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应用与挑战_贸法通

商事调解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应用与挑战

发布日期: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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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全球化经济发展及我国“一带一路”浪潮的推动下,跨境商事贸易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跨境商业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争议。由于不同国家在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商业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传统的诉讼与仲裁方式在解决跨境争议时,往往面临程序繁琐、成本高昂、耗时较长以及可能破坏商业合作关系等问题。而跨境商事调解以其灵活性、高效性、保密性、兼容性、友好性等优势逐渐成为跨境争议解决方式中的重要一环。

一、商事调解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优势

1. 灵活性

商事调解规则往往比较灵活,调解过程和方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争议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香港国际调解中心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等机构的调解规则均允许当事人可以自主选定调解员人选,调解员人选不强制要求在机构调解员名册内,调解机构仅在各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经各方一致同意后才会介入,为当事人保留充足的自主空间。

2. 高效性

相对于诉讼和仲裁,从起诉/提起仲裁申请到法院/仲裁委受理,再到排期开庭,出具判决或裁决,其间的每一个步骤可能都需要历经数月,有的可能历时数年才能出最终结果。如果涉及境外主体身份公证认证的程序性问题,可能最终耗时更久,而商事调解通常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调解程序的启动较为简便,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愿,即可迅速展开调解工作,减少当事人的时间消耗,大多商事调解机构的调解规则规定的调解期限通常为三十日。

3. 保密性

相对于司法诉讼记录公开,司法判决/裁定文书也存在公开的可能性,商事调解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商事调解的调解记录不向外界公开,不会存在因司法诉讼记录进而影响企业投标等正常商业行为;其次,商业纠纷往往涉及企业经营的商业秘密,商事调解规则规定调解人员和参与调解的各方均有义务对调解过程涉及的信息进行保密;再次,调解规则通常规定各方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不可用作后续的诉讼或仲裁程序的证据,上述规则的安排有利于当事人在安全私密的环境中进行坦诚的沟通与协商。

4. 兼容性

跨境争议解决往往涉及不同法域的争议,双方主体不在同一国家,适用法律不同,除非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地点与适用法律,否则双方启动诉讼/仲裁往往花费高昂,时间较长,但适用调解方式可以尽量淡化异国诉讼/仲裁程序上的不便,双方可选择对于两国法律均有丰富经验的跨境纠纷解决专家作为调解员,辅助双方将注意力集中在双方共同利益核心问题上解决纠纷。

5. 友好性

诉讼和仲裁往往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破裂,而商事调解强调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注重修复和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在解决争议的同时增进双向理解,为后续和长期商业往来奠定良好基础。

二、 商事调解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应用

1.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是最常见的商业活动之一,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也较为常见。笔者曾代理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与一家加拿大设备公司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争议ICC国际仲裁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配件交付与尾款支付的履行发生争议,交涉无果后,加拿大公司在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提出仲裁申请,我们代表中国客户提出仲裁反请求。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我们同步推进双方进行和解,多次沟通后,加拿大公司消除了固有的文化差异和偏见,双方达成了和解各自撤回了仲裁请求与反请求,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合同。而且,双方后续在中国合作设立了合资公司,把加拿大尖端技术引进中国,实现了更大意义上的合作共赢。

2.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我国服饰制造业正在加速发展,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开始浮出水面,如中国贸促会瑞安分会通过调解处理了一批跨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彪马欧洲公司发现瑞安10家鞋企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近似彪马的商标,并于2024年4月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立案标的额超340万元,瑞安法院将案件移送到瑞安市贸促会先行调解。考虑到批量调解节省时间且有助于为被告争取更优惠的方案,瑞安市贸促会决定批量调解,经过多次沟通,彪马公司将诉请的赔偿金额降低至法院评估金额的40%,放宽还款期限,与全部被告达成和解,此案例为全国首例批量调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3. 跨境金融纠纷

据粤港澳大湾区金融行业调解委员会数据,2020年成功调解案件高达1377件,涉案金额高达13.98亿元。如深圳前海法院处理的一起香港某银行与内地居民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年香港某银行与内地居民袁某签订《贷款协议》,向袁某发放2000万元港币贷款,2020年贷款到期后,袁某尚欠本金及利息1735余万元未偿还,香港某银行诉至前海法院,因双方约定争议解决适用香港法律,前海法院委派香港地区特邀调解员徐晶线上调解,双方适用香港法律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前海法院还委托香港执业大律师梁美芬博士进行中立第三方评估,就调解协议是否符合香港法律出具《独立第三方专家评估报告》,最终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三、商事调解在跨境争议解决中面临的挑战与建议

1.法律差异的挑战

如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港籍特邀调解员徐晶面对“跨境商事调解的难点”的提问所说,“打破当事人面对不同法域因不了解而产生的抵触情绪是最难的”。不同国家适用的法律体系不同,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存在诸多差异,当事人在跨境争议中难以确认如何适用法律。有时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规定和解释截然不同,也会给调解中法律的适用和纠纷的定性带来困难。

2. 调解员的专业度

跨境争议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技术和文化等多方面的问题,要求调解员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跨文化沟通能力和国际视野。然而,目前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国际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加快建立健全商事调解员的培训体系,针对跨境投资争议的特点和需求,设计涵盖法律、经济、金融、技术、跨文化沟通等多领域知识的培训课程。加强国际调解员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调解员之间的经验分享和学习互鉴。同时,设立调解员资质认证标准,确保从事跨境争议调解的调解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国际化水平,能够熟练应对复杂多变的跨境争议调解工作。

3. 调解协议的承认与执行力

依据2020年9月12日生效的《新加坡调解公约》,跨境商事调解中当事人向公约国执行机关申请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即可以启动执行,但目前我国虽已签署了该公约,但尚未批准,商事和解协议在我国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还需经特定的申请司法确认、裁决书认定等方式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因此会增加一定的时间和费用成本。我国目前正在大力优化诉讼、调解、仲裁对接流程,保障调解达成的商事和解协议经转化后的可执行性。同时也应秉持积极态度批准公约,逐步调整商事调解制度使其与公约规则接轨。

4. 对商事调解的认知和接受度

很多当事人仍习惯于传统的诉讼或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对商事调解的认识有限,担心在调解的过程中无法获得专业、公正的对待,即使在合同约定了调解程序,依然以走过场的心态草草了事,因此限制了商事调解发挥实质作用。当事人应当转变心态,将解决争议的性价比与时间价值放在优先地位考虑,主动寻求并认真对待调解。商会、法院与仲裁机构也应当大力宣传推介调解作为商事争议解决的优势,增加调解协议的执行力保障,提升当事人对于商事调解的接受程度。

信息来源:

1. 欧盟商事调解制度概览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9/id/8120467.shtml

2. 国际金融报:上亿美元涉外金融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云”调解成功http://www.shjrfy.gov.cn/jrfy/gweb/xx_view.jsp?pa=aaWQ9NjM3OQPdcssPdcssz

3. 浦东打造涉外商事争议解决高地https://www.pudong.gov.cn/0060011/20240923/789968.html

4. 成立全国首个县级调解中心,瑞安打造涉外商法服务县域样板http://www.ccpitzj.gov.cn/art/2024/9/26/art_1229557693_45884.html

5. 商事纠纷多元化解的“大湾区样本”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1529809

6. 新加坡调解公约视角下我国自贸区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完善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1451730

7. 前海法院首次适用香港法律进行司法确认https://m.sohu.com/a/575840462_121010226/

8. 跨境商事纠纷调解最难在何处?听前行者说https://www.peopleapp.com/rmharticle/30024240892

来源:北京市贸促会法律部,作者:王秀娟、包扬,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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