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越南投资法律面面观(上)——越南投资的法律形式和设立流程》介绍了越南投资的优势、越南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和越南投资主要法律形式,向读者介绍了越南不同类型法律实体的设立要求,提示外国投资者应根据政府监管要求,选择合适的法律形式在越南开展投资。本部分将承接上一篇文章内容,继续向读者介绍越南投资的主要投资路径,即新设实体、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如选择新设商业实体,投资者应结合投资项目的土地需求、投资领域等确认采取合资或独资形式;如选择采取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则应综合考量税收优惠、行业准入门槛与资质等要素。此外,中国投资者可考虑设立SPV以隔离风险,降低税负,但需结合越南已签署的双边避税协定以确定合适的SPV设立地。总的来说,投资路径的选择应当结合投资者意图实现的商业目的综合确定,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还应采取尽职调查、妥善设置争端解决和退出机制等方式降低投资风险,争取商业成功。
一、投资路径的考量——独资,抑或合资?
在对越南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外国投资者选择的主要形式。
一方面,投资者需要考虑是选择独资还是与越南当地伙伴合资设立公司。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因素,考虑是否需选择与越南本土合作伙伴进行合资,设立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1) 是否有土地需求。在房产、酒店等投资领域,土地资源往往来源于越南本地投资者。有些项目初期会以越外合资形式开展,越南本地投资者虽无资本优势、但是可提供土地使用权。项目启动后,外国投资者可逐步买断越南本地投资者所持有的权益进而使合资公司成为外商独资。
(2) 是否存在外商投资限制领域。针对越南法律限制了外资比例上限的行业,外国投资者必须选择与越南本地投资者合资。比如,在外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设立合资银行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且外国银行提出在越南开业前的那一年,必须拥有至少100亿美元的资产。
(3) 敏感或附条件行业。即便相关行业允许外商独资,但是由越方合作伙伴先行设立公司并取得必要的经营许可将更为简便,外方投资者可在合资公司设立并具备经营条件后以投资方式进入公司。我国投资者需要特别关注新的越南《投资法》附件四所列的227项附带限定条件的行业 [1]。
另一方面,如果决定选择多股东的公司形式,则投资者需要考虑是选择设立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更多用于小型企业,股份公司适用于大型企业。一般这种选择需要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战略,并考虑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各自的优缺点加以确定。如果投资者在越南投资规模较大,且希望未来开展资本运作,或者希望募集更多资金,则可以考虑采取股份公司,而不是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
二、投资路径的考量——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
外国投资者需要综合考虑收购目的、目标企业的法律状况和负债情况、目标企业的实质、经济效益以决定究竟选择股权收购抑或资产收购。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行业特征、目标企业的历史债务、税收、许可证照和资质等。
(一)股权收购
在越南的并购交易实践中,选择股权交易最主要的两大因素包括:
(1) 一是针对特殊的行业或附条件行业,希望继续承继目标公司的资质、许可证。
(2) 二是收购者希望利用原有的税务亏损、税收优惠等等好处。根据越南法律规定,公司的税务亏损可以从亏损首次发生的当年开始最多结转五年。因此,目标公司在交易前发生的亏损可以在收购后继续从公司的应纳税收入中抵消。如果目标公司享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则在股权交易后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继续保留。
但是,受让方在股权交易中也将不可避免地继承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负担,包括税务负担、金融债务等。因此,在股权交易中,有关目标公司的税务负担和债务状况的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税务负担的后果可能是在股权交易完成后若干年才显现,因此建议收购方聘请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税务尽职调查,并聘请税务律师起草专业的税务补偿条款和陈述保证条款,以维护自身利益。实践中,转让方通常会要求税务机关进行完税,以在股东变更前完成所有历史缴税义务。[2]
越南法律对股权收购交易的转让方会征收资本利得税。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转让方需按照其所获收益的20%予以缴付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外国个人投资者,其不被视为非税收居民,则其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时需按照转让收益的0.1%予以缴纳个人所得税。[3]
如果投资者倾向于选择股权交易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1) 外国投资者是否希望承继目标公司的资质、许可证,比如重工业、制造业、医药业、物流业等需要相应资质的行业;
(2) 外国投资者是否希望承继目标公司已有的土地使用权。以收购公司股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时间较短,且股权交易不需要缴纳VAT [4];
(3) 目标公司是否享有税收优惠、税务亏损、退税政策;
(4) 外国投资者是否希望规避资产交易伴随的增值税、印花税;
(5) 目标公司的历史负债(包括金融机构贷款、税务负担)是否在投资者可接受范围内。
(二)资产收购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潜在的负债问题和为税务折旧目的重新确定资产价值,资产交易可能更合适。资产交易的优势是收购方可以规避潜在的历史负债 [5],但是也面临一些劣势,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 外国投资者必须先在越南设立新设实体才能开展资产收购,而不能直接以外国自然人或外国实体身份开展资产收购活动。
(2) 在资产交易中,涉及的税赋种类较多,包括增值税、印花税、登记税。
a) 就增值税而言,越南的大多数资产在转让时都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0%,此外就特定类型的资产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而适用税率为0%、5%和增值税免税的情形。出售方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包含到转让价格中,且在发票中标注。
b) 就登记税而言,转让需登记的资产需支付登记税 [6],并且要求收购方在办理所有权登记时支付相应的登记税,且最晚不得迟于交易日期后30天内申报和支付。不同资产的登记税费率不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登记费费率是财产价值的0.5%,而汽车或交通工具的税率为2%至10%。
