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丝路新能源矿业法律弈局:厚势——构筑可持续合规竞争力(中)_贸法通

王琳:丝路新能源矿业法律弈局:厚势——构筑可持续合规竞争力(中)

发布日期: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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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非洲是中资矿业投资较为集中的区域,也是法律变动较为频繁的区域。2016年以来,刚果(金)、赞比亚、加蓬等十多个非洲国家相继修订矿业法或多领域法规,总体趋势是提高国家对矿业项目的参与程度和利益分成、增加矿业税费、强化本地化与环境保护要求。本篇文章选取八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系统梳理,为中资企业在非洲区域的合规运营提供法律参考。

第一部分:非洲区域核心法规

一、刚果(金)

刚果(金)是全球钴矿和铜矿的核心产区,其2006年宪法为法律体系最高准则,属于大陆法系。2018年修订的《矿业法典》为外资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合规义务框架。

(一)矿权持有人在矿业法项下的合规义务

刚果(金)2018年《矿业法典》(Loi n°18/001 du 9 mars 2018)规定:申请、转让开采权均需向政府转让10%的不可稀释股份,每次续期开采权还需额外转让5%的股权。为维持开采权的有效性,开采权的矿权持有人应履行开工义务、缴纳年度区块面积税收以及履行社会义务。

有色金属的矿产资源税从2%提高至3.5%,战略矿物质(钴、锗和钽铌铁矿)的矿产资源税高达10%。刚果(金)籍自然人须在矿业公司中持有至少10%的股份,从事矿物处理的公司中该比例不得低于50%。开采权持有人须提取年度营业额的0.3%用于社区发展项目,并有义务在境内加工开采的矿物。

2025年1月,矿权管理局要求未履行转让义务的矿企限期合规,否则面临矿权证被吊销风险。2026年1月进一步要求将5%股本分配给本地员工。

(二)新能源企业在相关法律规定下的合规义务

刚果(金)《电力法》推动电力行业自由化,2025年新法令创设农村微电网许可证(Isolated MiniGrid Licence),允许单一许可证涵盖发电、输电、配电和售电活动。针对矿业企业的服务商,需遵守《分包法》相关规定:服务商至少51%的股权应当由刚果(金)籍人持有。为矿业企业提供电力服务的水电站、光伏电站均受此条款约束。

(三)环境义务

2018年《矿业法典》增加了环境审查程序,规定采矿权人有保护受采矿活动影响的环境和开采后的复垦义务,须编写并实施环境修复和治理计划、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及项目环境管理计划。

(四)分包义务

2018年《矿业法典》第1条定义中专门对“分包商”进行了界定——它们是依据刚果(金)法律设立、由刚果(金)人参股的法人。刚果私营领域分包法强制要求将相关业务按一定比例分包给由刚果(金)资本组成的刚果(金)企业。为矿业企业提供电力服务的水电站、光伏电站均受《分包法》约束。

(五)税务义务

刚果(金)矿业领域需缴纳多种税费:企业所得税30%、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3.5%、战略矿产10%、超额利润税、股份转让溢价特别税等。刚果央行对所有汇入或汇出资金转账征收0.2%的外汇管理费。

(六)外汇管制

在股息预扣税缴清后,外国投资者利润汇出不受外汇管制。但根据《矿业法》第269条,矿权持有者须在投资摊销阶段的15天内汇回其出口收入的60%,只允许将40%留在国外账户中;扣除摊销费用后,所有收入须100%汇回国内。2025年,刚果央行大幅加大执法力度。

(七)反腐败反贿赂

刚果(金)反腐败反贿赂法律框架以《刑法典》第80条至第92条关于公务员贿赂犯罪的规定为核心。2019年,该国成立了国家监察总局(Inspection Generale des Finances, IGF),强化了公共财政监督职能。企业需同时防范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和英国《反贿赂法》的域外管辖风险。

(八)出口管制与制裁

刚果(金)对钴、铜等战略性矿产实施出口许可制度。2018年《矿业法典》要求矿权持有人有义务在境内加工其开采的矿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原矿出口。企业须关注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刚果(金)东部武装团体相关制裁)、美国OFAC发布的SDN清单、欧盟限制性措施清单的叠加约束。

