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逸韵、王晓辉:董事高管跨境履职挑战与应对(沙特篇)
发布日期: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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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述

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度调整的当下,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与沙特阿拉伯(“沙特”)“2030年愿景”正以愈发紧密的姿态实现战略对接,不断深化在经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领域的合作。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尝试在沙特开展投资与业务。

为保障项目顺利落地与运营,向沙特参控股公司派驻董事、高管逐渐成为中国企业强化跨境投资管控的实践选择。然而,由于沙特独特的法律体系、宗教文化背景以及商业环境,中方企业派出的董事、高管在境外履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合规事项及谨慎应对的风险问题。

继前文跨境投资丨国企人员跨境履职挑战与应对(董事篇),本文将聚焦董事高管在沙特履职场景,解析沙特法律法规、宗教文化实践准则等规则体系下的履职合规要点。

一、法律与文化视角下的履职挑战

沙特独特的法律体系和宗教文化,为中方企业董事、高管境外履职构筑了合规壁垒与隐性风险场域:

1、法律风险:政教合一、执法严格

沙特为政教合一的君主制国家,无成文宪法。法律体系以伊斯兰教法为核心,辅之以成文法和行政法规。沙特政府通过颁布法令、法规、规章等,对伊斯兰教法进行补充细化,形成了既具有宗教色彩又兼具现代商业管理需求的复合规则体系,为外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相对明确的法律框架。

同时,沙特政府秉持严格执法态度,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惩戒措施。近年来,沙特政府已逐步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税务监管,严厉打击商业腐败行为,推行“沙特化”本地用工的刚性执行。这对董事、高管的合规意识和管理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2、宗教文化:不可逾越的隐性规则

除了法律层面的要求,沙特独特的宗教文化环境同样亦对董事、高管履职构成重要挑战。作为政教合一的国家,伊斯兰教义深度渗透于商业活动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衍生出独特的行为规范与商业伦理。根植于宗教传统的隐性规则,要求董事、高管在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等各方面充分考虑宗教敏感性因素。

二、核心法律维度下董事和高管的责任义务

沙特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责任义务主要源自一系列法律文件与立法规范,核心规定包括《公司法》(2022年第M/132号皇家法令)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公司法》”)、《破产法》(2018年第M/50号皇家法令)以及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等。

(一)公司法

1、《公司法》下的董事、高管

  • 董事、高管的国籍无限制性要求,外国公民可基于股东会决议依法担任
  •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管理
  • 简易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名或多名总裁、经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层管理
  •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或董事会,由一名或若干经理主导企业管理

2、董事、高管职责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高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若董事、高管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或因业务管理失职、不当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管应尽的忠实勤勉和注意义务,具体包括:

(1)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

董事、高管需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授予其职权的目的范围内履行职责。

(2)为公司利益行事并促进公司成功

作为基本义务,强调公司利益优先于任何其他利益。董事、高管应遵守以下规定:

  • 秉持诚信原则,始终以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而开展工作,不得其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及其股东利益之上
  • 运用专业能力推动公司稳健发展,致力于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的最大化,切实保障股东权益

(3)独立进行决策和表决

董事、高管在履行公司管理与决策职责时,须始终保持客观中立与独立判断,严格恪守职业准则,杜绝任何不当外部因素的干扰与影响。

按照《公司法》,商业判断规则是衡量董事、高管履职自主性的核心标准,旨在保障其决策过程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该规则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  善意:决策必须出于对公司利益的考虑,而非个人利益
  • 充分信息:决策基于充分的信息和合理的判断
  •  无利益冲突:决策过程中不存在利益冲突或与公司利益相悖的行为

商业判断规则通常作为司法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法院首先假定董事、高管的决策符合上述条件,除非原告(公司或股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这一假定。若原告无法证明董事、高管存在滥用权利、欺诈、恶意行为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则法院一般不会对董事、高管的决策进行实质审查。

(4)履行合理且可预期的勤勉、技能和谨慎

《公司法》要求董事、高管以具备合理技能和审慎态度的勤勉人员标准履行其职责,该标准需综合考虑其个人实际具备的知识经验(主观标准)及同类职位通常要求的一般专业素养(客观标准)。

