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商标维权简介_贸法通

黎巴嫩商标维权简介

发布日期: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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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维权法律依据

  • 流程与时效、管辖、对外国判例的承认

  • 诉讼当事人、侵权理由、抗辩理由

  • 刑事诉讼惩罚措施、边境/海关保护措施

  • 诉前措施、仲裁与调解

  • 民事法庭程序:流程、证据要求等

  • 败诉方救济途径

  • 诉讼成本

一、商标维权法律依据

法律(Laws)

• 管辖商业和工业产权的法律(不包括版权和专利规定):由1924年1月17日第2385/LR号决议发布,1946年12月31日修订。

• 批准1959年12月14日颁布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法律》的授权。

• 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商标和专利的关税和费用:1987年5月4日发布的第14/87号法律。

• 刑法:1943年3月1日第340号法律。

决议(Resolutions)

• 1936年1月27日发布的第2385/1924号决议:第24/LR号决议。

• 确定工商财产保护局的费用、通行费和收入的关税:1937年12月6日发布的第170号决议。

• 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禁止在货物上标明虚假或欺骗性来源的马德里协定》:1937年7月19日发布的第152/LR号决议。

• 根据1942年3月23日发布的第70号决议:第177号决议的规定,应向工商财产保护局缴纳的关税和费用有所增加。

• 设立在黎巴嫩注册外国商标的黎巴嫩工业或企业所需的条件:1960年1月29日发布的第83号决议。

• 在黎巴嫩销售的产品标志:1960年7月7日发布的第292号决议。

法令(Decrees)

•《商业法典》(商标和专利在商业登记册中的登记):1942年12月24日第304号法令。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

• 新加坡商标法条约(黎巴嫩于2006年签署)。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黎巴嫩于1986年签署)。

• 关于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1957](1961年签署)。

•《禁止在货物上显示虚假或欺骗性来源的马德里协定》[1891](1924年签署)。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1924年签署)。

二、流程与时效、管辖、对外国判例的承认

维权方式、流程与时效

被侵权后可采取的法律行动

任何第三方都可以通过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撤销(Cancellation)相关商标,理由是:

• 商标连续五年以上未在商业上进行使用。

• 商标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 商标被认为违反社会和公共道德。

• 商标在注册前已被其他实体使用。

• 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特征欺骗消费者或市场。

撤销流程如下:

• 如果撤销的原因是该商标侵犯了另一所有者的商标(由于相似性),则以下规定适用:

• 向侵权商标的申请人发送警告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

• 如果侵权商标的申请人对上述问题没有答复,或者如果申请在15天内没有被取消/撤回,申请人可向法院提交针对该申请的民事案件。

• 如果撤销商标的原因是由于未使用或违反公共政策,则反对者须直接向民事法院申请撤销商标,并说明该请求的原因。

管辖

黎巴嫩没有专门的商标法庭。法官的背景取决于提起的诉讼类型,民事法庭用于民事诉讼,刑事法庭用于刑事诉讼,两者可能都与侵权案件有关。

对外国判例的承认

一般来说,法院愿意参考其他国家或外国法院的判决。然而,任何诉讼的最终判决依据是黎巴嫩法律。

三、诉讼当事人、侵权理由、抗辩理由

诉讼当事人

原告:

商标持有人、独家许可使用人、非独家许可使用人和分销商均可就商标侵权提起诉讼,前提是他们的原始协议为他们提供了这一权利,并且这些协议已在商标局TMO登记。

如果许可协议未规定被许可人有权就商标侵权单独提起诉讼,则商标所有人是唯一能够对此类侵权行为采取行动的实体。

被告:

未经商标所有人批准而使用商标的任何实体均可被起诉侵权,无论该实体是一个人、一群人还是一家公司。

在诉讼期间增加或删除当事人

如果有些人与侵权行为有关,例如供应和销售侵权商品的供应商和零售商,则可以将其加入诉讼。然而,针对两个不同供应商的诉讼必须单独提起。

可被认定为侵权的理由

• 以误导或混淆公众的方式歪曲或模仿注册商标,或恶意使用任何歪曲或模仿的商标。

• 恶意使用他人拥有的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

• 明知而出售、要约出售或交易、拥有并意图交易任何带有虚假或仿冒商标的货物,或非法使用此类商标或提供此类商标下的服务。

•主观恶意持有用于模仿注册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工具或材料。

被指控的侵权人可以使用的抗辩理由

登记制度是一种优先备案制度,提出登记申请是证明所有权的初步证据。

然而,预先使用可能会使注册商标失效。如果第三方在申请日期之前声称使用了该商标,并且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将维护其对该商标的权利。

四、刑事诉讼惩罚措施、边境/海关保护措施

刑事惩罚措施

侵权人可被处以3个月至3年的监禁和/或500万至5000万英镑的罚款:

• 故意模仿、伪造、使用、粘贴、消除或恶意修改注册商标、集体商标或认证商标,从而侵犯商标注册赋予的权利。

 

• 进口或出口带有仿冒或假冒商标的货物。

• 恶意在产品上贴上属于他人的标记。

• 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注册商标,即使该商标附有“种类”、“类型”、“类似”或“仿制”等字样,以欺骗买方。

• 以任何方式表明某一特定商标在黎巴嫩注册,而事实上,该商标尚未注册。

• 在其商品或服务上贴上违反《刑法》第8条规定的标记,或销售或要约销售带有该标记的商品或服务。

边境/海关保护措施

商标所有人如果掌握了向黎巴嫩市场进口侵权产品的信息,可以向商标局(TMO)提交申请,要求没收假冒进口商品。TMO随后将通知边境当局扣押这些产品。为了使这一过程顺利进行,申请扣押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假冒产品的实质性和合理的证据。

五、诉前措施、仲裁与调解

诉前措施

警告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在开始商标侵权诉讼之前,可以向侵权人发送警告函。这封信可以作为恶意的证据,因为侵权人知道侵权行为,但拒绝停止侵权行为。

仲裁和调解

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 (ADR):只有在合同中有许可证或特许经营协议等条款的情况下,仲裁和调解等替代争议解决方案才是可用的。

六、民事法庭程序:流程、证据要求等

维权程序

当商标所有人发现有人侵犯其权利时:

• 权利人须向商标局的反欺诈部门申请调查此事。

• 反欺诈部派遣司法官员前往涉嫌侵权的地点。

• 官员没收/查封假冒产品,并将证据和文件移交给相关法院。(可申请加速处理)

• 商标所有人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或让检察官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果有人未经许可,通过许可协议或其他方式为注册商标,则:

• 商标所有人必须向侵权人发送警告信。

• 如果侵权人不停止侵权行为,所有人须向民事法院申请撤销该商标。

证据及要求

文件:法院接受所有类型的文件作为证据。但是,提交的文件必须翻译成阿拉伯语。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能要求相关文件需要公证(认证)。

证人证言:需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询后才可能被采信。

专家证言:接受法庭指定或/和当事人提供的专家的证言。

七、败诉方救济途径

败诉方可以对初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案件随后移交上诉法院。如果上诉法院的判决与原讼法院的判决相似,则上诉法院的判决视为最终判决。但是,如果上诉法院的判决与初审法院不同,则可以将案件移交最高上诉法院,最高上诉法院的判决将是最终判决。

八、诉讼成本

从诉讼开始到上诉的平均诉讼费用约为6000美元左右。

以上资料来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黎巴嫩商标局及经贸部官网,如有疑问和错误,欢迎交流指正。

来源:AGIP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作者:陈叶

延伸阅读:科威特商标维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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