二、赞比亚

赞比亚是非洲第二大铜生产国,其矿业法律体系经历了重大改革。2024年底通过的《矿产监管委员会法案》标志着矿业监管进入新阶段。

(一)矿权持有人在矿业法项下的合规义务

赞比亚2024年《矿产监管委员会法案》(Minerals Regulation Commission Act, 2024)设立了独立的矿产资源监管委员会(Minerals Regulation Commission),负责矿权的授予、中止和撤销。探矿权有效期通常为2至4年,采矿权最长可达25年,但若未按期投入最低勘探支出或未履行本地化义务,政府有权撤销矿权。面积6.68—1000公顷的矿业权仅限授予本地公民公司,外国投资者须通过合资引入本地股东;面积超过1000公顷允许外资独资。

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地质与矿产发展(本地成分)条例》(依据2025年第68号法定文书SI No. 68 of 2025)强制要求:条例生效后6个月内将年度采购预算的至少20%分配给本地企业,逐步提升至5年内不低于40%;本地供应商享有15%的价格优惠;辅助性服务100%保留给本地企业。政府自2024年以来已注销2700余张不合规采矿许可证。

(二)新能源企业在相关法律规定下的合规义务

赞比亚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100%拥有可再生能源企业。2024年《电力(开放准入)条例》打破电力供应公司(ZESCO)的垄断,促进独立电力生产商(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 IPP)直接向消费者供电。2025年起太阳能项目审批时间已从6个多月缩短至48小时,光伏项目享受设备进口关税全免及增值税零税率(至2027年底)。农村地区投资可享受20%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前五年)。

(三)环境义务

赞比亚环境管理局(Zambia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uthority, ZEMA)依据《赞比亚环境管理法》(2011年修订案),要求任何可能显著改变环境的矿业勘探、开采或能源建设项目须通过EIA审核,涵盖生物多样性、水文地质、社区健康等12项核心指标。未通过认证的项目将面临最高200万克瓦查(约合8.5万美元)罚款或5年运营禁令。2024年《矿产监管委员会法案》将ESG(环境、社会和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的缩写)的考量嵌入许可证审批。

(四)分包义务

2026年1月生效的《本地成分条例》要求:条例生效后6个月内将年度采购预算的至少20%分配给本地企业,逐步提升至5年内不低于40%。辅助性服务100%保留给本地企业。本地供应商享有15%的价格优惠。

(五)税务义务

赞比亚矿业公司适用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矿产资源税方面,铜等贱金属适用5%的税率,宝石和贵金属更高。2025年国家预算将非传统出口产品及增值铜产品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15%提高至20%。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投资可享受20%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前五年)。

(六)外汇管制

赞比亚银行(Bank of Zambia)于2025年12月26日正式发布《2025年货币指令》(Currency Directive 2025),确立克瓦查为国内交易的唯一法定货币,同时为矿业等依赖外汇的行业提供了明确的例外情况,以平衡货币主权与经济运行的实际需求。

(七)反腐败反贿赂

赞比亚的贿赂行为主要由《2012年反腐败法》(Anti-Corruption Act, 2012)规制。该法具有域外效力——第91条规定,在赞比亚境外实施的违法行为将视同在赞比亚境内实施;外国公民触犯该法,同样受其管辖。第92条进一步规定,该法项下的犯罪均属可引渡罪行。赞比亚反腐败委员会(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C)是主要执法机构。

(八)出口管制与制裁

赞比亚对铜、钴等战略性矿产实施出口许可制度。企业须关注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美国OFAC发布的SDN清单、欧盟限制性措施清单的叠加约束。作为SADC(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outhern African Development Community的缩写)成员国,赞比亚还受区域内贸易协定的约束。

三、加蓬

加蓬位于中非西海岸,拥有丰富的锰矿、铁矿和石油资源。其法律体系以法国法为基础,近年来持续推进矿业法改革。

(一)矿权持有人在矿业法项下的合规义务

加蓬《矿业法典》(Loi n°037/2018 du 11 juin 2019)共计298条,新增国家占有干股的规定——国家具有系统参与权,占有10%免费且不可稀释的干股;并有权以商业价格购买另外25%的股权。2024年7月2日颁布的第0276/PR/MM号法令建立了主权物质制度,授予国家在大型矿山运营企业里系统性获得35%无偿且不可稀释股权的权利。小规模采矿许可仅授予加蓬国民持股不低于35%的公司;尾矿开采许可证的最低本地持股要求为25%。