(5)避免利益冲突并披露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高管必须避免其(可能)享有与公司利益(可能)相冲突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并根据法律规定及时披露潜在的利益冲突。具体要求如下:

  • 未经股东会授权,董事、高管不得在公司进行的交易和签订的合同中享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违反规定,公司可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已实现的任何利润或收益
  •  未经股东会授权,董事、高管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与公司或其任何业务活动构成竞争的商业活动;违反规定,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管给付适当补偿
  •  董事、高管不得滥用公司资产,以及利用内幕信息或因职务身份而获知的投资机会,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利益。包括两种情形:(1)投资机会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2)公司希望从该投资机会中获利或预期将从该投资机会中获利

《公司法》并未对“直接利益”定义作出明确规定,但对“间接利益”的情形进行列举,即当公司董事因公司交易或者合同获得财务或非财务利益时,应被视为存在间接利益。间接利益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另一方是:

  • 是董事的亲属
  • 该董事或其亲属担任合伙人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
  • 该董事或其亲属单独或合计持股≥5%的股份公司或简易股份公司
  • 该董事或其亲属持有股权或管理职位的非公司实体
  • 该董事或其亲属担任经理、董事或高管的公司

若存在利益冲突,董事、高管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存在的利益情况,并在董事会表决利益冲突事宜时进行回避;公司董事会决策应当将该利益冲突事项载入会议记录;若股东会/董事会未予豁免该等事项,则董事、高管需立即终止或退出该项与公司或其业务活动构成竞争的经营活动,否则应立即辞职或被终止任职资格。

(6)不得接受第三方给予的任何利益

《公司法》明确禁止董事、高管以任何方式利用其作为公司经理或董事会成员所赋予的地位、职责和权利,从第三方获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商业机会、股权收益、佣金等。

(7)其他义务

除上述主要职责义务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管的其他职责,列举部分事项如下:

  • 董事、高管需将公司章程及其修订事项在商业登记处完成备案登记,否则应就未予登记对公司、股东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高管需在各会计年度安排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公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报告(如有),并在年度股东会召开前21日提供给股东审阅
  • 若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其注册资本的半数,公司董事、高管应自知悉亏损情况后在法定期限内(股份有限公司180日、有限责任公司60日)召开股东会,审议是否采取必要措施解决亏损以继续经营公司,或决定解散公司
  •  公司董事、高管在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前,必须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书面声明。该声明需包含以下核心内容:(1)确认公司资产在拟定的清算期内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确公司不存在《破产法》定义的“财务困境”(即资不抵债或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否则不得解散公司

3、履职责任后果

(1)民事责任

公司董事、高管因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管的责任分为个人责任和连带责任:

  • 全体一致通过的决定:所有参与表决的董事、高管均视为对决定的认可,需承担连带责任
  • 多数表决通过的决定:投票支持决议的董事、高管需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其决策符合商业判断规则;将反对意见明确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的董事、高管不承担责任
  • 缺席会议人员的责任认定:缺席会议通常不构成免责理由,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不知情证明:缺席者需证明其未收到会议通知,或通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如未预留合理准备时间);(2)无反对机会:知晓决议内容后客观上无法提出异议(如决议已紧急执行且不可逆)

《公司法》规定禁止在任何决议、文件、协议中免除董事、高管责任,该类免责条款均视为无效。但《公司法》允许公司为其董事、高管购买责任保险,以防其履行职务时产生的任何索赔或责任。需注意的是:

  • 责任保险仅转移经济赔偿风险,并不免除董事、高管本身的法定责任(如刑事追责)
  • 保险公司通常将故意违法列为免责条款,部分保险公司或通过合同约定将利益冲突等列为除外条款。因此,董事、高管仍须以“合理谨慎”标准履职,否则可能面临保险拒赔及个人追责;此外,亦需结合公司业务风险定制保险方案,并定期评估保单的覆盖充分性

(2)行政罚款

董事、高管可能因违规行为被处以最高50万SAR(即沙特货币里亚尔、下同)的罚款,具体行为包括:

  • 阻碍股东会议的召开、阻止股东参加会议及行使表决权
  • 未按《公司法》规定期限履行召开股东会议职责(如有法定职责)
  • 未能妥善保存公司会计记录、支持性文件,并按照批准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依法完成存档
  • 未向主管部门提供《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文件
  •  未按《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必要文件
  •  未依《公司法》规定进行会议纪录并制作会议纪要
  • 因疏忽未按《公司法》规定及时办理公司章程及其修订的工商登记
  •  故意在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申请书或所附文件中记录虚假信息,并签署或提交此类文件

(3)刑事责任

除需承担民事责任外,未能依法履职的董事、高管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对董事、高管的违法行为依据违法程度划分为重大犯罪(严重违法行为)与轻微犯罪(较轻微违法行为),重大犯罪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处。

重大犯罪可被判处最高三年监禁或最高500万SAR罚金(监禁或罚金择一,或两者并处;同时不影响依据其他法律施加的任何更严厉的处罚),主要情形包括:

  • 在公司财务报表、公司减资或清算所涉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声明以及向股东会提交的报告中,故意提供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存在重大遗漏,以实现伪造公司财务状况的目的
  • 故意以违背公司利益的方式滥用公司的资金、职权或表决以谋取个人/为他人利益,或从其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项目或交易中获益

轻微犯罪可被判处最高一年监禁或最高100万SAR罚金(监禁或罚金择一,或两者并处;同时不影响依据其他法律施加的任何更严厉的处罚),主要情形包括:

  • 因收受任何利益(或任何此类承诺)而操纵投票或弃权,意图损害公司利益
  • 为谋取个人利益向第三方泄露因职务原因获知的公司商业秘密
  •  阻碍有权人员合法查阅公司文件、账户或记录
  •  在获知公司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的半数时,未组织召开股东会或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沙特商务部可以指派官员负责侦查和记录违规行为,并有权扣押其认为与违法或违规行为有关的任何记录或文件。相关主管当局根据《公司法》实施的任何处罚都不影响任何人向造成损害的任何一方索赔的权利。

此外,如我们在前文跨境投资丨国企人员跨境履职挑战与应对(董事篇)中所述,依据《刑法》“属人管辖”原则,董事、高管在境外实施犯罪行为,无论东道国是否认定为犯罪,需受国内刑法规制。

(二)公司破产

沙特《破产法》旨在保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或陷入财务困境时的合法权益。

若公司破产系正常经营活动所致,且董事、高管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则董事、高管通常无需对公司资产损失承担个人责任。但是,若董事、高管在公司自主清算期间虚假宣称公司拥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债务,而实际上公司已资不抵债,则董事、高管需要对公司未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破产法》明确要求董事、高管恪守职责,规定董事、高管有义务避免滥用公司资产或职权损害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任何主体利益。主要违法行为如下:

  • 滥用破产财产
  • 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经营债务人业务
  • 在清算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债务人业务
  • 使用任意手段拖延或避免清算
  • 以不公平或无偿的方式达成交易(包括以低于市场价出售商品以获取现金)
  • 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进行个别优先清偿
  • 侵占、隐匿公司资产或破产财产
  • 隐匿、销毁或更改公司的账簿,导致账簿数据不完整或不规范

在破产程序中未能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董事、高管,可能面临五年内禁止担任其他公司董事、高管,以及被判处最高五年监禁或最高500万SAR罚金的处罚。

(三)反贿赂

沙特将腐败定义为非法财产获取,其内容源于伊斯兰教义。沙特《反贿赂法》(1992年第M/36号皇家法令、包括其后的修改)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行贿、利益输送等行为均属违法,行贿人可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或100万SAR罚金。此外,行贿未成功的,同样需追究相关责任。构成行贿犯罪的情形包括:

(1)直接行贿:向公职人员或私营机构员工提供金钱、礼品、服务优惠等利益,以换取其在职务行为中的偏袒或不作为

(2)间接行贿:通过中间人或利用第三方(如亲属、关联企业)完成贿赂

(3)承诺利益:即使未实际交付利益,仅以未来利益(如股权承诺)作为交换条件的行为亦可定罪

反贿赂规定对本国人和外籍人士同样适用,行贿者的罪责并不受其国籍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犯罪行为系谋取公司利益,则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

