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勇、 王承杰等:领先机构解读国际仲裁在中国的演变与升级(上)_贸法通

陈福勇、 王承杰等:领先机构解读国际仲裁在中国的演变与升级(上)

发布日期: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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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545月,中央政府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自此,仲裁及其裁决所特有的一裁终局性、法律约束性和法院可执行性等国际统一原则,在成立仅五年的新中国埋下第一颗种子。

回首往昔,我们已经走了很长一段路。

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1-2022)》显示,2021年,全国270个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415889件,标的额合计8593亿元。

国际仲裁在亚洲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程序冗长、费用高昂的批评声,因此优化仲裁实践成为各家机构的当务之急。

初踏国际仲裁核心圈的中国,会为全球实践带来怎样的助益?随着大湾区成长为充满活力的全球商业枢纽,香港和深圳仲裁在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带着以上种种疑问,我们邀请了中国法律市场六大领先仲裁机构分享真知灼见。本期为大家展示其中三篇。

一、顺势而为:仲裁探索与实践最新观察

仲裁业的发展,需要仲裁从业者积极有为,也需要立法、司法、行政各部门形成合力,这两方因素又会相互影响、彼此促进。从实践观察看,已有相当数量的国际商事争议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并且主要以中国作为仲裁地,仲裁案件来源的国际化有所提升。

近年来,中国仲裁与国际良好实践进一步对接,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以及作出临时措施的权力,从机构规则逐步上升为立法考量,力图解决中国仲裁实践一直存在的问题,法院系统积极采取支持仲裁的裁判倾向,世界银行的新营商环境评分亦加重了对仲裁指标的考察。各方正在合力促进中国商业环境与法律环境向仲裁友好的方向发展。

与此同时,包括北仲在内的中国多家仲裁机构也在锐意改革,以更符合市场需求、更尊重商事仲裁客观发展规律为方向,更新仲裁规则,培养仲裁从业队伍,提升仲裁服务水准。其中,有不少国际化探索与新方案可以关注。

陈福勇,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

仲裁费用改革。北仲2019年修改仲裁规则,在全国率先将仲裁员报酬与机构管理费明确区分开来,并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进一步与国际仲裁费用机制接轨。《关于采用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的操作指引》等配套机制也随之公布,以此鼓励当事人及仲裁员采用按小时费率计收仲裁员报酬,并已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适用小时费率的案件中,最高的案件为当事人节省了一半以上的仲裁费用。

推进主导权移交试点。程序管理方面,北仲在中国大陆率先开展程序主导权移交试点工作,积极推广仲裁员主导推进仲裁程序的模式,逐步改变机构承担更多程序组织工作的传统模式,以提升仲裁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

仲裁庭可决定网上开庭。为积极回应新冠肺炎疫情下国际仲裁领域的实践关切,缓解对开庭环节的冲击,北仲2020年即制定关于网上开庭的试行指引,2022年修订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网上开庭。网上开庭的案件数量同比大幅增长,得以积累了大量的线上仲裁经验,并继续保持仲裁的效率优势。

增加当事人选任首席仲裁员的方式。北仲2022年修订的仲裁规则,在“名单制”“推荐制”外,增加首席仲裁员可由两位边裁共同选定的方式,实践中也正在扩大适用范围。当事人对己方选定的仲裁员都较为信赖,由边裁选定首席仲裁员可以视为当事人选定仲裁员权利的一种延伸。

投资仲裁的中国方案。北仲于2019年发布《投资仲裁规则》,并于2021年发布《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守则》,在国际社会对于投资仲裁修改呼声不断高涨的时期,提供了中国方案。

这些探索与革新,一方面减少了国际商业主体适应规则的成本,另一方面也积极为国际社会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仲裁机构正在抓住国家对外经贸发展的契机,寻找一条能够充分吸引国际主体、提升服务能力的改革路径。

实践不断融合,当中国仲裁国际化与国际仲裁中国化在未来进一步实现,将很难区分彼此。在逐步交汇的趋势中,既能顺势而为又能适时引领,是中国仲裁机构的持续课题。

二、迈向国际仲裁核心圈

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仲裁是一种舶来且年轻的争议解决制度。评价一国仲裁的国际地位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展开:(1)该国仲裁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国际影响力;(2)该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影响力;(3)该国作为仲裁地的受欢迎程度。从上述方面来看,中国仲裁的国际地位历经60余载的演变已得到质的提升,正在向国际仲裁的核心圈稳步迈进。