(二)新能源企业在相关法律规定下的合规义务

加蓬新能源行业发展尚处于早期阶段。该国已通过2021年气候变化法令,目标是到2050年实现碳中和。截至2022年底太阳能装机仅1MW,2024年11月,首座公用事业级太阳能电站(11MW)投运。新能源领域对外资较为开放,但投资协议中通常要求本地员工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

(三)环境义务

加蓬《矿业法典》和《环境保护法》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提出了严格要求。矿业项目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估(EIA),并获得环境合规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分包义务

加蓬根据2021年11月29日颁布的第024/2021号法律,分包业务保留给经批准的中小企业(Petites et Moyennes Entreprises agrées, PME agrées)。中型企业是指由加蓬公民拥有或控股的公司。只有在当地专业技术服务匮乏、不可用或无法获取的情形下,总承包商才可以选择外国公司分包。

(五)税务义务

加蓬在投资回报之前,采矿费比例在生产开始时以5%的比例适用;投资回报后,公司应缴纳30%的公司税,采矿费从5%增加到10%。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8%。作为CEMAC(中非经济与货币共同体,Communauté Économique et Monétaire de l’Afrique Centrale的缩写)成员国,加蓬还须遵守共同体层面的税收协调规则。

(六)外汇管制

加蓬作为CEMAC成员国,实行共同外汇管制政策。中非国家银行(Banque des Etats de l’Afrique Centrale, BEAC)统一管理外汇,规定出口收入须在180天内汇回国内。外国投资者在缴清税款后,利润汇出需向BEAC提前30天申报,大额汇出须经审核批准。

(七)反腐败反贿赂

加蓬于2003年出台《反腐败法》(Loi n°003/2003 du 7 mai 2003),禁止包括国家官员主动或被动的腐败、欺诈、贪污、挪用公共财产等行为。该法要求董事会须设立合规官职位。据部分公开资料报道,曾有企业因未满足该要求被处以年度营业额2%的罚款。加蓬还设立了国家反腐败委员会(CONAC),负责协调反腐败政策的实施。

(八)出口管制与制裁

加蓬对锰矿、铁矿等战略性矿产实施出口许可制度。企业须关注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美国OFAC发布的SDN清单、欧盟限制性措施清单的叠加约束。作为CEMAC成员国,加蓬还受共同体层面的贸易规则约束。

四、马里

马里是非洲第二大黄金生产国,其矿业法律以2019年《矿业法典》和2023年修订的《矿业法典》为核心。近年来政治局势出现波动,法律环境不确定性上升。

(一)矿权持有人在矿业法项下的合规义务

马里2019年《矿业法典》(Loi n°2019-002 du 29 avril 2019)规定国家享有10%的免费干股,并有权在商业基础上额外收购10%的股权(总计可达20%)。2023年新《矿业法典》(Loi n°2023-036 du 25 août 2023)进一步将国家的免费干股比例提高至20%,在勘探和开采阶段均可选择收购额外15%的股权(总计可达35%)。金矿的从价税率从3%提高至6%(若金价高于1500美元/盎司)。

2024年赣锋锂业在Goulamina锂矿项目中向政府转让10%干股及25%付费股份,成为新法下首个大型外资项目案例。

(二)新能源企业在相关法律规定下的合规义务

马里1991年《投资法》(2012年修订)及2016年《公私合作法》为能源项目提供法律保障。2020年法律免除可再生能源设备的增值税和进口税。经济特区(如锡卡索-科霍戈-博博迪乌拉索经济特区)内企业可享受0%(不超过10年)或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环境义务

马里环境管理以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局(Agence pour l’Environnement et le Développement Durable, AEDD)为核心。依据2012年《环境管理法》,大型矿业项目须完成全面的EIA,并获得环评合规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2019年《矿业法典》进一步强化了环境义务,要求矿业权人提交阶段性环境报告。

(四)分包义务

马里2019年《矿业法典》在矿权持有人的义务条款中规定了“本地优先”原则,要求矿业公司在采购物资和服务时优先考虑马里本地企业。2023年新《矿业法典》进一步将本地采购的优先权确立为刚性义务,并授权矿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地化义务的矿业权人进行处罚。

(五)税务义务

马里矿业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金矿的从价税率从3%提高至6%(金价高于1500美元/盎司时)。2023年新法典废除了此前矿业公司在项目开发阶段享有的免税进口设备和材料的优惠待遇。

