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日益增加,其中印度尼西亚作为东南亚的重要经济体,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热点。在中企“出海”印尼的投资活动中,企业并购投资作为中企扩大东南亚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路径,受到越来越多中大型企业的关注。然而,由于印尼相对复杂的法律环境,中企在采取并购投资的方式进入印尼市场时,往往会需要面对包括投资准入、交易程序、交割要求、反垄断审查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因此,中企在并购印尼企业时有必要了解和分析相关法律问题,保障并购交易的合规性,促成交易成功。
一、 印尼并购交易的基本类型
根据《印尼公司法》(UU No. 40/2007)的规定,印尼并购交易可以具体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合并(Merger):指一家或多家公司为与另一家现有公司合并而采取的法律行动,通过法律运作将合并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转移到存续公司,此后合并各公司的法律实体地位因法律运作而终止。
2、整合(Consolidation):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采取法律行动,通过成立一家新公司对原有公司进行整合,新公司通过法律运作从原有公司获得资产和负债,原有公司的法律实体地位因法律运作而终止。
3、收购(Acquisition):指法律实体或自然人为收购公司股份而采取的法律行动,导致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尽管《印尼公司法》(UU No. 40/2007)没有对“控制权”作明确的定义,但“控制权”通常可理解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决定有关公司的管理或政策的能力。《印尼公司法》(UU No. 40/2007)规定了两种收购形式:
(1)通过认购目标公司新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收购;
(2)通过直接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的方式进行收购。
4、分拆(Separation):指公司为分立其业务而采取的法律行动,导致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合法转移到两个或以上的公司,或公司的部分资产和负债合法转移到一个或以上的公司。
二、 印尼并购交易的主要程序
根据《印尼公司法》(UU No. 40/2007),外国投资者与印尼企业开展并购交易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
(一)制定合并或收购计划
就合并而言,《印尼公司法》(UU No. 40/2007)第123条规定,合并公司与存续公司的董事会均应制定合并计划。合并计划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公司的名称及住所;
2、合并公司董事会进行合并的理由及解释,以及合并的要求;
3、对合并公司股份进行评估,并向存续公司转换的程序;
4、存续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5、每个参与合并公司过去三年的财务报表;
6、执行合并的公司的进一步计划或终止业务活动;
7、存续公司的预计资产负债表;
8、合并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和员工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的结算程序;
9、与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清算程序;
10、对不同意公司合并股东权利的解决程序;
11、存续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姓名及其工资、酬金和报酬;
12、履行合并相关的预计时间;
13、进行合并的各公司状况、进展和成就相关报告;
14、进行合并的各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
就收购而言,《印尼公司法》(UU No. 40/2007)第125条规定,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都应制定收购计划。收购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收购公司董事会和目标公司董事会的理由和解释;
3、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4、目标公司的股份评估和股份转换程序;
5、拟收购的股份数量;
6、筹资准备;
7、目标公司的预计合并资产负债表;
8、与收购有关股东权利异议的解决程序;
9、目标公司董事会、专员委员会成员和员工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的解决程序;
10、与实施收购有关的预计时间;
11、因收购而产生的公司章程修订计划。
(二)公告合并或收购计划以通知债权人及员工
在相关合并或收购交易提交相关公司GMS批准之前,董事会必须在批准收购或合并的股东大会召开前30天,在一家全国性范围流通的报纸和被收购或合并的公司的员工中宣布拟议的收购,并在致电GMS之前至少30天向员工发出书面公告。此时,债权人有权在报纸公告后14天内对合并或合并提出异议。如果在14天过后没有收到反对意见,债权人将被视为同意该收购或并购。
(三)通过GMS批准
公司合并或收购需要由相关公司GMS批准。GMS要批准该合并或收购计划,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占全体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
2、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四)公证契约的签署与执行
经相关公司GMS批准的合并或收购计划应载于合并或收购契约中,该契约应以印尼语起草并经由公证人进行公证。公证人应向印尼司法与人权部(Kementerian Hukum dan Hak Asasi Manusia)申请批准。
(一)并购交易的反垄断申报
《印尼反垄断法》(UU No. 5/1999)主要规定与禁止反垄断行为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相关事项。就印尼企业的并购交易而言,《印尼反垄断法》(UU No. 5/1999)规定任何并购交易不得存在垄断和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并由印尼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Komisi Pengawas Persaingan Usaha,简称KPPU)负责监督。
具体来说,对于正在进行并购交易的公司,《印尼反垄断法》(UU No. 5/1999)规定,如果涉及的公司资产价值或销售额超过规定数额,则必须向KPPU申报。根据《2019年第3号商业竞争监督委员会条例》第2条的规定, 若收购方的公司、被收购方公司以及被收购方控制的子公司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则必须向KPPU申报:
1、企业实体因合并、兼并或收购公司股份而产生的资产价值超过2,500,000,000.00印尼盾(以全球资产价值计算);
2、企业实体因合并、兼并或收购公司股份而产生的与印尼业务相关的销售额超过5,000,000,000.00印尼盾(参照交易前的财政年度按年计算,或者参照前三个财政年度的平均收入数据计算)。
(二)并购交易的员工保护
《印尼劳动法》(UU No. 13/2003)项下主要涉及印尼境内的员工保护,跨境的企业并购往往容易涉及被收购方公司员工的劳动法问题。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在以企业并购的方式开展投资时,需要考虑员工雇佣状态及终止、遣散费和集体劳动协议等问题。
首先,在外资并购交易的情况下,被收购方公司的员工可以选择继续被雇佣,也可以自行决定终止劳动合同并领取遣散费。根据《印尼劳动法》(UU No. 13/2003)第154(1)(a)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进行并购交易,员工不愿意继续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不愿意录用员工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若参与并购交易的公司涉及集体劳动协议(Perjanjian Kerja Bersama,简称PKB),PKB将在并购后继续有效直至约定期限届满。
一方面,如果并购发生在PKB缔约方公司与非PKB缔约方公司之间,那么现有的PKB将对公司所有员工生效;另一方面,如果并购双方均为PKB缔约方公司,那么为员工提供最大利益的PKB将生效。
(三)外商投资的准入限制
外国投资者与印尼企业的并购交易与“绿地投资”(即设立PT PMA)类似,依然需要遵守印尼“新投资清单”所列明的外国直接投资(FDI)准入限制。外商投资者需依照“新投资清单”中规定的禁止投资行业领域、外商所有权限制行业领域以及与合作社和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MSMEs)建立合作关系的行业领域,判断自身所处行业领域是否可能在并购交易中面临合规问题。目前,外商投资者进入印尼市场均需获得由印尼政府发布的标准业务分类许可(Klasifikasi Baku Lapangan Usaha Indonesia,简称KBLI)。该KBLI与“新投资清单”中涉及的各行业领域相对应,有助于外商投资者识别自身行业领域并判断其商业经营活动所适用的FDI准入限制。
中资企业“出海”印尼蕴含广阔的市场机遇,也同时面临印尼复杂法律环境的挑战。中企在与印尼本地企业开展并购交易的过程中,应提高企业合规意识,遵守印尼法律所规定的相关程序性要求,并对并购交易背后如反垄断申报、员工保护以及FDI准入限制等关键性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全面规划。
来源:协力法讯
作者:陈静、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领域:物流航运(海事海商)、公司及商业(投融资并购)、重大争议解决(涉外法务)等专业法律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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