创新成果被国际仲裁所认可和接受。新中国的仲裁事业始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的涉外仲裁,而贸仲仲裁规则始终对标国际仲裁规范和通行做法。由贸仲最早提出并率先实践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解决争议方式,在其受理的涉及境外当事人争议中被广泛适用,亦为国际仲裁界认可和接受。贸仲在1994年修订施行的仲裁规则中规定了简易程序,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新近制定的快速仲裁程序贡献了规则和实践经验。此外,贸仲在内的许多中国仲裁机构实行的机构指定秘书协助仲裁庭推进程序的做法在国际上也得到了采纳和推广。

机构公信力和影响力日益扩大。截至2022年1月,中国共有270家仲裁机构。近10年间,贸仲处理案件争议标的额达7124亿元,其中涉及国际和涉外案件争议金额2515亿元,境外当事人覆盖152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和执行,仲裁公信力获得普遍认可。2021年5月,贸仲被业界权威的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

中国作为国际仲裁新目的地受到关注和欢迎。据《调查报告》统计,近年来中国香港、北京和上海三地稳居最受当事人青睐的前10名仲裁地,分别位居第三、第六和第八名。今年5月,贸仲被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正式列入“提供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的提供商名录”,目前仅有三家机构被列入其中,这三家均为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争议解决机构,体现了业界对中国仲裁机构争议解决服务的认可和信任。

王承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通往核心之路

中国仲裁以机构仲裁为主,其蓬勃发展离不开中国仲裁机构的多年深耕。作为中国最早成立和最具代表性的仲裁机构,贸仲近几年有以下主要举措:

持续深化国际化建设。在跨境机构布局上,贸仲在香港、维也纳及温哥华分别设立三个境外仲裁中心,着力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今年5月在广西南宁设立贸仲东盟庭审中心,全面对接服务东盟及RCEP区域经济合作,扎实推进高水平开放。在仲裁员队伍全球化布局上,贸仲仲裁员来自144个国家和地区,涵盖112个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家和地区,目前在册的1897名仲裁员中,有591名为外籍及港澳台仲裁员。在区域仲裁服务上,贸仲2021年发布了《贸仲香港仲裁案件适用内地与香港<保全安排>实务指引》,为大湾区建设提供仲裁专业化服务。

不断推进争议解决新格局发展。贸仲立足新发展阶段,稳步构建“以商事仲裁为主,国际投资仲裁、商事调解”三驾马车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格局。在商事仲裁领域,谋求更精细化专业化的仲裁服务。在平台建设上,贸仲2021年率先设立贸仲上海证券期货金融国际仲裁中心,今年7月成立了贸仲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在规则制定上,贸仲为建设工程、金融等领域的纠纷制定了专门争议解决规则,助力专业领域的纠纷解决。2021年,首例适用贸仲《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的26亿元争议案件得到成功解决,广受行业关注。

在投资争端解决领域,贸仲2017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三部投资仲裁规则,即《贸仲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填补了国内投资仲裁领域空白;还于同年公布实施《贸仲<CEPA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调解规则》及调解员名册。

在商事调解领域,贸仲于2018年5月专门成立了调解中心,并于同年发布调解规则,建立了调解员队伍。

大力加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贸仲连续多年组织研究并出版《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际仲裁制度研究》《仲裁与法律》等系列书刊和各类案例选编,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中国仲裁的适用》2021年被联合国贸法会图书馆收录。2021年7月,贸仲专门成立贸仲国际仲裁研究院,打造集仲裁课程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法治建设“四位一体”的全新综合性研究平台。

此外,贸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上亦斩获颇丰,比如历时20年组织的“贸仲杯”国际赛事,并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多所高校合作设立涉外律师和国际仲裁方向的硕士联合培养机制,建设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智库,为国际仲裁在中国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优化仲裁生态的机构使命

