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分析与意见
前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附表A”诉讼模式案件,也是该法院上千起该类模式案件中的一件。
然而,随着这类案件数年的累积和近年来的激增,模板和模式化的操作,以及在少数司法区域(如伊利诺伊州北区)聚集的特点,引起了学界、司法界等方面的负面评论,该模式的合理性逐渐受到质疑。这些情况,引起了Kness法官的警觉,于是他叫停了所在法院所有新提起的“附表A”案件,并连同本案一起,对“附表A”机制的适当性进行了重新、细致的审查,得出的结论为:该机制下的做法,在程序规则下均无正当理由,不应继续。该机制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在缺乏被告参与的抗性程序的情况下,“附表A”诉讼模式中的原告所寻求的诸如临时禁令救济,没有正当理由、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附表A诉讼模式中原告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获取法院对其单方TRO申请的批准。然而,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b)条对TRO确立的规则,TRO是一种“非同寻常且极端的救济措施,法院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在未向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布TRO:(A) 经宣誓的陈述书或经核实的诉状中的具体事实清楚表明,如果不立即采取行动,申请人将在对方有机会提出异议之前遭受立即且无法弥补的伤害、损失或损害;并且:(B) 申请人的律师以书面形式证明其已尽的通知努力以及为何不应要求通知的理由。
同时,除了满足这些要素之外,原告需要证明:
1、在实体问题上有胜诉的可能性;
2、没有其他充分的法律救济手段;
3、如果不授予该救济,将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如果这些要素均得到满足,法院将采用“滑动比例(sliding scale)”的方法,首先权衡若不颁布禁令原告将遭受的损害与颁布禁令后被告可能遭受的损害;随后再考虑禁令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由此看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b)条对寻求单方禁令救济的原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告必须陈述具体事实,才能证明有理由偏离通常的对抗性程序和公众享有的司法公开原则。
然而对于上述这些实体和损害后果要求,在附表A诉讼模式中原告几乎无法满足,因为在近乎“模板式”的诉状中,原告仅仅是笼统地声称被告的侵权行为整体上会在没有TRO的情况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而没有具体地、针对性的事实陈述和证据。此时在不通知被告、被告无法进行充分陈述和抗辩的情况下,法官仅凭原告一家之言无法做出任何衡量和客观判断。
至于申请人律师证明已尽通知努力的要求,该类案件泛滥成灾的“套话式”文件,也让人引发严重质疑,律师是否真正履行了该义务。同时,这种不通知被告即对其秘密地先行采取临时禁令的措施,与原告及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以及TRO规则设定的最初逻辑,恰恰相反,因为后者反而需要及时通知侵权人。
(二)为确保法律救济的实际可行,而对被告资产进行判前单方冻结,也是不当的;
附表A诉讼的原告通常在案件伊始就寻求单方判前冻结被告资产,获得批准后,部分案件后续缺席判决。随后,这些原告要求地区法院解冻资金并判给法定赔偿。这样看来,他们寻求的往往是赔偿救济,而非要求停止侵权的衡平救济,这在逻辑上存在前后矛盾(即原告诉讼的目的是要求赔偿,还是阻止侵权),法定赔偿本应在判决确定后再进行,而且这种案件一开始申请资产冻结的措施,似乎是一种胁迫,因为一旦获得冻结,立即锁定被告资产,再结合TRO,会导致被告严重或致命的现金流问题。基于这些原因,判前资产冻结应当是罕见的例外,而不是伊利诺伊州北区法院长期形成的常态。
(三)大量被告的合并诉讼,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附表A诉讼的原告合并起诉多名被告,多数是仅因为原告声称多个被告侵犯了同一专利或商标等知识产权,但这并不足以满足《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20 条的要求。因此,这样的起诉方式,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做支撑。
综上,Kness法官认为,尽管目前知识产权的窃取和滥用确实大量且持续存在,并且危害严重,但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而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作为代价。因此,对原告提出的临时限制令申请予以了驳回。
二、意义与启示
Kness 法官这次对“附表A”诉讼模式的合法性、合理性所做的系统而全面的分析和评价,是迄今为止美国司法界对这一大规模诉讼机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与正当程序基本原则的最深入审查,密苏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Dennis D. Crouch如是说,他认为:“附表A” 诉讼的快速崛起,也反映了跨境电商执法真空的现实,权利人面对 Amazon、Aliexpress、Shein、Temu 等平台上的成百上千侵权卖家时,单个诉讼成本过高,而 ITC 第 337 条调查又过于复杂,无法应对零散案件,附表A诉讼实际上充当了一种事实上的“ITC-lite”,虽然 Kness 法官揭示了“附表A”诉讼的程序的缺陷,但他的判决强调了一个更大的现实,如果没有新的工具,权利人将缺乏有效的中层救济手段,来应对快速的跨境侵权。这不是司法单独能够解决的问题,最终可能需要国会采取行动。
当然,美国后续是否会通过立法或者其他途径来解决这一困境,我们暂且拭目以待。但是眼下,Kness 法官的这一意见的公布,我们相信,该州法院的其他可法官不会对此视而不见。可以预见,在没有上级巡回上诉法院提出相反意见等情况发生下,苦于该诉讼模式已久的中国境内跨境电商企业,可以说是看到了美国司法程序正义的曙光,后续相信遭遇该类诉讼案件时,电商企业大概率会被提前通知到,我们建议企业保持通畅的联系方式,及时接收并查看信息,在获悉被诉的第一时刻,聘请专业的律师提供意见,积极的应诉和答辩,以争取对自身权益的最大保护。
(原标题:跨境电商海外诉讼专题系列 | 电商知识产权法律——“附表A”诉讼模式现曙光(下篇))
来源:元达律讯
作者:王晓慧,元达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跨境投资、争议解决、兼并收购,精通于处理跨国交易、公司运营、合规调查、股权纠纷、涉外争议解决等法律事务;邮箱:jma@yuandapartner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