(六)外汇管制

马里作为西非经济货币联盟(Union Economique et Monétaire Ouest Africaine, UEMOA)成员国,货币为非洲金融共同体法郎(CFA Franc),与欧元实行固定汇率(1欧元=655.957 CFA法郎)。外汇管制由西非国家中央银行(Banque Centrale des Etats de l’Afrique de l’Ouest, BCEAO)统一实施。出口收入须在120天内汇回国内。

(七)反腐败反贿赂

马里的反腐败反贿赂法律框架以《刑法典》中关于腐败和贿赂的条款为核心,同时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约束。2015年《反腐败法》(Loi n°2015-034 du 16 juillet 2015)设立了马里反腐败局(Office Central de Lutte contre l’Enrichissement Illicite, OCLEI),负责调查和起诉腐败犯罪。

(八)出口管制与制裁

马里对黄金等战略性矿产实施出口许可制度。由于政治局势出现变化,联合国安理会对马里实施了制裁措施。企业须特别关注美国OFAC发布的SDN清单中涉及马里的条目。作为ECOWAS(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nomic Community of West African States的缩写)成员国,马里还受共同体层面的贸易规则约束。

五、马达加斯加

马达加斯加是世界第四大岛,拥有丰富的镍矿、钴矿、石墨和稀土资源。2024年10月生效的新《矿业法典》对矿业投资框架进行了全面修订。

(一)矿权持有人在矿业法项下的合规义务

马达加斯加2005年《矿业法典》(Loi n°2005-021 du 17 octobre 2005)经2015年修订(Loi n°2015-050),2024年10月新《矿业法典》进一步改革。政府要求在大型矿业项目中享有不低于20%的免费参与权。勘探许可有效期通常为5年,可续期两次(每次2.5年),最大勘探面积2,500平方公里;开采许可有效期25年,可续期15年。矿业公司需缴纳2%的从价矿产资源税。外国投资者不得直接拥有土地所有权,可通过最长99年的长期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

政治局势方面,2025年10月发生政权更迭,非盟中止其成员国资格,合同履行、政策连续性及潜在制裁风险有所上升。

(二)新能源企业在相关法律规定下的合规义务

马达加斯加当前电气化率约为36%,是撒哈拉以南非洲电气化水平较低的国家之一。政府计划到2030年大幅提高发电量,新增电力将主要来自可再生能源。马达加斯加是少数未设置强制合资要求的非洲国家之一,中资企业可以独资形式进入一般行业。新能源领域对外资较为开放,但投资须符合《投资法》和《公私合作法》框架。

(三)环境义务

马达加斯加依据《环境宪章》(Charte de l’Environnement, Loi n°2015-003)要求矿业项目开展EIA,涉及林区或保护区的项目还需额外取得森林使用许可。国家环境局(Bureau National pour l’Environnement, BNE)负责环评审批和监督。

(四)分包义务

马达加斯加《矿业法典》规定了本地化义务,矿业权人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分包商,并须提交年度本地化执行报告至矿业主管部门备案。2024年新《矿业法典》改革后,矿业投资需履行环境评估、社区发展基金等义务。

(五)税务义务

马达加斯加矿业公司适用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矿产资源税按出口矿物价值的2%从价征收。外国投资者利润汇出时需缴纳10%的汇出税,但可依据具体矿业协议经谈判减免。

(六)外汇管制

马达加斯加的法定货币为阿里亚里(Malagasy Ariary, MGA),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外汇交易须通过中央银行(Banky Foiben’i Madagasikara, BFM)授权的商业银行办理。出口收入须在货物发运后90天内汇回国内。

(七)反腐败反贿赂

马达加斯加的反腐败反贿赂法律以《刑法典》相关条款为基础,并经2016年《反腐败法》(Loi n°2016-020)强化。该法设立了独立的反腐败局(Bureau Indépendant Anti-Corruption, BIANCO),赋予其对腐败案件进行调查和移交起诉的权力。马达加斯加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的缔约国。

(八)出口管制与制裁

马达加斯加对镍矿、钴矿、石墨等战略性矿产实施出口许可制度。企业须关注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美国OFAC发布的SDN清单、欧盟限制性措施清单。由于2025年10月发生政权更迭,非盟中止其成员国资格,潜在的制裁风险有所上升。

