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外贸质升量稳,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在总结前期全面推广经验的基础上,近日,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适用范围等事项。
一、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
(一)放宽资质要求。
暂未获得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在省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地级市及以上地方政府的推荐下,同样可以适用改革模式。
(二)优化容错机制。
高新技术企业如因非主观故意、非自身可控等原因违规被海关查处,且次数较少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改革模式。
(三)拓展运输方式。
企业以铁路运输方式进口的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可以适用改革模式。海关总署将支持部分直属海关创新公路运输方式的布控查验模式,满足更多企业的多样化需求。
二、申请流程
(一)企业自愿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贸易企业应以捆绑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经营材料(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进出口情况、近三年通关查验情况等,进出口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报送);
2、企业资质材料(包括高新技术资质、企业信用等级等,暂未取得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可在省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地级市及以上地方政府的推荐下申请备案);
3、地方政府推荐意见(地级市及以上政府发布名单公布的承担政府重点项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可免于出具推荐意见);
4、货物清单(商品名称、10位HS编码、无法在口岸开拆的理由、目的地海关、进出口、运输方式等);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已备案企业新增或调整备案信息时,无需提供1、2、3项材料。
(二)海关审核评估。
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对企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直属海关风险评估备案,完成备案。
(三)备案新增与调整。
原则上每月调整更新1次。已备案企业提出的调整备案货物申请,企业应按照前述申请流程重新进行货物信息备案。
三、重点提示
(一)符合性要求。
备案企业如有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情形退出应用的,将取消相应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填报提示。
备案企业在申报时,应确保申报货物信息完整,并同备案信息一致,规范填写货物属性、目的地海关、运输方式、海运集装箱号等信息。
(三)其他提示。
企业可向注册地隶属海关咨询相关事宜,获取材料填报要求等。
在海关总署统筹下,重庆海关还将持续简化备案手续、优化出口模式流程、统一人工处置流程,进一步提高改革模式适用效率及改革成效,保障货物高效通关。
(原标题:办事指南丨好消息!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适用范围扩大啦!)
来源:重庆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