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怡、李佳琳:印尼劳动合规|印尼《创造就业法》框架下经济补偿金实务解析_贸法通

刘欣怡、李佳琳:印尼劳动合规|印尼《创造就业法》框架下经济补偿金实务解析

发布日期:202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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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在印尼处理员工解雇(Pemutusan Hubungan Kerja,简称PHK)时,最常见的误区就是把补偿金想象成“工龄×月薪×系数”的单一公式。事实上,印尼法律下的解雇补偿由三项独立款项构成,而“系数”完全取决于解雇事由——同样的工龄、同样的工资,仅因解雇理由不同,最终到手金额可能相差数倍。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梳理一套可直接套用的计算表,供中资企业参考。

一、现行法律依据

印尼解雇补偿的核心依据是2003年第13号《劳动法》(UU 13/2003)第156条。2020年,印尼政府以“综合法”(Omnibus Law)方式通过第11号《创造就业法》(UU Cipta Kerja),对该条文作出修订。该法因立法程序未充分践行“综合法”所需的公众有意义参与,被宪法法院第91/PUU-XVIII/2020号判决(2021年11月25日)裁定整体“有条件违宪”(inkonstitusional bersyarat)——这是对立法程序的形式审查,并非针对劳动条款等具体内容的实体审查;法院责令政府两年内完成程序补正,逾期则该法永久失效。政府据此于2022年颁布第2号“代替法律的政府条例”重新履行立法程序,并于2023年经国会正式批准为现行有效的第6号法律(UU No. 6/2023)。具体计算规则由其实施细则——2021年第35号政府条例(PP 35/2021)第40条至第57条——予以细化。截至目前,该条例尚未被修订或废止,是可直接援引的操作依据。

二、三项补偿金,缺一不可

解雇补偿并非单一款项,而是以下三项之和:

(一)标准遣散费(Uang Pesangon,简称UP)

按工龄分档给付(PP 35/2021 第40条第2款):

(二)工龄奖励金(Uang Penghargaan Masa Kerja,简称UPMK)

工龄满3年方可享有(第40条第3款):

(三)权利补偿金(Uang Penggantian Hak,简称UPH)

包括未休年假折算、返乡交通费,以及劳动合同、公司规章或集体劳动协议约定的其他项目(第40条第4款)。

三项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统一为“月基本工资+固定津贴”,不含奖金、餐补、交通补贴等非固定性津贴(UU 6/2023第81条第48款修订后《劳动法》第157条第1款)。

三、系数表:解雇事由才是关键变量

UP 与 UPMK 还需分别乘以对应系数,系数高低完全取决于解雇事由(PP 35/2021 第41条至第57条),常见情形如下(各情形均可另计 UPH):

四、计算示例

某中资制造企业员工,月基本工资及固定津贴合计1,000万印尼盾(按当前汇率约合人民币3,800元,仅供参考),已连续工作6年3个月,因公司经营亏损实施“效率化”(efisiensi akibat kerugian)解雇。

  • 标准遣散费 UP:工龄档“满6年不满7年”= 7个月工资;效率化亏损系数 0.5 倍

    UP = 1,000万 × 7 × 0.5 = 3,500万印尼盾

  • 工龄奖励金 UPMK:工龄档“满6年不满9年”= 3个月工资;系数 1 倍

    UPMK = 1,000万 × 3 × 1 = 3,000万印尼盾

  • 权利补偿金 UPH:假设尚有6天未休年假,按六日工作制惯例折算,日薪 = 1,000万 ÷ 25 = 40万印尼盾

    UPH(年假部分)= 40万 × 6 = 240万印尼盾

合计应付:3,500万 + 3,000万 + 240万 = 6,740万印尼盾

五、实务要点

  • 补偿标准是底线,不是上限。宪法法院第168/PUU-XXI/2023号判决明确裁定,原条文“依下列规定给付”(diberikan dengan ketentuan sebagai berikut)一语必须解释为“至少”(paling sedikit),即上表金额为法定最低标准;公司规章、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协议(PKB)约定更高标准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表格金额。2026年7月16日,宪法法院在第192/PUU-XXIV/2024号判决中,就另一起劳动者提出的合宪性质疑作出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诉求,现行补偿金条款的效力由此再次得到确认。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KWT)员工不适用本套规则。PKWT 员工合同到期时获得的是补偿金(Uang Kompensasi),其计算方式与法律依据均与本文所述解雇补偿金不同,不应混用。

  • 失业保障金(JKP)不能替代雇主的补偿义务。根据2025年第6号政府条例修订后的规则,参加 JKP 的失业员工可另行领取相当于6个月工资60%的现金补助(缴费费率已降至0.36%),但这属于社保项目提供的补充保障,雇主依法应付的三项补偿金义务并不因此减免。

六、合规操作建议

中资企业在实施解雇前,建议至少完成以下工作:

  • 以书面形式明确并留存解雇事由的证明材料(如亏损审计报告)——事由认定不同,对应系数差异可达数倍,认定错误极易引发劳动争议;
  • 依法与员工进行双方协商(perundingan bipartit),协商未果的,须经劳资关系法院(PHI)裁决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 严格按“基本工资+固定津贴”确定计算基数,避免因高估或低估基数引发补偿争议。

此外,宪法法院已裁定应将劳动条款从《创造就业法》中独立出来、另行制定专门的劳动法律,相关立法进程目前仍在推进中,尚未最终完成。这一进程若有实质性进展,可能影响本文所述计算规则,建议企业持续关注印尼投资公众号获得相关信息。

来源:印尼投资

作者:

  • 刘欣怡,拓维雅加达办公室、律师;邮箱:liuxy@topwe-law.com
  • 李佳琳,拓维雅加达办公室、律师;邮箱:lijl@topw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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