六、埃塞俄比亚

埃塞俄比亚是非洲人口第二大国,拥有丰富的黄金、钽铌、铂族金属和地热资源。其法律体系融合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元素。

(一)矿权持有人在矿业法项下的合规义务

埃塞俄比亚2019年《矿业运营法》(Mining Operations Proclamation No. 1075/2019)规定政府在大型矿业项目中享有5%的免费干股。勘探许可有效期最长为3年,可续期一次(最多3年);大规模开采许可有效期最长为20年,可续期10年。矿业公司需缴纳矿产资源税,贵金属税率为7%,贱金属和工业矿物为5%。

埃塞俄比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32个领域禁止外资,7个领域仅允许合资(外资上限49%)。

(二)新能源企业在相关法律规定下的合规义务

埃塞俄比亚新能源发电领域(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未被列入负面清单,外国投资者可100%持股。但输电及通过综合国家电网的配电业务仅限埃塞国内投资者经营;电力进出口业务则须与埃塞政府合资。离网发电、配电和销售对外国投资者完全开放。埃塞俄比亚拥有丰富的地热资源,地热发电潜力估计达10GW。

(三)环境义务

埃塞俄比亚依据《环境影响评估法》(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roclamation No. 299/2002),环境与气候变化部(MEFCC)负责矿业项目的EIA审批。2019年《矿业运营法》进一步要求矿业权人建立环境恢复基金(Environmental Rehabilitation Fund),按年度缴纳足额保证金。

(四)分包义务

埃塞俄比亚2019年《矿业运营法》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分包商的服务,大型矿业项目须提交本地化计划,明确本地供应商在物资和服务采购预算中的占比目标。

(五)税务义务

埃塞俄比亚矿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按照《联邦所得税法》(Federal Income Tax Proclamation No. 979/2016)执行。地热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前5年免税)、设备进口关税豁免等优惠。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5%。

(六)外汇管制

埃塞俄比亚实行较为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定货币为比尔(Ethiopian Birr, ETB),汇率由埃塞俄比亚国家银行(National Bank of Ethiopia, NBE)管理。出口收入须在收到款项后90天内汇回国内。外国投资者利润汇出须提供完税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大额汇出须经NBE个案审批。

(七)反腐败反贿赂

埃塞俄比亚的反腐败反贿赂法律体系以《刑法典》为核心,并辅以2019年修订的《资产登记和管理法》(Asset Reg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Proclamation No. 1205/2019)。联邦伦理与反腐败委员会(Federal Ethics and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FEACC)是主要执法机构。埃塞俄比亚刑法对公职人员腐败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包括长期监禁和资产没收。

(八)出口管制与制裁

埃塞俄比亚对黄金、钽铌等战略性矿产实施出口许可制度。企业须关注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美国OFAC发布的SDN清单、欧盟限制性措施清单。埃塞俄比亚与厄立特里亚的边境冲突历史可能对区域制裁环境产生影响。

七、毛里塔尼亚

毛里塔尼亚是西非重要的铁矿石生产国,拥有丰富的铁矿、铜矿和黄金资源。其法律体系以法国法为基础,近年来持续推进矿业法改革。

(一)矿权持有人在矿业法项下的合规义务

毛里塔尼亚《矿业法典》(Loi n°2008-011)和2012年修订案(Loi n°2012-014)规定国家在所有矿业项目中享有10%的免费参与权,并可额外购买10%的股权(有偿)。勘探许可有效期通常为3年,可续期两次(每次3年);开采许可有效期最长为30年,可续期10年。矿产资源税按出口矿物价值的3%至5%征收。

2025年9月新出台的本地含量法规进一步要求矿业企业记录本地就业和采购比例。

(二)新能源企业在相关法律规定下的合规义务

毛里塔尼亚2012年首次颁布《投资法》,2019年修订,明确可再生能源地位;2025年通过新版《投资法》。该国拥有丰富的太阳能和风能资源,可再生能源发展潜力较大。外资勘探阶段可全资进入,采矿阶段通常需合资。

(三)环境义务

毛里塔尼亚依据2000年《环境法典》(Loi n°2000-045)要求矿业项目进行EIA,由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部审批。矿业企业需提供覆盖闭矿和修复成本的财务担保,并提交闭矿与修复计划(Reclamation and Closure Plan, RCP),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确定。