近几十年来,纵观国际仲裁的发源地欧洲大陆,势头迅猛的亚洲、南美,以及新兴萌芽的非洲,仲裁都在呈指数级飞跃发展,仲裁员和机构的数量不断增长。然而,在良性竞争裨益的背面,仲裁机制也在变得更冗长、昂贵和复杂,使其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有效性遭受质疑。对此,仲裁机构当仁不让地应成为优化仲裁制度的先锋。

呵护仲裁机制生命力

仲裁自1780年代萌芽至今,已发展了两百余年。随着仲裁的参与者愈加丰富,从最初的机构、当事人、代理人,扩展至仲裁庭秘书、第三方资助者、投资仲裁的国家和实体等,仲裁机构需要平衡的诉求和利益也日益多元。例如,仲裁员希望当事人有专业代理人,从而基于共同的话语体系,更高效地完成仲裁程序,但当事人往往希望减少律师费用。仲裁员希望仲裁机构提供细致的管理服务,但能够独立进行审理和裁决。代理人一方面希望仲裁机构可以提供更详细的指引,又可以灵活管理,甚至量体裁衣。这些诉求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摩擦,进而要求仲裁机构承担起平衡协调的功能。

仲裁机构的生存取决于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生命力。换言之,机构对仲裁的可持续发展有迫切的需求。于是,在多方博弈的国际仲裁生态环境中,仲裁机构开始重新思考仲裁程序的本质,以及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事和投资仲裁的实践中,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互为补充。大多数人青睐机构仲裁,一方面是由于机构可以有效管理案件,推动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仲裁机构通过几十甚至上百年的发展,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能够给予当事人实用且建设性的意见。国际上知名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已比较趋同,但仍存在价值和治理结构上的重要差异。

仲裁是将权力从当事人转移到仲裁员的过程。仲裁程序开始时,当事人保留控制权,如选择仲裁庭、就准据法达成一致、决定程序令和时间表,以及确定仲裁地和仲裁语言。仲裁启动后,仲裁员开始掌控仲裁程序,最终可以决定当事人间无法达成一致的程序问题,在适当时下令开示文件、用何种开庭、确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最终做出仲裁裁决。仲裁员的职责与其权力相关,并围绕正当程序、公平和当事人的授权而发展;其权力不仅源于仲裁的合同性质,还来自于其裁决职能。仲裁机构则可以:

(1) 动态地维护仲裁员和当事人间的平衡;

(2) 提供仲裁规则、指引和模版,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推进程序提供框架以及细致的标准化文件;

(3) 通过对仲裁规则的解释及在先前案件中的适用来减少个案上的延误;

(4) 提炼共性,为国际仲裁行业提供行之有效的创新举措。

黄志瑾,国际商会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北亚地区主任

仲裁机构的职责

仲裁员的首要职责是公平、及时地解决争议,并提供可执行的裁决;而仲裁机构的首要职责便是提供高效且性价比高的案件管理服务,以支持仲裁员和当事人实现上述目标。机构有责任向当事人提供仲裁员名册供其选择,并向选定的仲裁员提供有关案件和各方的充分信息。另一方面,仲裁机构也需要保证自身品牌的价值,对仲裁员进行“干预”。

仲裁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合议,以及基于该合议产生的“准司法”属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石。仲裁机构在有限的权力范围内,通过精巧的制度设计,实现便利当事人、维护当事人利益,最终鼓励当事人诉诸诉讼以外的争议解决途径。

确保仲裁裁决的“质量”和可执行性。虽然“一裁终局”是仲裁的主要特征之一,也被中国《仲裁法》等立法支持,但缺乏“上诉”也日益成为当事人“弃诉投仲”的主要障碍之一。不难想象,仲裁生态圈各方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大相径庭。仲裁机构希望能够对仲裁裁决做好“品控”,在签发裁决书之前,机构内部先通过“审核”;仲裁员则更希望对仲裁裁决有更多自主权;当事人对此则各有考量。

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开始在内部架设层级以协助仲裁庭。例如,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19年开始选择性采纳复裁程序;国际商会(ICC)方面,《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34条亦规定,仲裁庭做出的裁决,未经仲裁院“核阅(scrutiny)”后批准不得签发。据此,ICC仲裁院收到仲裁庭提交的裁决初稿后,可对裁决书的进行形式修改,并在不影响仲裁庭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提醒注意实体问题。

