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中国重要的国际贸易市场。近年来,美国政府以“战略竞争”定义中美关系,对华采取一系列贸易投资限制措施和保护主义做法。根据统计,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仅依据《维吾尔族强迫劳动预防法案》(UFLPA)就扣留了原产于中国的1993票,价值2.53亿美元的货物。为帮助本市企业更好了解美国海关基本情况以及贸易执法规则,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指导下,上海市浦东国际商会(上海市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联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通过全面解读CBP执法手段、执法趋势、合规要求等,编写了《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贸易合规与执法——中国出口商的实务指南》。《指南》将分七期推送
第一期: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概述
一、 组织架构与职能
二、 重点执法部门与合规政策
第二期: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概述、最新执法关注与手段
三、 重点公开信息和电子数据获取途径
四、 贸易救济措施与EAPA调查
第三期: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最新执法关注与手段
五、 强迫劳动
六、 USMCA原产地规则
第四期: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最新执法关注与手段
七、产品归类和海关估价
八、ACE自动化商业贸易处理系统与GBIs供应链信息收集制度
第五期: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最新执法关注与手段
九、知识产权
十、电子商务
第六期: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最新执法关注与手段、对美出口的合规要求与操作指南
十一、 海关执法的行政程序
十二、与征税有关的合规要求及操作指南
第七期:对美出口的合规要求与操作指南
十三、与强迫劳动有关的合规性管理及操作指南
十四、其他海关执法的合规要求及操作指南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最新执法关注与手段
七、产品归类和海关估价
(一)产品归类规则
1. 协调制度与美国协调关税表
美国海关对产品的归类是以美国协调关税表(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HTS”)为基础的,HTS是以国际协调制度为基础,并适用于世界大部分货物贸易的全球命名系统。该表列出了所有进口到美国的商品的关税税率和统计类别。HTS的法律文本包含国会通过并经总统颁布的所有规定。
在解决商品归类的实践中,CBP利用协调制度进行商品归类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一般解释规则(General Rules of Interpretation,“GRIs”)是做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依据。在许多裁定中,CBP都会明确指出美国HTS项下的商品归类应根据一般解释规则做出。第二,协调制度的解释注释(Explanatory Notes)在商品归类时具有重要参考作用。尽管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通常认为其能够适当地解释品目、界定品目范畴。审理具体案件时往往可以基于此将争议的商品纳入具体的品目。
2. GRIs介绍
GRIs是6项协调制度国际规则,概述了用于确定商品分类的方法,旨在帮助理解和正确应用HS税则分类,是在商品归类中极其重要的规则。这6项GRIs设计为按顺序适用于特定商品,直到可以对其进行分类,其中GRIs 1-5 最常被引用(GRI 1-3 涵盖几乎所有商品的分类)。GRIs具体规则如下:

(二) 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统一估价准则,来确定某一进出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的作业程序。一般来说,所有出口到美国的商品的完税价格将是商品的交易价值。如果交易价值无法使用,则考虑其他的辅助估价基础。按使用优先顺序列出的辅助估价基础是: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类似商品的交易价值、计算价值和推断价值。如果进口商在报关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则最后两个值的优先顺序可以颠倒。
1. 交易价值法
根据美国海关法,在入境时向美国海关申报的报关价通常是“交易价值”。进口商品的交易价值是该商品出口到美国时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加上不包括在该价格中的如下其他金额:买方发生的包装费用、买方产生的任何销售佣金、任何协助的价值、买方作为出售条件所需要支付的任何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进口商品随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的归于卖方的收益。而上述项目的金额仅在实际支付或应支付价格的情况下才计入交易价格,以确保金额的准确性。
但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则无法确定交易价值,就必须按优先级的顺序考虑下一个价值基础进行评估。
2. 同类或类似产品的交易价值法
