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杰、宋佳:印度尼西亚国际仲裁法律实践和最新发展(下篇)_贸法通

高文杰、宋佳:印度尼西亚国际仲裁法律实践和最新发展(下篇)

发布日期:2025-11-26
字体:
分享到:
文章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

趋势与发展

(一)国际仲裁裁决执行的不一致性

然而,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作出了一项有争议的判决,撤销了先前根据2025年4月24日第200/Pdt.Sus-Arb/2023/PN Jkt.Pst号决定授予的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裁决的执行令(an execution writ / exequatur)(PT Mahkota Sentosa Utama诉China Light Industry等)。这个裁决极具争议,因为最高法院第3/2023号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没有法律救济方式质疑承认仲裁裁决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目前并非终局且有约束力。

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随后认定,法院无权审查撤销CIETAC仲裁裁决的请求,因为该裁决是在中国作出的,因此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e)项的规定,有权撤销或废止该裁决的应当是中国法院。尽管如此,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称,根据2018年第3号最高法院通函的规定,执行令可以被质疑,该通函规定,对基于单方面(依职权)申请签发的裁定提出法律救济的途径,可以通过提起诉讼、异议或上诉。由于执行令的申请属于单方面申请,因此法院认为可以对其进行审查。

法院还同意原告的评估,即《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似乎并非有效订立,因为代表原告签署协议的人员并非原告的董事。此外,法院评估认为,法院监督下的债务重组(PKPU)产生的认可决定根据2004年第37号破产法第286条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因此,执行与认可决定不一致的仲裁裁决构成对印尼法律体系基本原则的违反。

法院进一步指出,尽管1999年第30号《仲裁法》或1958年《纽约公约》中并未明确将合同语言条款的违反列为拒绝执行的理由,但此类事项仍可作为评估协议在印尼法律下有效性的考量因素。法院考虑到,仅以外语起草协议而不提供印尼语版本,特别是在涉及位于印尼的项目的合同的情况下,可能表明起草协议一方存在恶意。因此,法院认定签发执行令违反了印尼公共政策,应予撤销。

本案凸显了在承认仲裁裁决终局性方面存在的不一致性。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表明,尽管2023年最高法院条例禁止法律救济,但在某些条件下,对执行令的质疑仍可被考虑。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援引了2018年第3号最高法院通函,该通函允许对以依单方申请方式签发的裁定提出法律救济。总体而言,本案可能进一步损害印尼对仲裁不友好的声誉,并为希望在印尼寻求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当事方制造更多不确定性。

(二)2025年BANI仲裁规则的重要更新

近期,印度尼西亚国家仲裁委员会(Badan Arbitrase Nasional Indonesia,简称“BANI“)宣布对其仲裁规则进行重大更新。2025年BANI仲裁规则(“2025规则”)现已提供紧急仲裁选项,允许当事方在仲裁庭组成前寻求紧急临时措施。此外,规则还为涉及多方当事人或多份协议的仲裁程序以及第三方参与引入了新规定,并增列了一项仲裁员更换的理由。

1.紧急仲裁

简言之,紧急仲裁允许争议方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紧急临时或保全措施。该机制的设立旨在确保任何争议方在仲裁庭组成前均不得采取可能对另一方造成不可弥补损害的行为。申请紧急仲裁的程序规定在2025规则附件一中。

2.紧急仲裁申请

申请应提交至BANI秘书处,内容包括:

  • 当事方的身份及其代理人
  • 紧急仲裁的理由
  • 所寻求的紧急措施;以及
  • 无法等待仲裁庭组成的紧急临时或保全措施的理由

BANI主席有权批准启动紧急仲裁程序。

3.紧急仲裁员的指定

BANI主席将在BANI秘书处收到紧急仲裁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名独任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不得成为审理争议本身的仲裁庭成员。

2025规则允许当事方在收到指定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指定的紧急仲裁员提出质疑。BANI主席有义务在收到质疑后四个日历日内对质疑作出裁决。

4.程序

紧急仲裁的地点由当事方协商确定,否则由BANI决定。2025规则允许以在线方式(即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紧急仲裁。首次听证会应在紧急仲裁员指定后三个日历日内举行。程序应在紧急仲裁员指定后14个日历日内完成,如有正当理由且紧急仲裁员认为必要,可延长至多七个日历日。

5.裁决

2025规则规定,该裁决具有临时性质,但仍被视为终局且具有约束力。通过将2025规则纳入其仲裁条款,当事方同意立即执行裁决,并放弃向任何相关地区法院就该裁决提出上诉或寻求其他救济的权利。

6.费用

根据BANI网站,紧急仲裁的费用为2亿印尼盾(约合12,000美元)加上增值税(目前有效税率为11%)。该费用必须在提交申请的当日支付。

7.规则缺失

如果2025规则未明确规定紧急仲裁的某些程序方面,BANI主席将临时制定相关规则。

8.仲裁程序的合并

2025规则简化了涉及多方当事人或多份协议的程序合并以及涉及第三方的程序的要求。如果当事方充分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性,则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仲裁可以合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因一份以上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可在单一申请中提交仲裁:(i)协议之间存在关联性;以及(ii)所有协议均选择BANI或BANI规则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方只有在该方对程序具有某种利益、且其参与经当事方同意并获仲裁庭批准的情况下,方可参与程序。然而,2025规则并未明确"关联性"和"利益"的参数或启动合并程序所需的其他条件,这意味着这些事项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加以确定。

9.仲裁员更换的额外理由

2025规则还规定,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未能履行其职责可以成为更换仲裁员的理由,但须经BANI主席决定。规则未详细说明何种情形构成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未能履行其职责。此前,仲裁员更换仅有三项理由,即:

  • 仲裁员无能力(即死亡或其他无能力情形);
  • 仲裁员辞职;以及
  • 程序重复进行。

这三项理由均在2025规则中得以保留。

10.影响与挑战

随着紧急仲裁选项的引入,争议方现在有了法律途径,可以在仲裁庭组成前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临时措施。这是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重大改进,特别是考虑到印尼法院体系框架内并不存在类似措施。最大的问题是紧急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执行。1999年第30号《仲裁和替代争议解决法》并不承认任何紧急仲裁程序。此外,2025规则明确规定紧急仲裁裁决具有临时性质。在Astro Nusantara International B.V.等诉PT Ayunda Prima Mitra等案中,雅加达中央地方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临时裁决,部分原因是该裁决被认为不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

来源:天元律师

作者:

  • 高文杰,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邮箱:gaowj@tylaw.com.cn
  • 宋佳,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邮箱:songjia@tylaw.com.cn

特别声明: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如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请向相关专业人士寻求法律帮助。

延伸阅读:

印度尼西亚国际仲裁法律实践和最新发展(上篇)

印度尼西亚国际仲裁法律实践和最新发展(中篇)

免责声明及版权等信息,请查看此处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