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注销后如何办理商标转让?
(一)一般注销程序。
一是清算过程中已经处分商标的。由继受方办理商标移转,需提供以下材料: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明公司法人已经注销;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登记机关存档的注销清算报告;证明有权利继受商标的其他文件。其中,证明清算过程中已经处分商标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当事人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签订的合同,也可以是清算报告中关于商标权归属的约定。
二是清算过程中未处分商标的,需额外提供以下材料:证明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处分过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确属清算遗漏资产。一般而言首先要提供注销登记时所附的清算报告(工商局存档的),应无明确商标处分的内容;在此基础上,鉴于清算报告通常会说明全部债权债务已经处分完毕,清算组成员及全部投资人要出具相关承诺和保证,确认未曾在清算中处分过该商标权,并愿意为此保证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证明全部投资人同意该商标权的转让:一般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人名单;全部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全部投资人签字的同意转让文件。
(二)简易注销程序。除公司主体简易注销证明外,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证明属于清算遗漏资产的证明:全体投资人证明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处分过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确属清算遗漏资产,并愿意为此保证承诺承担连带责任;证明全部投资人同意该商标权转让的书面文件:一般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人名单;全部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全部投资人签字的同意转让文件。
(三)破产程序。破产清算过程中已经处分了商标的,方可在注销后由继受方办理商标移转,需提供以下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指定管理人的裁定或者宣告破产的裁定;继受人与破产管理人签订的有关转让商标协议书,或者拍卖成交确认文件及人民法院的有关裁定。如属于破产清算过程中遗漏了商标的,应向相关人民法院申请按法定程序处置,并由相关人民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来办理转让。
二、企业商标转至个体工商户的途径
欲将企业商标转至个体工商户名下,应办理商标转让。
(一)受理条件:
1.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转让;
2.移转当事人凭有关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提交移转申请。
(二)申请材料:
《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转受让双方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受让人为内地(大陆)自然人的,还需提供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商标注册人已经死亡或终止的,由继受商标的当事人一方办理移转申请。办理时,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代理委托书,但接受商标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三)办理流程:
1.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准备其他申请材料。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申请书式栏目获取申请书。
地址: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qss/
2.提交申请:
(1)网上提交
通过互联网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线上提交申请,具体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2)当面提交
通过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大厅、各地方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提交;
(3)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栏目中。
3.缴纳规费
4.等待审查结论。详情参见中国商标网“申请指南”。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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