仲裁裁决的公开。ICC在《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下称“指引”)中提出,自2019年起做出的ICC仲裁案件裁决经过脱密处理后,可在结案两年后予以公开,以进一步提高仲裁的透明度。2021年6月1日,在满足“两年冷静期”“当事人信息脱敏”“当事人明示同意”等多个要件前提下,ICC开始在官网上陆续免费公开裁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下称“港仲”)于2021年推出名为HKIAC Case Digest的可检索数据库,收录港仲根据不同程序规则所作的程序性决定和匿名摘要。国内多家仲裁机构也通过选编经典案例并进行解析来实现“同案同判”的目标。

仲裁裁决的公开从表面上看似乎与仲裁保密性特征相违,但考虑到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以及只留有仲裁员信息的特点,不难看出这个制度的初衷,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确保案件裁决质量,从而维护仲裁的整体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此外,裁决的公开可以从很大程度上督促仲裁员对裁决进行“说理”,并进而实现裁决质量的标准化与高质化。理论上说,不论是《纽约公约》《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还是中国《仲裁法》均未将说理(reasoning)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虽然部分仲裁机构规则中都明确要求裁决应说明其理据,但普遍来说,各国均没有将未说明理由作为撤销裁决的法定事由。尽管法院对这个问题几乎无法控制,但仲裁员仍有义务对当事人和仲裁界提供其裁决的全面理由。据Jivraj v Hashwani (2011)的判决所述,仲裁员是“与接受其服务的当事人没有从属关系的独立服务提供者”,以及其职能要求仲裁员“超越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不为任何一方的特定利益形式,或为了促进任何一方的特定利益行事”。

对仲裁费用的管理。虽然不断有声音抱怨仲裁变得过于昂贵,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5年ICC仲裁院与ADR委员会报告《国际仲裁中关于费用的决定》,在ICC仲裁程序总费用中有超过83%是当事人支付给律师、证人、专家、翻译的。相比之下,仲裁员的平均费用仅占总费用的15%,而机构的管理费则占比更小,为2%。据此,仲裁机构对仲裁费用的控制并不能对整体费用水平产生影响。即便如此,仲裁机构仍在付诸努力去减少仲裁费用。

比如,ICC在《指引》中对仲裁员费用做出 “奖惩”措施,在仲裁庭能高效完成仲裁的情况下,仲裁院可以在原定数额的基础上提高仲裁员报酬;而如果晚于“最后一次实体庭审之后,或就实体问题提交最后一次书面文件后的两个月(独任仲裁员)和三个月(三人仲裁庭)内提交裁决书初稿”的要求,除非存在仲裁院认可的因素或特殊情况,否则仲裁院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减少仲裁员报酬。实践中,2019年,有66个仲裁庭被减少了仲裁员费用,减少幅度介于3%-25%之间。此外,港仲和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也在小时收费与从价收费中,探索当事人的优选模式。

除了监督仲裁员之外,机构对自身也施加压力,根据《指引》,“如核阅程序因不受仲裁院控制的特殊情形之外的因素而延迟,仲裁院的管理费将视迟延的时长至多减少20%”。

当然,前述三点如果只是单纯的“监管”,则或多或少局限于机构的一厢情愿。但若与国际仲裁中仲裁员取得报酬的方法和比例结合来看,就会理解这些监管并非无根之木,也更能深刻理解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相互依存的生态特点。比如,仲裁机构会通过规则确保仲裁庭有足够的资金得以存续,仲裁员不必担心费用问题,更好地维护了仲裁员的权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第30条即规定,由主簿官根据《费用表》决定仲裁庭报酬。《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36条也规定,秘书长可以要求申请人临时缴付一定数额的预付金,以支付仲裁开支。

总而言之,在一个健康的仲裁生态中,各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能量流动,以及不停地演化、抵抗、恢复,达成动态平衡,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仲裁机构因其自身的特征和优势,通过案件管理、规则优化、制度引领,维护“仲裁之树”的健康和活力。

来源: 商法CB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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