(四)分包义务

毛里塔尼亚2008年《矿业法典》和2010年《本地化法令》(Décret n°2010-067)规定了优先使用本地劳动力的原则,并要求矿业公司提交本地化培训计划。虽然未对本地资本持股比例做出强制性要求,但大型矿业项目的分包市场实际上由以毛里塔尼亚资本为主的企业主导。

(五)税务义务

毛里塔尼亚矿业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矿产资源税按出口矿物价值的3%至5%从价征收。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和设备进口关税豁免。对矿业公司外籍员工的薪酬征收雇主税(Employer’s Contribution),税率约为外籍员工薪酬总额的5%至8%。

(六)外汇管制

毛里塔尼亚的法定货币为乌吉亚(Mauritanian Ouguiya, MRU),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外汇管制由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Banque Centrale de Mauritanie, BCM)实施。出口收入须在90天内汇回国内。

(七)反腐败反贿赂

毛里塔尼亚的反腐败反贿赂法律以《刑法典》为基础,2007年通过了专门的反腐败法(Loi n°2007-036),将腐败、洗钱、非法致富等列为刑事犯罪。毛里塔尼亚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的缔约国。

(八)出口管制与制裁

毛里塔尼亚对铁矿、铜矿等战略性矿产实施出口许可制度。企业须关注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美国OFAC发布的SDN清单、欧盟限制性措施清单。毛里塔尼亚也是《阿拉伯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

八、摩洛哥

摩洛哥是非洲北部的矿业大国,拥有世界最大的磷酸盐储量。其法律体系以法国法为基础,同时受伊斯兰法影响。

(一)矿权持有人在矿业法项下的合规义务

摩洛哥2016年《矿业法典》(Loi n°33-13 relative aux mines, Dahir n°1-16-73 du 28 avril 2016)对矿业外资一般无限制,允许100%持股,但采用正面清单模式。关键限制领域包括:磷酸盐勘探与开采由国家垄断,外国企业无法参与;油气领域国家碳氢化合物和矿产办公室(Office National des Hydrocarbures et des Mines, ONHYM)在勘探许可中强制持有25%权益。勘探许可有效期通常为3年,可续期4年;开采许可有效期最长为20年,可续期20年。

(二)新能源企业在相关法律规定下的合规义务

摩洛哥可再生能源法律框架完备,核心法规包括《可再生能源法》和《投资宪章》,允许个人和公司自产电力并最多20%回输电网。《投资宪章》为可再生能源等优先领域提供最高30%共同补贴等激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外资可100%持股,但要求总部设在摩洛哥或设有子公司。摩洛哥目标到2030年实现52%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

(三)环境义务

摩洛哥依据2003年《环境保护和开发法》(Loi n°11-03)和2008年《环境影响评估法》(Loi n°12-03),要求矿业项目进行EIA。摩洛哥环境部负责EIA审批,涉及磷酸盐开采的大规模项目还需提交战略环境评估(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

(四)分包义务

摩洛哥2016年《矿业法典》要求在技术条件相等的前提下,矿业权人优先将分包合同授予摩洛哥企业。鉴于摩洛哥本地工业体系较为成熟,矿业分包和采购市场基本上以本地企业为主。外国人不得拥有农业土地,但可通过最长99年的租赁取得使用权。

(五)税务义务

摩洛哥矿业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1%(营业额超过1亿迪拉姆)或20%(低于该门槛)。矿产资源税按出口矿物价值的3%从价征收。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关税优惠等激励。摩洛哥依据投资规模、就业贡献和项目所在区域区位等因素,提供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

在摩洛哥投资经营,企业还需关注以下两项重要税费:

预扣税(Withholding Tax):股息预扣税税率为15%,利息预扣税税率为10%,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税率为10%。该税种对矿业企业利润汇回和跨境技术授权具有重要影响。

进口关税(Customs Duty):矿业设备进口关税税率一般为2.5%至10%,根据商品类别不同而异。摩洛哥与欧盟、美国等签有自贸协定,符合条件的设备可享受关税减免。企业在设备进口前应充分评估关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性。

(六)外汇管制

摩洛哥的外汇管制由摩洛哥外汇管理局(Office des Changes)负责实施,总体呈逐步放宽趋势。根据2024年最新修订的《外汇管理一般指令》(Instruction Generale des Changes 2024),出口收入须在货物发运后180天内汇回国内。外国投资者利润汇出须提供完税证明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无需事前审批即可办理。