除上述主要法律规定外,其他涉及董事、高管在沙履职的法规简要列举如下:

(1)《反洗钱法》:参与洗钱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可被判处两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或/和500万SAR罚金

(2)《反商业隐瞒法》:境外投资者通过协议或安排(例如股权代持、特许经营安排),从事禁止或限制领域商业活动,相关责任人员可被判处最高5年监禁、最高500万SAR罚金以及驱逐出境

(3)《反商业欺诈法》:从事生产与销售假冒、伪劣和损坏产品,或者虚假宣传(例如更改原产地)等不正当商业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可被判处最高3年监禁、最高100万SAR罚金

三、文化适应与合规管理

中方企业董事、高管在沙特履职过程中,既要精准把握法律界定的责任义务,又要深度融入当地社会文化环境,尊重伊斯兰教传统,在商务活动中遵循本土化沟通模式与商业逻辑。这种兼具专业性与文化敏感性的实践,是跨越文化差异、实现深度合作的纽带,有利于企业与当地合作伙伴构建长期信任关系、保障企业稳健发展。

(一)尊重宗教文化习俗

深入了解并遵守伊斯兰教的基本教义与禁忌,是构建良好企业形象、维系与当地利益相关方和谐关系的关键所在。例如:

(1)在商务社交场合避免因不当言行触犯宗教禁忌,如遵守男女社交距离,进入宗教场所需遵循特定的着装要求和其他规则

(3)在沙特企业内部管理中,需积极营造多元文化融合的氛围。鼓励不同文化背景的员工相互交流、分享经验,促进文化的相互理解与包容。对本地员工的宗教信仰给予支持与便利,如提供合适的祈祷场所与时间

(3)在与沙特合作伙伴或客户交往时,在斋月期间等特殊时期灵活调整工作节奏,避免安排白天宴请或高强度商务活动

(4)沙特商务文化深受伊斯兰教义影响,重视人际关系的建立、等级观念较为严格,并倡导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董事、高管需调整自身的商务沟通方式,耐心倾听、尊重他人意见,遵循当地的等级秩序,以更加契合当地商业环境的方式开展业务交流,为出海沙特的企业赢得更多的当地合作机会和发展空间

(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为有效防控合规风险,在沙履职的董事、高管可考虑在公司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例如,制定专门的合规手册,内容应涵盖法律法规、宗教文化规范以及企业内部的合规要求;针对《公司法》董事、高管职责义务的规定,制定相关指引,载明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履行忠实勤勉和注意义务,明确各项决策流程和审批权限,确保高管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出海企业可在沙投资公司总设立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配备熟悉沙特法律和文化的专业人员,负责定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合规风险。同时,建立有效的合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各层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参加培训,培训内容不仅包括法律知识,还包括沙特的宗教文化、商业礼仪等方面,提高全体人员的合规意识和跨文化适应能力。

结语

中方企业董事、高管赴沙特履职机遇与挑战并存,需要全面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宗教文化等多方面的规定与要求,积极应对各种风险与挑战。通过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加强跨文化沟通与交流,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境外业务的稳健发展。

限于篇幅,出海企业的境外企业董事、高管跨境履职合规要点、不同国别下董事、高管履职责任介绍以及重点合规领域履职风险应对,将在后续篇章中介绍。敬请关注。

本文不代表作者及金杜律师事务所对任何法域中任何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咨询建议。文章中所提及的信息和数据可能随着时间推移、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环境变动等因素而不再准确或适用。任何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原标题:跨境投资丨董事高管跨境履职挑战与应对(沙特篇))

来源:金杜研究院,https://www.kwm.com/cn/zh/home.html

作者:

  • 唐逸韵,金杜研究院合伙人、“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及战略并购、债务重组及司法重整、产业重组整合、国企治理合规、金融机构化险投资、地方政府化债及履职合规;联系方式:tangyiyun@cn.kwm.com
  • 王晓辉,金杜研究院律师助理,“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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