c) 就印花税而言,根据越南法律,如果转让需登记的资产,则受让方作为新的资产登记所有人需要缴纳印花税。除少于10座的汽车、飞机和船舶外,越南法律规定的印花税上限是5亿越南盾,因此,实践中印花税对资产转让双方的影响不大。
(3) 在资产交易中,未使用的税务亏损仍属于转让方,因此,资产交易中,受让方不能再利用税亏和税收优惠。如果外国投资者希望在收购时保留继续使用税亏,则需要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
(4) 资产收购的双方需要注重资产转让价格的公允性。越南税务当局经常对双方谈定的资产转让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格提出质疑,并按照税务当局认定的公允价格重新确定税基。如果税务局认定资产转让价格不公允,则可能触发新的额外税务负担。
除了需要在越南新设实体外,通常而言,以下几方面因素将使投资者倾向于选择资产交易的投资路径:
(1) 目标公司的历史负债(包括金融机构贷款、税务负担)超出了投资者可接受范围;
(2) 外国投资者收购的资产所处行业并非特殊行业或附条件行业;
(3) 目标公司本身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应资质或相应资质再申请比较容易;
(4) 目标公司本身并不享有显著税收优惠措施。
虽有上述参考因素,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作出决策前,投资者应当结合收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三、投资路径的考量——是否设立离岸公司作为SPV?
(一)设立SPV的好处
很多跨国企业在开展业务投资时往往会寻求通过离岸特殊目的载体(“SPV”)实现对越南的投资,包括在BVI、开曼群岛或香港、新加坡设立SPV,以完成对越南的投资。外国投资者设立SPV主要是希望实现如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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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减少或避免税负,特别是股权转让退出时被征收资本利得税(比如越南可能征收20%资本利得税,而新加坡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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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退出,可以通过转让SPV实现从越南的业务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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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在越南直接转让股权面临的监管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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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隔离,通过设立SPV隔离母公司直接对越南业务的责任。
(二)SPV,蕴含潜在的税收风险?
如上所述,外国投资者采取SPV的一个非常重要考量因素是纳税筹划。在过去,越南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海外的股权转让是否应征收资本利得税,所以非常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SPV规避缴纳资本利得税。
但是,最近几年,越南税务当局开始应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在越南开展实际业务的离岸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纳入“应税收入”,并规定无论实体的设立地是否在越南,只要源于越南的资本转移所得均应予以纳税。换言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就SPV的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价格与初始成本之间的差额),即使该笔交易是在越南境外进行,也将按照20%税率征税。
如果未申报相应资本利得税款,则可能面临如下风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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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个人可能面临因逃税而遭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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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在与越南当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可能会面临不可预测的困难,比如拒绝变更越南目标公司的公司名称、高管和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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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投资者及其所投资的企业将被越南政府视为具有不良信誉,从而导致将来难以在越南拓展业务。
(三)设立地选择
虽然在税务方面存在隐患,但是考虑到退出时的灵活性,通过设立SPV开展对越南的投资还是值得推荐的。
外国投资者对越南开展投资,对于SPV设立地的选择也需进行评估,主要应当结合如下因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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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注册地是否与越南签署双边投资协定、双重避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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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V注册地日常维系的成本和费用。比如,香港SPV需要有设立费用和年费、委任会计师的费用,而塞舌尔和萨摩亚相对成本低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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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导致丧失援引越南提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保护的可能性。出于这方面考虑,不建议选择BVI和开曼此类税收天堂作为SPV设立地。
实践中,中国投资者主要选择在香港和新加坡设立SPV,以开展对越南的投资。香港与新加坡均与越南签署了各自的双重避税协定。其中,根据香港与越南的双重避税协定的规定,如果香港居民转让一家主要持有不动产的公司15%以上股权,越南可以对其征收资本利得税。根据新加坡与越南的双重避税协定的规定,越南不对出售股权的任何收益征税,但主要持有不动产的未公开上市公司的股权除外。