(七)反腐败反贿赂

摩洛哥的反腐败反贿赂法律体系相对完善,以《刑法典》第224条至第256条为核心,将主动和被动腐败、影响力交易、挪用公共资金等列为刑事犯罪。2007年设立了中央预防腐败机构(Instance Centrale de Prévention de la Corruption, ICPC),2015年又通过了《国家反腐败战略》。摩洛哥同时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阿拉伯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

(八)出口管制与制裁

摩洛哥对磷酸盐、铅、锌等矿产实施出口管制,磷酸盐开采由国家垄断。企业须关注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美国OFAC发布的SDN清单、欧盟限制性措施清单。摩洛哥也是《阿拉伯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

九、非洲八国主要税种对比

以下为非洲八国矿业企业适用的主要税种对比,供企业在投资决策时参考。

注:以上税率仅供参考,实际适用税率可能因具体项目、投资协议和税收优惠政策而有所不同。

结语

本文梳理了非洲八国在矿业与新能源领域的法律规定。从刚果(金)10%不可稀释干股叠加续期追加机制,到赞比亚本地化采购比例逐年递增至40%的刚性要求;从加蓬主权物质制度下35%无偿干股,到马里金矿从价税率在金价突破1500美元时翻倍至6%;从马达加斯加政局变化引发的合规不确定性,到摩洛哥磷酸盐国家垄断与25%油气权益强制参与——非洲区域呈现”国家参与深化、本地化刚性化、环境合规严格化”的总体趋势。

上述八国的差异性也值得关注:国家干股比例从5%(埃塞俄比亚)到35%(加蓬主权物质)不等;企业所得税从20%(马达加斯加、摩洛哥低门槛)到35%(马里)跨度较大;外汇管制从摩洛哥相对宽松到埃塞俄比亚严格审批呈现梯度分布。企业在非洲布局时,须将国别差异纳入投资模型,建立针对性合规方案。

在下篇中,本文将提炼十二国共性趋势,并结合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837号,提出切实可行的合规体系搭建方案。

参考文献:

[1] RDC, Loi n°18/001 du 9 mars 2018 modifiant le Code minier. 来源:UNCTAD Investment Policy Monitor,https://investmentpolicy.unctad.org/investment-policy-monitor/measures/3227/adoption-of-a-mining-code

[2] Zambia, Minerals Regulation Commission Act, No. 12 of 2024. 来源:Afriwise,https://www.afriwise.com/blog/zambias-new-mining-law-key-insights-and-practical-recommendations-for-investors-under-the-minerals-regulation-commission-act-2024

[3] Zambia, DLA Piper Africa analysis of MRC Act 2024. 来源:DLA Piper,https://www.dlapiperafrica.com/en/zambia/insights/2025/zambias-new-mining-law-Key-insights-and-practical-recommendations-for-investors

[4] Republique Gabonaise, Loi n°037/2018 portant Code minier; Decret n°0276/PR/MM du 2 juillet 2024. 来源:Chambers Global Practice Guides,https://practiceguides.chambers.com/practice-guides/mining-2026/gabon

[5] Mali, Loi n°2023-036 du 25 août 2023. 来源:赣锋锂业Goulamina项目公告及马里矿业部

[6] Madagascar, Loi n°2024 nouveau Code minier (octobre 2024). 来源:马达加斯加矿业部官方公报

[7] Ethiopia, Mining Operations Proclamation No. 1075/2019. 来源:埃塞俄比亚矿业部

[8] Mauritania, Loi n°2008-011 Code minier; Loi n°2012-014 revision. 来源:毛里塔尼亚矿业与石油部

[9] Morocco, Loi n°33-13 relative aux mines, Dahir n°1-16-73 du 28 avril 2016. 来源:Bird & Bird Law Firm,https://www.twobirds.com/en/insights/2026/morocco/mining-in-morocco-an-overview-of-the-mining-regulatory-framework-and-ongoing-reforms

(原标题:通商研究 | 丝路新能源矿业法律弈局:厚势——构筑可持续合规竞争力(中))

来源:通商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琳,通商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执业领域:兼并收购、境外投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商事仲裁;邮箱:wangceline@tongshang.com 

特别声明:本文和其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视为通商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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