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百科全书》国际投资法词条(十四) | 自然资源的国际合作开采_贸法通
《中国大百科全书》国际投资法词条(十四) | 自然资源的国际合作开采
发布日期:2021-10-15
字体:
分享到:
文章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词条14:自然资源的国际合作开采

自然资源的国际合作开采/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Exploit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资源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合同,在资源国指定的开发区,在一定的年限内,允许外国投资者同资源国合作,进行勘探、开采自然资源,并进行共同生产,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风险、分享利润或收益的行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资源国颁布了石油法,矿产法等自然资源立法。调整合作开采自然资源的各种关系,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规定了基本法律框架。

资源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管辖权永久属于资源国国家和人民。开发自然资源是资源国专属的权利。资源国有权决定同什么人、在什么区域、以什么方式合作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不管外国人通过什么方式取得一定区域的自然资源的勘探、开采和生产权,都不意味着取得资源的所有权。外国投资者通常可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从资源国政府取得资源的开采权,或者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从享有资源开发专营权的资源国国家公司取得合作开采权。外国投资者只有获得资源开采许可证,才能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勘探和开采活动。在正常情况下,合同届满时资源国收回开采权。参加矿产资源开发的外国合作者还应依法向资源国政府纳税。

国际合作开采的主体

一方为东道国政府或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企业。采取特许协议合作方式时,协议一方是资源国政府,他方为外国企业。资源国既是主权者,又是协议的当事人,因而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此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存在分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资源国不再通过政府直接与外国公司签订特许协议的方式来合作开采资源,而是通过立法设立国家公司,赋予国家公司资源开发的专营权。只有这些法定的国家公司才能成为合作开采的当地当事人,其他任何公司、企业均不能与外国企业合作开采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开采阶段

一般分为勘测、勘探与开采三个阶段。勘测是勘探的先行阶段,一般仅限于地表的测探,包括磁力、重力、地震等地球物理勘测以及地表取样、地质研究等。勘探是为了探明资源所进行的必要工作,包括地震详查、开钻探井、资源评价等。开采通常指进行开发工程的建设和矿井建设、采矿作业、运输、销售等。外国公司只有参与、完成前面几个阶段的工作,才有可能取得开发的许可证。

合作开发方式

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特许协议。②合营,包括设立合营企业和联合作业协议,通过协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③产品分成合同。外国合同者负责提供资源勘探、开发和生产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技术,并负责开发作业:全部产品在弥补开发费用后由国家公司与外国合同者依合同规定分成。④服务合同。外国公司同意给资源国政府或国家公司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如勘探、开采和生产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以获取规定的报酬。

中国对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的方式参考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采取契约合作的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中国负责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业务的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该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可通过组织招标、签订石油合同,同外国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石油合同另有约定外,中外合作开采的方式是:①由石油合同中的外国企业一方投资进行勘探,负责勘探作业,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②发现商业性油(气)田后,由外国合同者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双方投资开发,外国合同者并应负责开发作业和生产作业。直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按照石油合同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接替生产作业外国合同者可以按照石油合同规定,从生产的石油中回收其投资,并取得报酬。

来源:国际经济法评论,条目作者:余劲松,最后更新:2020-09-30

免责声明及版权等信息,请查看此处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