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更新(2022-8-5)
发布日期:2022-08-05

一、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多哥共和国等1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8号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多哥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泊尔、苏丹共和国、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共和国、乍得共和国和中非共和国等1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的进口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其中,98%税目为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文件附件中税率为0的税目,共计8786个。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2年7月22日

二、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58号令

(2022年7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258号公布  自2022年7月31日起施行)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1985年1月10日海关总署〔1984〕署货字1089号文发布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1985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1985〕署货字第1097号文发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6年7月3日海关总署〔1986〕署货字第671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6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41号、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2年3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06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07号公布、根据2005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42号、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2年3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07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6年8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51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9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224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9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图片

三、海关总署

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0号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监管作业无纸化改革,便利和规范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相关手续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等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以及再次改营进出境运输的海关监管。

二、船舶在经营进出境运输(含境内续驶)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实施监管。

三、进出境船舶需改营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时,在“海关业务类型”数据项填报代码5(改营境内运输)。

在进口货物、物品卸载完毕或者进境旅客全部下船以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海关进行审核,确认相关监管要求已完成后,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解除海关监管,同时将船舶备案信息由“进出境运输”更新为“改营境内运输”。

四、已改营境内运输的船舶,如需再改营进出境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向海关提交《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离港航行计划》电子数据时,在“是否由境内运输改营进出境运输”数据项填报代码1(改营进出境运输)。海关进行审核后,将船舶备案信息由“改营境内运输”更新为“进出境运输”。

五、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时,留存船上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或调拨至其他进出境船舶。

改营境内运输后使用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不再享受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优惠。

六、海关对改营船舶工作人员的监管,按照进出境旅客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1日图片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认监委关于明确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换版有关工作要求的公告

2022年第11号

GB 4943.1-2022《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和GB/T 9254.1-2021《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 电磁兼容 第1部分:发射要求》2项新版国家标准已发布,分别对GB 4943.1-2011、GB 8898-2011和GB/T 9254-2008、GB/T 13837-2012等4项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整合。为确保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序实施,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音视频设备》(编号:CNCA-C0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CNCA-C16-01:2014)中认证依据标准清单予以修订(见附件)。

二、2项新版标准证书换版截止日期统一为2024年7月31日,以便企业1次申请、1次送样、完成2项标准证书换版。证书换版过渡期安排是为了便利已获证企业进行证书换版,降低换证成本,不是推迟标准实施日期,相关产品应符合《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附件: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清单

认监委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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