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地缘政治格局演变与跨境贸易蓬勃发展的双重背景下,新加坡凭借其法治化的制度设计、中立的国际立场与高效的程序创新,已崛起为全球领先的跨境争议解决枢纽。根据世界银行数据,新加坡在合同执行便利度排名中持续位居全球190经济体榜首,商业纠纷平均解决时间仅需164天,其构建的“仲裁-调解-诉讼”三位一体争议解决体系,为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实务选择。本文将聚焦新加坡核心优势,详解三大机制的运作特色与最新发展,并结合典型案例探讨企业的最优选择策略。
一、新加坡作为国际纠纷解决枢纽的核心优势
新加坡的枢纽地位并非偶然,而是基于法律体系、制度创新与国际合作的系统性构建,其核心优势体现在三个维度:
(一)法治根基与司法公信力
新加坡司法系统以高效、廉洁、专业著称,其独立的司法权不受行政干预,判决与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获得国际社会广泛认可。正如李显龙资政所言,强有力的法治是新加坡模式的基石,这种公信力使得外国投资者确信“合同可以执行,纠纷将得到迅速公正的解决”。新加坡最高法院的判例不仅在普通法国家被广泛引用,更在大陆法辖区获得尊重,这种跨法系的认可度为跨境争议解决提供了关键保障。
(二)程序创新与体系协同性
新加坡构建了全球罕见的争议解决生态系统: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形成功能互补,配合麦士威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硬件支持,实现了从预防、调解到仲裁、诉讼的全链条服务。这种体系化布局允许当事人根据争议进展灵活切换程序,如SIMC与SIAC联合推出的“仲裁-调解-仲裁”(AMA)程序,已成为跨境争议解决的创新典范。
(三)国际兼容性与执行保障
作为《纽约公约》《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等核心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新加坡的裁决与判决可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执行。SICC的判决借助海牙公约框架,能直接在欧盟、英国、墨西哥等30个缔约辖区执行,而SIAC裁决的执行率长期保持在90%以上,这种强大的跨境执行能力是企业选择新加坡作为争议解决地的关键考量。
二、2025年SAIC新规:效率革命与程序优化
2025年1月1日生效的第7版《SIAC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25 新规”)在广泛征求全球用户意见后,推出多项突破性改革,进一步巩固了SIAC作为全球最受欢迎仲裁机构的地位。其核心创新聚焦于效率提升与程序灵活性,尤其在简易程序、紧急救济等领域实现了质的飞跃。
(一)层级化程序设计:从简易到复杂的全覆盖
2025新规最显著的突破是建立了“简易程序-快速程序-普通程序”的三级审理体系,精准匹配不同争议的需求:
- 简易程序:针对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新币的案件自动适用,采用独任仲裁员审理,仲裁员任命与回避期限压缩至3天,原则上仅依据书面文件审理,裁决需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这一程序将小型争议的解决周期缩短50%以上,大幅降低了中小企业的争议解决成本。
- 快速程序:适用门槛从600万新币提升至1000万新币,取消“异常紧急”的适用限制,改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必要”即可启动,赋予仲裁院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 普通程序:新增“协同程序”与“先期决定”机制,允许对关联仲裁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对管辖权、合同效力等先决问题可申请先行裁决,避免程序拖延。
(二)紧急仲裁员机制:速度与效力的双重升级
针对跨境争议中常见的资产保全需求,2025新规对紧急仲裁员程序进行了革命性优化。
- 启动时点扩展:当事人可在提交仲裁通知前申请紧急救济,只需在7日内补提仲裁通知即可维持程序效力,解决了传统仲裁中“救济滞后”的痛点。
- 效率极致提升:SIAC需在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任命紧急仲裁员,仲裁员须在24小时内确定审理时间表,并可在一方缺席情况下审理,裁决出具期限缩短至14天。
- 创新性保护命令:允许当事人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申请“临时性保护命令”,防止对方转移资产或销毁证据,申请人需在命令签发后 12小时内履行告知义务,实现了程序正义与紧急需求的平衡。
(三)实务案例:简易程序在科技企业争议中的应用
2025年3月,新加坡某科技公司与马来西亚供应商因软件许可费支付产生80万新币争议。根据2025新规,该案自动适用简易程序,SIAC在3日内任命独任仲裁员,通过线上书面审理,最终在组庭后2 个月即作出裁决。相较于旧规则下的快速程序,该案节省了40%的时间成本与30%的费用支出,充分体现了简易程序对中小跨境争议的适配性。
三、SICC的“仲裁式诉讼”:诉讼与仲裁的优势融合
2015年成立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通过吸收仲裁灵活性与诉讼权威性的双重优势,创造了独特的“仲裁式诉讼”模式。截至2025年,SICC已任命24名来自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国际法官,处理了多起标的额超10亿美元的跨境争议,其程序设计被李显龙资政称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新加坡方案”。
(一)核心特色:仲裁元素的诉讼植入
SICC的“仲裁式”特色体现在程序设计的每一个环节。
- 程序灵活性:当事人可约定适用《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替代新加坡本土证据规则,默认文件出示标准与国际仲裁接轨,避免了传统诉讼中的过度披露负担。
- 法官主导管理:通过早期个案管理会议明确争议焦点,法官可直接简化程序、控制成本,这种“法官主导型”模式比传统诉讼效率提升 60%以上。
- 国际化保障:允许注册外国律师代理离岸案件,外国法律问题可通过律师陈词而非专家证言认定,大幅降低了跨国诉讼的法律适配成本。
- 第三方资助:2021年起允许第三方资助诉讼与上诉程序,为财务受限的企业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
(二)管辖权与执行:跨境效力的双重保障