当交易价值无法确定时,将尝试以相同商品的交易价值对进口商品进行评估。如果找不到与进口商品相同的商品,或者该等商品不存在可接受的交易价值,则下一种评估方法是类似商品的交易价值。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所使用的值都将是以前已接受的自定义值。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必须在被评估的商品出口到美国的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美国。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交易价值必须以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相同商业水平和被评估商品的销售数量为基础。如果不存在这样的销售,则可以使用不同的商业水平或不同数量的销售,或两者都使用,但必须调整以考虑到任何此种差异。任何调整都必须基于充分的信息,即确定调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信息。
3. 倒扣法
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美国海关接下来会考虑扣除价格,也就是使用倒扣法。扣除价格主要是指产品进口后在美国的转售价格,并对某些费用进行扣除。扣除价格的基础通常是进口日或进口日前后产品在美国销售的最大总数量的单价。除非进口商指定计算值为首选评估方法,否则将使用此方法。基本上,扣除价值是指进口商品后在美国的转售价格,以及对某些项目的扣除。在讨论扣除价值时,使用了“相关商品”一词。该术语是指被评估的商品、相同的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一般来说,扣除价值是通过从一个单价开始,并对该价格进行某些增减来计算的。
4. 成本构造法
在无法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美国海关会考虑“计算”价格(Computed Value),也叫成本构造法,即以下各项的总和:(i)原材料、制造和其他加工成本或价值;(ii)利润和一般费用(General Expenses);(iii)任何辅助费用(Assist Value)和(iv)包装成本。进口商可以在产品报关时向美国海关提出请求,要求使用计算价格而非扣除价格。
5. 兜底方法
如果前几个值都不能用于评估进口商品,那么海关价值必须基于前几种方法之一的价值,并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整。所确定的值应尽可能基于先前确定的值。比如合理调整同类或类似产品的交易价值: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应在被评估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的要求可以灵活解释;在被估价商品出口国以外的国家生产的相同的进口商品(或类似的进口商品)可以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可以使用已根据扣除价值和计算价值确定的相同进口商品(或类似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
(三)调查方法及应对
CBP主要通过发放CBP Form 28表格的方式来进行调查,该表格其实是美国进口产品海关归类及估价信息表,其调查的基本内容有进口商、出口商基本信息及关联关系、提供涉案产品采购合同、提供涉案产品描述、提供涉案产品物料清单/BOM、提供涉案产品出厂质检单、提供涉案交易的订单、商业发票、箱单、结算单、提单、提供涉案产品生产所用原材料采购商业单据以及提供涉案产生产用原材料及产成品进出口单据。在收到Form 28问卷后,进口商通常有30天的时间提交答复,多数情况下经申请可获得延期。美国海关在做出清关动作前,可能会发放Form 29(Notice of Action),就所审查的事项告知进口商最终的行政措施(Action Taken),或者拟采取的行政措施(Proposed Action)。
(四) 产品归类相关典型案例:CBP总部 HQ H332382 咖啡因袋案
申请人请求对待裁定的商品Mojo咖啡因袋适用HTSUS 2106.90.99税则分类,该税则描述为“未在其他地方明确或包括的食品制剂(food preparations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or included)”。Mojo咖啡因袋适用这一税则分类的前提是,其满足该税则描述中的“制剂”概念。对于概念的考察,CBP首先引据判例:“制剂”的要素之一是“摄入”(“ingest”)。在对这一概念要素进行进一步考察时,CBP引据相关判例指出,当税则描述中某个概念在HTSUS中没有定义时,CBP对其的解释方法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术语的正确含义是其通用或字典含义”。
本案中,CBP引述了牛津英语词典及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的癌症词典对“摄入”的定义,认为Mojo咖啡因袋符合“制剂”中 “摄入”要素的定义。尽管其食用方法不是常见意义上的食用方法,即袋子本身不会被吞咽或作为食物食用,但袋子中的成分是通过放在口中从而被摄入人体的,咖啡因、天然调味剂和其他成分能够通过口腔粘膜被吸收。这些小袋是专门为人类食用而准备的。虽然不是口香糖,但这种袋装口香糖的成分和功能与HTSUS分类中含有咖啡因的无糖口香糖相似。即Mojo咖啡因袋是直接供人类食用的最终产品,并在食用时有风味和咖啡因。据此,并结合Mojo咖啡因袋的其他特征,如咖啡因袋的成分中含有咖啡因、N-乙酰酪氨酸、L-茶氨酸等作为一种食物制剂被分类在HTSUS 2106项下的成分等,符合“制剂”的定义。最终,CBP认定Mojo咖啡因袋符合HTSUS 2106.90.99税则描述,裁定将其归类于该税则项下。
八、ACE自动化商业贸易处理系统与GBIs供应链信息收集制度
(一)ACE自动化商业贸易处理系统
ACE门户是一个隶属于CBP的在线平台,旨在提高海关手续和边境安全检查的效率。ACE门户为进出口商提供了自动化的工具和资源,以便快速、准确地处理报关手续和进出口手续。以下将对ACE的概念、主要功能及具体操作方法进行介绍。
1. ACE的概念及其具体功能
ACE(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即自动化商业环境,是CBP用来促进合法贸易和加强边境安全的一个现代化商业贸易处理系统。ACE的功能作用是改善提交给CBP和其他合作伙伴政府机构(Partner Government Agencies,以下简称“PGAs”)的信息的收集、共享和处理过程,贸易界使用ACE报告进出口,CBP和PGAs使用ACE来收集、跟踪和处理所需的贸易信息,确定可接受性。
