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勋、李美善等:RCEP国家出口管制(二)--日本出口管制体系和制度
发布日期:2022-08-18

本文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已获作者授权转发。作者:张国勋、李美善、姜喆、于治国

5月11日,日本通过《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规定了关键基础设施网络安全、加强供应链稳定以及通过非公开专利保护敏感技术等方面的内容。新法案的通过,为日本现行出口管制和技术贸易管控制度增加了新的内容和要求。

根据统计,2021年,中国与日本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4020亿元。其中,中国自日本进口货物总额为13298亿元,中国出口日本的货物总额为10722亿元;中国对日本的贸易逆差为2576亿元。从产品类别看,日本对中国出口的主要是机电产品、化工产品和交通运输设备等产品,技术含量、质量等级和附加值较高,是我国企业所需技术设备、精细原料的重要来源。

日本安全贸易管控,即出口管制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变化发展,对我国企业获取日本原产物项有着直接的影响。本文拟从主管机构、法律依据、管制手段等方面简要介绍日本的安全贸易管控制度,也为我国企业了解和适应日本相关合规要求提供建议。

本文拟从主管机构、法律依据、管制手段等方面简要介绍日本的安全贸易管控制度,也为我国企业了解和适应日本相关合规要求提供建议。

一、日本安全贸易管控的原则

保护日本和国际社会的和平和安全,是日本安全贸易管控的基本出发点。通过对技术转移和货物出口的管制措施,达到阻止可能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技术和货物出口的目的。在此次制定新法前,日本安全贸易管控法律制度和措施主要体现在武器相关的管控措施上。

并且日本是瓦森纳安排机制成员国,也是一系列国际主要防扩散条约的签署国。其在两用物项等出口管制的制度和措施方面,与美欧等国有很多共通之处。

二、法律制度

日本关于安全贸易管控的法律制度由法律、内阁令和省令等多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构成。

(一)法律

《外汇外贸法》(Foreign Exchange and Foreign Trade Act,FEFTA)是日本在安全贸易管控领域的主要法律依据,规定了日本进行技术和货物等物项对外转移和贸易等方面的根本性的法律规定。该法于1949年颁布,涵盖的内容包括对外贸易、外汇支付、对日直接投资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就有关于跨境技术交流和出口管制方面的规定。

随着新指定的《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的通过,其中一些关于保障供应链稳定、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网络数据安全,尤其是敏感技术专利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也会成为日本对外管控技术和货物贸易的法律依据。

(二)内阁令

除了《外汇外贸法》,日本内阁还先后出台内阁令,对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的管理提供了细化的规定。在《出口贸易管理令》中,主要规定了货物贸易出口管制的具体措施,并提供了管控货物清单等细化规定。在《外汇令》中,则对《外汇外贸法》中有关技术出口管制的规定予以细化。

(三)省令

日本出口管制的主要负责部门是经济产业省(Ministry of Economic, Trade and Industry,METI)。为了执行《外汇外贸法》及其配套的《出口贸易管理令》和《外汇令》,经产省也出台了相当于我国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的省令,对相关货物和技术的功能和规格、样式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三、主管机关

日本经产省是日本出口管制相关事务的主管部门。对于包括两用物项在内的出口物项,都需要向经产省申请出口许可,经其接受、审查后颁发出口许可证

在经产省内设有通商经济合作局通商管理部负责出口管制、贸易救济等贸易管理相关业务,其中贸易管理课、贸易管理政策课和安全出口管制政策课分工负责货物和技术等物项出口管制的政策制定、技术评估以及出口许可受理和发放的工作。

此外,日本还设有民间非盈利机构“安全保障贸易情报中心”,作为工业、政府和学术界之间安全出口管制的“联系渠道”,组织出口管制研究委员会,为出口管制政策制定、规章制度完善、管制清单调整提供政策建议,并代表日本产业参与国际交流。该中心定期举办国际性的出口管制论坛,邀请主要经济体出口管制政府机关、出口商协会以及学术研究机构共同研讨国际出口管制方面的发展和趋势。

在出口监管方面,日本海关负责在进出口程序执行和监督贸易管制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核查进出口商品的合法性。对于管制物项的出口,海关将核验经产省发放的出口许可;对于或可能属于管制物项的出口,海关亦可提出意见,请求经产省判定是否属于管制物项。

此外,外务省、财务省等部门在核相关、生物化学相关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防扩散等领域,都有出口管制的相应权限。

四、管制分类和清单

在出口管制方面,日本实行两种清单管制措施,对于清单上的物项出口,都要求实现申领出口许可。对于常规武器和两用物项,日本实行清单管制(list control);而对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相关的物项,则实施全面管制(catch-all control)。

(一)一般管制清单 List Control

对于武器弹药和两用物项,日本通过清单措施进行管控。列载清单收到管控的技术和货物,分别记载在内阁令《外汇令》附件表,和内阁令《出口贸易管理令》附件表1中。此外,经产省令《<出口贸易管理令>附件表1和<外汇令>附件表相关技术和货物规格》则进一步描述了受控物项的具体描述,供物项判断和分类所用。

清单物项出口时,无论出口目的地都需要向经产省申领出口许可

(二)全面管制清单Catch-all Control

除上述物项外,用于武器和两用物项相关的技术和货物都属于全面管控的物项(食品和木材除外)。当出口时,出口经营者需要依据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申领出口许可。

全面管控清单的第一类是大规模杀伤性WMD管控清单。当出口经营者知晓出口物项可能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导弹相关用途时,或者出口经营者被经产省告知上述可能用途时,出口经营者需要在出口前向日本政府申领出口许可。但向优先贸易伙伴国家的出口除外。

