规定对各类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韩国关税厅(KTC)扣留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进口和/或出口货物,海关也可依职权对侵权产品进行扣押。
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情况
目前,包含中国在内的15个成员国全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世界贸易组织(WTO)。15个成员国都受到TRIPS协议最低标准的约束。
RCEP知识产权章节第9条“多边协定”为成员国施加了批准或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马拉喀什视障者条约》的约束性义务,同时鼓励成员国批准或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统计发现,RCEP目前已签订近4年,仍有成员国未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较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条约,且对于仅作为鼓励性条款的条约,例如《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超过半数的成员国仍未加入。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作者: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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