作为实现美国“单一窗口”的平台,ACE为贸易界提供了一个单一的、集中的接入点,以便与 CBP 及其PGAs进行联系。目前,CBP和超过40个PGAs正在就该单一窗口平台进行合作。通过ACE以电子方式传输进出口数据,人工流程讲得到简化和自动化,可以帮助消除冗余,尽量减少文书工作,降低运营成本,并促进更快、更有效地处理进出口货物。此外,ACE 系统能够自动验证计算,包括港口维护费(Harbor Maintenance Fee),分类(Classification),货物处理费(Merchandise Processing Fee),非正式入境限制(Informal Entry Restrictions),税费及其他费用等。
2. ACE账户申请要求及登录流程
要访问ACE安全数据门户(ACE Secure Data Portal,以下简称“ACE门户”),公司必须拥有ACE门户帐户(以下简称“ACE账户”)。需注意,ACE账户申请的前提条件是申请者必须在美国海关注册为非居民进口商(non-residential importer)。
ACE帐户由三个部分组成:账户结构、子账户类型和用户配置文件。账户结构指构成一个账户的两个账户类别:主账户和子账户,每个已批准的帐户申请都会有一个关联的主账户和至少一个子帐户。子账户类型与贸易业务活动(即进口商、报关行、担保人等)保持一致,并可以对公司和用户在ACE账户中可执行的可用任务进行管理。用户配置文件用于管理和执行不同的帐户任务,共有三种类型的用户配置文件:帐户所有者、代理帐户所有者和帐户的使用者。
1) 申请ACE账户所需要的信息及途径
ACE账户的注册较为严格,需要提前准备各类详细信息,例如公司名称及基本信息、进口商编号、公司联系人信息、个人邮箱、地址等,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通过邮箱发送。
2) ACE系统的登录流程
现代化ACE门户,可通过https://ace.cbp.gov/网站进入。首次访问现代化 ACE 门户时,根据提示点击CREATE AN ACCOUNT,填写好相关信息,创建账户,并进一步通过美国海关授予的ID和一次性密码,登录系统并使用。
3. ACE账户模块及操作指南
1) 账户管理
账户在最初创建时,帐户所有者应与主账户一致。在申请过程中所确定的主要子账户类型,即报关行(broker)、进口商(importer)等,将自动建立为主账户下的子账户。已建立多个ACE账户或者收购了一家已拥有ACE账户之公司的公司,可以选择将其多个账户或新收购的账户合并为一个ACE帐户。ACE账户的所有者还可以将现有的用户添加到账户中,并通过高级别账户管理他们对子账户的访问。
2) ACE报告
ACE报告(ACE Reports)是一种提供给ACE门户的用户以访问各种数据的工具。用户可以通过ACE报告,查看本公司及进口报关数据、货物清关状态、是否有CBP发放的调查表、与贸易救济征税相关的货物状态、所需要补缴的税金等信息。
3) 通过ACE访问CBP表格
ACE 用户可通过ACE门户的CBP表单应用来查看和管理电子版的CBP表格28(Request for Information)和表格29(Notice of Action),并根据CBP的要求在系统中填写信息,从而对调查表进行回复。
掌握CBP的ACE门户的功能和应用对出口商来说至关重要,它为各出口商企业提供了便捷的工具和资源,可以大大减少处理贸易问题的时间、提高企业口的合规性,同时有利于以数据来驱动企业相关决策的制定。
(二)GBIs供应链信息收集制度
1. 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署(CBP)颁布“通过商业环境自动化系统呈报旨在对全球商业主体身份进行识别的主体唯一标识国家海关自动化试点项目的公告”,启动GBI EPoC供应链信息收集试点项目。这是一项由CBP和PGAs主管的测试计划,测试期间为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7月21日。
该项测试的对象是美国进口代理机构,通过强制申报和自愿申报的形式来获取有关数据信息,其中强制申报的主体包括生产主体(对美出口产品的生产、或者最后供应主体)、销售主体(最终与美国进口商缔结销售协议的主体,非销售情况下,则为所有权人)、承运主体(缔结承运协议,并承担承运义务的主体),其所收集的数据类型包括:9位Data Universal Numbering System(D–U–N–S)码,13位Global Location Number(GLN)码,20位Legal Entity Identifier(LEI)码,以及CBP取自进口商业发票的13位Manufacturer or shipper identification(MID)码和其他现有进口清关信息。其收集的方式为在进口货物报关时,填报CBP Form 3461 (Entry/Immediate Delivery),以及主动呈报除了MID以外的DUNS、GLN、LEI编码。
GBI EpoC测试的国别选择出于合规风险高和贸易关系紧密两个方面的考虑。这一规则设计体现出美国有意从正反两个方面积累执法经验,其中,测试国别选择了违规风险较高的国家,或者主要贸易伙伴,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法国、意大利、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英国;在测试货物方面,GBI EpoC选择了税则章节第3、16、22、30、33、63、90和95章的货物。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CBP选择的税则章节第30和90章项下的产品,并不包括美国对华301征税的产品。
2. 政策状态的评估分析
该项目的政策目的,不是阻碍贸易,而是勾画供应链图谱;在制度设计上,类似于ITC的332常规性事实调查;从现行税则范围看,GBI EpoC测试的目的并不是收集数据信息,而是确认GBIs机制的可行性,以及基础技术的适用性。因此,GBIs信息数据的呈报制度并未设置罚则,体现出美方有意夯实该项目的公众认同,以便后续推广。
美国的供应链决策,需要首先了解进口供应链图谱,才能指定执行成本、风险和损失小,规制对象精准,政策实效强的执法决策;GBIs中的企业工商信息,与中国金税系统有可比性。实际上,中国可以率先织就对美出口供应链图谱;最后,由于此项政策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采取非强制性模式,中国企业如果有美国关联进口商,则应尽可能在短期内保证供应链信息的私密性。
来源:上海公平贸易
备注:由于实践中企业面临的贸易法律问题是复杂多样的,且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体系等并不相同,因此《指南》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