四、中国企业赴越南投资的法律建议
中国企业如选择前往越南投资,在作出相应投资决策前予以充分考虑和权衡,选择合适的投资路径,避免因仓促决策而遭受大额损失。
如果最终决定前往越南投资,应注意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1. 对目标公司展开尽职调查
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时如采取收购方式,建议对目标公司展开尽职调查,以确认目标公司资产情况、公司债权债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税务状况、法律纠纷情况。在确认合作伙伴后,通过聘请专业律师与其签署正式的合作文件,包括可能的收购协议、股东协议等。
此外,越南整体税收环境较为复杂,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力较大,建议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税务尽调,以充分了解潜在的税务负担,并在交易文件和交易价款中加以落实。
2. 设置灵活的退出机制
中国投资者可以在遵守越南法律前提下,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其有权逐步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给第三方,包括随售权、拖售权、回购权、优先清算权,分情况分阶段逐步撤出东道国投资。通过合理设置退出机制有利于帮助企业减少时间因素带来的投资成本增加,将风险有效转移。
3. 收购方式下,尽量选择第三国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案
根据美国2021年对越南投资的投资报告,越南的司法系统存在较高的腐败风险[8],法官和仲裁员的专业素养有限,而且越南法院只会考虑承认与越南签订承认判决协议或互惠协议的国家的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除与法国外,越南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这些双边协议涉及的判决仅限于非商业判决[9],因此,外国投资者应尽量避免将争议解决条款设置为在越南或外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应更多选择仲裁解决争端。这是因为越南作为《纽约公约》的成员,越南法院对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直保持开放态度。实践中,外国当事人主要选择越南法律作为管辖法律,选择越南国际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为仲裁机构。
4. 购买并购保证保险
投资者如果选择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等方式,也可以考虑购买并购保证保险,以就尽职调查中未发现的风险予以承保,如发生转让方违反陈述保证条款时,受让方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但是并购保证保险给予充分承保的前提是企业对标的公司开展了较为优质的尽职调查结果,这也就要求投资者应在完成投资前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5. 聘请专业的法律团队
不管是风险的预判、风险的预防、还是风险的解决,都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才能了解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需求,建立“一带一路”企业服务快速响应机制,为企业提供咨询辅导、争议处理等专业化服务。
企业聘请的中国律所可以利用所掌握的国际律所网络资源,为企业迅速有效地选定高质量的当地律所,快速完成当地律师团队的选聘,明确参与法律尽调、协议谈判的当地律所主办律师。从而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法律人员与外部法律顾问相结合的专业支撑优势,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紧密配合项目团队,在每个环节把好关,并稳步开展包括法律尽职调查、提出法律审查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在内的专业法律服务。
注释
[1] https://dangkykinhdoanh.gov.vn/Default.aspx?tabid=101&language=en-GB ,访问日期:2022年5月13日。
[2] https://news.bloombergtax.com/daily-tax-report-international/business-transfer-in-vietnam ,访问日期:2022年5月14日。
[3] https://news.bloombergtax.com/daily-tax-report-international/business-transfer-in-vietnam ,访问日期:2022年5月14日。
[4] 相较于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通过股权收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较短。但是在股权交易中,需要确认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情况,如果存在抵押情况,且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时,目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超过租税减免期间,收购方将无法再享有租税优惠。但是在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时,新设公司如果在工业园区内开展投资,往往可享受租税优惠,尽管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时买方需缴纳VAT,但是VAT可以抵免。
[5] https://news.bloombergtax.com/daily-tax-report-international/business-transfer-in-vietnam ,访问日期:2022年5月14日。
[6] 股权转让不需要支付登记税。
[7] https://vietnamstartuplaw.com/what-are-key-considerations-when-using-special-investment-vehicles-in-vietnam/ ,访问日期2022年5月14日。
[8] 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vietnam/ ,访问日期:2022年5月10日。
[9] 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vietnam/ ,访问日期:2022年5月10日。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作者:
- 王清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lhzhu@allbrightlaw.com
- 施珵,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 王沁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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