SICC对案件的“国际性”采用弹性解释,只要一方当事人营业地在新加坡境外、主要义务履行地在境外或当事人同意争议具有跨国性,即符合管辖条件。其判决作为新加坡最高法院判决,可通过三种路径跨境执行:一是借助《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30个缔约国执行;二是通过双边协议在中、日、东盟等国家执行;三是依据普通法互惠原则在英联邦国家执行。
2024年,SICC在15天内批准某跨国企业3 亿美元跨境重组计划,涉及5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团队,充分展现了其跨境争议处理能力。
(三)典型案例:制裁与执行的程序博弈
在2024年DKB诉DKC强制执行案中,SICC展现了对复杂跨境争议的处理智慧。该案中,瑞士仲裁裁决受让方DKB向SICC申请执行 3.159亿美元裁决,而被申请人DKC以美国制裁导致履约不能为由抗辩,并依据和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要求中止执行。SICC最终驳回DKB 补充专家证据的申请,明确外国法律问题应通过律师陈词解决,避免了程序拖延。此案凸显了SICC在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间的平衡艺术,也提醒企业在跨境协议中需预设制裁应对条款。
四、《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执行路径:和解协议的跨境效力保障
2020年生效的《新加坡调解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填补了跨境和解协议执行的国际空白,而新加坡通过《2020年调解法案》构建的双轨制衔接体系,成为公约实施的全球典范。截至2025年,已有56个国家签署《公约》,新加坡法院已处理超过200起公约下的执行申请,成功率达85%。
(一)执行的法律基础与程序要件
新加坡对《公约》下和解协议的执行采用“有限审查”原则,执行路径清晰明确。
- 资格认定:需满足三项条件,分别是由调解产生、涉及商事争议、具有国际性(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公约缔约国),且排除法院或仲裁庭批准的和解协议。
- 申请材料:申请人需提交和解协议原件、调解员签署的确认书、身份证明等文件,无需对协议实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 审查标准:仅依据《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理由审查,包括和解协议无效、调解员缺乏资质、程序不公等情形,审查周期通常不超过30天。
(二)实务创新:调解与仲裁的协同机制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推出的“调解-仲裁确认”机制,完美解决了和解协议的执行难题: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申请SIAC或SICC将其转化为仲裁裁决或法院命令,借助《纽约公约》或双边协议实现全球执行。2024年,在WIPO-新加坡东盟调解计划(AMP)处理的 The Beauty Nation 商标纠纷案中,中马两国企业就中药产品商标争议达成和解,通过该机制将协议转化为可执行裁决,仅用6 周即完成跨境执行。
(三)典型案例:家族企业商标纠纷的调解解决
2023年,新加坡Chew's Optics与两家关联企业因商标授权争议启动诉讼,涉案商标在东盟三国注册,传统诉讼预计耗时2年。当事人最终选择AMP调解程序,由新加坡律师担任调解员,在1天内达成和解协议,明确了各企业的商标使用范围。凭借调解员签署的确认书,该协议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三国顺利执行,不仅节省了90%的时间成本,更维护了家族企业间的合作关系。此案印证了调解在知识产权跨境争议中的独特价值。
五、企业最优争议解决方式的实务选择框架
企业选择争议解决方式需综合考量争议性质、金额、关系维护需求等多重因素,结合新加坡三大机制的特色,可构建如下选择框架。
(一)依据争议金额与复杂度选择
- 小额简单争议(100万新币以下):优先适用SIAC 2025新规中的简易程序,3个月内可获得裁决,费用仅为普通仲裁的40%。典型场景包括贸易尾款纠纷、小型服务合同争议等。
- 中额复杂争议(100-1000万新币):SIAC快速程序或SICC诉讼均可。若需保密则选仲裁,若需公开判决树立行业标杆则选SICC。
- 大额多方法争议(1000万新币以上):SICC是更优选择,其允许追加第三方、程序透明度高、判决执行范围广的优势,在股东纠纷、跨境重组等案件中尤为突出。
(二)依据关系维护需求选择
- 需维持合作关系:优先选择调解,特别是SIMC的AMA程序,和解后可转化为仲裁裁决保障执行。2024年,哈萨克斯坦发展商与新加坡建筑公司通过调解解决钻油台质量争议,不仅达成赔偿协议,更延续了长期合作关系。
- 无需维持关系:可选择SIAC仲裁或SICC诉讼。知识产权侵权、欺诈等争议中,仲裁的保密性或诉讼的威慑力可根据需求选择。
(三)依据执行范围选择
- 全球执行需求:SIAC仲裁裁决依托《纽约公约》可在150多个国家执行,是跨国企业的首选。
- 特定区域执行:若执行地集中在欧盟、英国,SICC判决借助《海牙公约》更为便捷;若在东盟区域,AMP调解协议的执行效率更高。
六、结语
新加坡通过持续的制度创新,已构建起全球最具竞争力的跨境争议解决体系:SIAC 2025新规以效率革命回应了企业对快速救济的需求,SICC的“仲裁式诉讼”融合了两种机制的核心优势,《新加坡调解公约》则为和解协议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跨境执行保障。对于企业而言,理解三大机制的特色与适配场景,结合争议性质、金额与执行需求作出精准选择,不仅能有效化解纠纷,更能维护商业利益与合作关系。
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刻调整的今天,新加坡的争议解决机制所展现的中立性、效率性与兼容性,为跨境商事活动提供了稳定的规则预期。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与东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新加坡作为国际纠纷解决枢纽的地位将更加巩固,其制度实践也将为全球争议解决体系的完善提供重要参考。
原标题:国际法律视野|新加坡法律制度介绍(二)——仲裁、调解与国际商事法庭的实务选择
来源: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作者:
- 孙光明,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一部;联系方式:18653139778
- 李哲凡,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一部;联系方式:13275316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