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深圳保护中心”) 实时监测到一起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专利纠纷案件,为Active Wireless Technologies LLC(以下简称AWT)提起的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深圳保护中心通过分析研判,发现AWT近年来针对深圳企业发起的专利诉讼较为频繁,其中被告涉及多家深圳企业。
为了帮助深圳企业提前做好纠纷风险防控,深圳保护中心根据海外公开判决文书及其他官方信息,对原告进行分析,为外向型企业提供指引。
一、案件信息
(一)案件进展
美国时间2025年11月26日,AWT在美国德克萨斯东区地方法院对一家深圳企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案号为:2:25-cv-01175),目前该起案件处于初期阶段,尚未有实质性进展。
(二)涉案知识产权信息
原告此次发起的诉讼涉及6件美国发明专利,均为无线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SEP),SEP是指实施某项技术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不可替代的专利。涉案专利信息详见附件“涉案专利信息”。
(三)涉案产品信息
涉案产品为能够实现特定标准功率控制算法的智能移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及平板电脑。
二、高频原告预警
(一)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AWT是一家美国德克萨斯州公司,据公开信息显示,其专利基本于2023年3月从FG Innovation Company Limited处受让取得,随后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针对HTC、T-Mobile、高通等通信领域龙头公司接连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另外,该公司本身并不实施专利技术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疑似为非专利实施实体(简称NPE)。
目前,AWT在全球范围内只拥有本次案件涉及的6件授权美国发明专利,均为ETSI(欧洲电信标准协会)制定的无线通信网络技术领域标准必要专利。ETSI是一家制定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标准的重要非营利组织,其标准广泛应用于全球电信、广播、互联网等领域。
(二)原告诉讼情况
自2023年起,AWT作为原告在美国地方法院持续发起专利侵权诉讼12起。其中,2025年新增案件高达8件。12起案件中11起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均由法官James Rodney Gilstrap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AWT于2025年11月26日同日针对全球范围内八家手机等智能移动设备制造、销售企业在美国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中涉及两家深圳被告。涉诉六件专利在此次系列诉讼中被频繁主张,构成其维权的核心。近期,有关产业企业可密切关注并展开自查。
上述12起案件中已有三件以和解结案,一件被程序性驳回。12起案件中被告包含深圳企业的案件共2起,涉案深圳企业共2家,具体案件信息如下:

三、案件特点
该案涉及SEP纠纷,与普通专利相比,SEP具有必要性、不可替代性,同时涉及FRAND(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ion,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必要性是指标准实施者必须使用该专利,否则无法符合标准要求。不可替代性是指专利技术纳入标准后,实施标准时无法通过商业或技术上可行的替代方案避开该专利。FRAND承诺是指专利权人通常需向标准制定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许可专利,以防止市场垄断。
在美国SEP纠纷中,通常鼓励谈判前置,即建议SEP权利人先履行善意谈判,向潜在被许可人发出具体要约并进行充分协商。美国法院对颁发禁令较为审慎,通常会考量“eBay”判例中的四要素,即权利人在寻求永久禁令时是否“已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财产损害赔偿无法适当补偿此损害、根据衡平原则作出的禁令救济有正当理由、永久性禁令并不会造成公共利益损害”。
四、实务建议
针对各主体SEP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诉讼与谈判风险,分别就已被起诉方和未被起诉方提供具体应对策略。
(一)SEP实施方诉讼应对策略
如谈判明确无法达成合理协议并且作为实施方已被起诉,针对美国诉讼下高额判赔的威胁,在应诉时,实施人可以综合运用技术抗辩与法律手段,通过不侵权抗辩,证明专利未对应标准强制部分、存在替代方案或技术已过时;或主张产品未实际使用SEP技术。在FRAND框架下,还可援引权利用尽原则,证明上游供应商提供的组件已获SEP权利人许可且协议覆盖下游产品,以此寻求合法豁免。
在积极应诉、寻求和解的同时,实施人也可视情况考虑采取适当的防御性措施。例如,可依据自身持有的专利权,在必要时向对方提出侵权诉讼,以形成制衡;或可根据不同法域的专利审查标准,在多个司法区域依法发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妥善应对相关知识产权争议。
整体上,被诉实施人需建立灵活多线、跨法域响应的应对机制,实现从被动应诉到主动布局的战略转型。
(二)潜在风险排查及谈判建议
当下未被诉的有关企业应立即展开内部排查,确认自身产品是否涉及使用相关技术标准。如确为SEP实施方,在未获许可下继续制造、销售、租赁、以其他方式处置、维修、使用或操作符合标准的设备或方法,后续有被诉的可能。
如SEP权利人明确向实施方发送要约,实施方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表达协商意愿或拒绝理由,避免无故拖延,以体现符合FRAND原则的善意。
实施方同时应尽快分析涉诉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及权利范围,梳理产品的技术来源、设计文档、供应链授权记录等,并参考行业许可案例,形成合理的许可费预期和谈判底线。
在后续与SEP权利人谈判过程中,重点协商许可费用、许可范围及许可期限,要求权利人依据FRAND原则提供许可费计算依据。若SEP权利人的要约不合理,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明确的反要约,说明许可条件与计算依据,以避免被认定为缺乏谈判诚意。
同行业的实施方也可考虑成立集体谈判组织,整合资源与SEP权利人博弈。但需警惕反垄断风险,尤其在不同法域,如欧盟、美国、中国,监管态度差异下,需提前进行合规评估。
附件:涉案专利信息
(原标题:海外预警 | 关于Active Wireless Technologies LLC海外专利纠纷高频原告风险)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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