第二类是常规武器全面管控清单。当向受到联合国武器禁运国家和地区出口时,如果出口经营者知晓出口物项将用于发展常规武器相关活动,或被经产省告知该情况时,该清单要求对常规武器出口进行全面管控:出口前需向日本经产省申领出口许可。当向联合国武器禁运国家之外,但不属于日本优先贸易伙伴的国家出口时,只有当出口经营者被经产省告知出口物项将可能用于发展常规武器相关活动时,才要求出口经营者实现申请出口许可。

(三)国别管制清单

《出口贸易管理令》附表3列载了两组国家清单,分别对应三种不同的出口管制政策水平。

第一组是优先贸易伙伴国家和地区,即有效实施出口管制制度的国家,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向该组国家的出口,除非一般管控清单中的敏感技术外,都可以无需申请许可,或可以申请通用许可直接出口。

第二组是联合国武器禁运国家和地区,包括阿富汗、中非、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黎巴嫩、利比亚、朝鲜、索马里、南苏丹和苏丹。向该组国别的出口,通常需要实现申请出口许可。

第三类则是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俄罗斯、印度和韩国等。

此外,日本政府还可能临时调整上述国别管制清单,有针对性地对单一或一组国别实施特殊的出口管制政策。例如2019年8月,日本将韩国从优先贸易伙伴国中剔除,使其成为第三类受管控国家。

(四)用户管制清单

类似于美国实体清单的作用,日本法规设有最终用户清单,禁止向清单上实体出口受控物项。截止2022年3月,日本最终用户清单上共有610个实体, 86个中国实体位列其中。

五、许可种类

(一)无需许可

当向优先贸易伙伴国出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管控物项时,出口经营者无需申请出口许可。

(二)单项许可

单项许可是指日本经产省将在交易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审查和发放单笔出口交易的出口许可。出口审查的重点包括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最终用户适当管控该物项的能力等。

(三)通用许可

对于特定目的国和特定物项,经产省可以为重复性出口发放通用许可。通用许可并不审查每笔交易的内容,但会以出口经营者内部合规管理有效性和事先实地核查作为发放通用许可的条件。一般情况下,通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

(四)许可例外

对于货物贸易出口的许可例外,主要包括境外维修和低价值豁免等少数情况。境外维修例外是指物项送至日本境外维修,然后仍然回到日本国内的情况。临时出境履行例外是指临时性地到日本境外旅行,用于个人使用和消费的加密设备和深水潜水装备等。低价值豁免例外是指对于列载法律法规中的,且价值低于一定金额的物项,不再需要出口许可。

六、违法处罚

对于违反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的行为,日本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处罚措施。

一是通报。日本经产省可以将违法者名称在其网站公布。虽然处罚力度最轻,但对于违法者国际商誉和信誉都有负面影响。

二是行政处罚。经产省可以在最长三年时间内,禁止违法的出口经营者从事相关出口经营业务。

三是刑事处罚。刑事处罚责任最重,并区分个人和法人分别处理。

对于个人,将处以十年以内有期徒刑,或/并处三千万日圆(或五倍出口金额)的罚款。对于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将处以十年以内有期徒刑,公司将处以十亿日圆(或五倍出口金额)的罚款。

七、《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与贸易管控

该《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旨在通过政府行政和财政等手段,保障国民经济和民生重要物资的供应链稳定,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相关设备的安全审查,促进尖端敏感技术的合作开发以及通过非公开专利方式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技术进行保护等。

对国民的生存、国民生活及经济活动有巨大影响的重要物资,日本政府可采用提供财政资助或优惠贷款等方式鼓励企业增加供应。此外,政府还可能以官方储备的形式保障重要物资的供应。对于公用设施、交通运输、电信网络等重要基础设施,将重点加强安全稳定方面的审查,尤其是针对关键设备的进口和维护实施事前审查制度。日本政府还将通过财政资助等手段,整合国内官民资源,对国家制定的重要技术的研发提供资金和信息的支持。对于关系国家及国民安全的发明,可以授予非公开专利权,通过信息保全措施避免相关发明为外国所知。

由此可见,该法案着眼于重要技术和关键物项的保护和保障,在技术和货物进出口管控、进口设备事前安全审查以及关键技术对外保密等方面都有具体的新举措。对于参与高新技术设备对日贸易的我国企业,该法案可能对既有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日本的出口管制制度内容丰富、程序复杂,且根据日本政府的政策需要在不断地更新和补充。对于需要从日本获取技术、设备和原材料的中国企业而言,关注日本出口管制相关政策和法律变化,有针对性地做好技术、政策和法律准备,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稳定供应链。对于依赖于日本供应链的我国企业,我们建议在目前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国际间技术转移限制增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日本法律法规要求,配合日本出口商完善合规内控制度,有效管控和跟踪日本原产物项的使用和销售。同时,日本新法出台也将对现有中日贸易结构和程序产生影响,也建议相关企业尽快了解法律法规变化,有针对性地做好合规管理和供应链管理。

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

作者

  • 张国勋,北京办公室  高级顾问,业务领域:贸易合规和救济, 反垄断和竞争法, 海关和进出口,特色行业类别:通讯与技术
  • 李美善  律师,东京办公室  合伙人,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并购, 反垄断和竞争法, 劳动人事
  • 姜喆  律师,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业务领域:贸易合规和救济, 跨境投资并购, 诉讼仲裁
  • 于治国  律师,北京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业务领域:贸易合规和救济

特别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延伸阅读:姜喆、张国勋等:RCEP国家出口管制(一)--韩国出口管制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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