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秘鲁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秘鲁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国,也是秘鲁主要进口来源国。秘鲁是中国在拉美的第二大投资目的地。两国之间既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又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未来五到十年,秘鲁将成为中国企业出海的另一片热土,中国会有更多企业走向秘鲁,并通过秘鲁走向更广阔的南美洲市场。锦天城积极开拓南美洲法律服务市场,向出海南美洲的中国企业提供可靠的东道国法律服务资源和做好国别法律研究等工作,为服务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为此,锦天城联合秘鲁Rodrigo,Elías & Medrano律师事务所,推出《秘鲁营商环境》系类文章,介绍秘鲁走向世界、秘鲁公司架构、秘鲁外国投资促进和法律稳定性、企业运营法律环境、停业和企业重整等内容。
一、税收和跨境交易
秘鲁海关和税务国家监管局(“SUNAT”)负责征收和管理国内税、关税和其他外贸费用,这些收入构成秘鲁国库收入(SUNAT征收其他法律规定的税费除外)。SUNAT还负责执行秘鲁税法,并参与执行与税收事项有关的裁决。
(一)纳税人识别- RUC
任何个人、公司、未分割遗产、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无论是秘鲁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纳税地在哪里,在取得纳税人资格、接受SUNAT管理或被征税时,都必须在纳税人识别记录(西班牙语缩写为“RUC”)中注册。扣缴义务人也应遵守同样的要求。
SUNAT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制11位纳税人识别码(RUC),该编码用于确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形式与实质上的纳税义务。
仅取得第五类所得的劳动者无需在 RUC登记。原则上,无住所纳税人也无需在 RUC登记;但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以无住所纳税人身份登记作为退还未到期或多得税款的条件。
(二)秘鲁税收体系
以下是本文发布时在秘鲁通常实施的税种概述。本文还包括采矿活动相关的税收问题。
1、所得税
- 适用范围
所得税适用于从资本/工作、财产收益、第三方经营所得,以及《所得税法》(西班牙语缩写为“LIR”)明确规定的计税收入所得。
- 税收管辖权
秘鲁居民应就其在全球范围内取得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公司在秘鲁设立的非居民或常设机构仅就其来源于秘鲁的所得进行纳税。
- 秘鲁居民
以下人员被视为税法上的秘鲁居民:(i)居住在秘鲁的秘鲁人;(ii)在秘鲁居住或停留超过183天的外国人;(iii)在秘鲁成立的法律实体;(iv)非居民公司在秘鲁设立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他常设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他常设机构在秘鲁所得适用居民身份。
- 秘鲁所得来源
“秘鲁来源所得”包括以下各项来源或产生的所得:(i)位于秘鲁的财产;(ii)贷款和投资,其资金来自秘鲁或在经济上使用,或付款人住所在秘鲁;(iii)数字和技术援助服务,其经济上在秘鲁境内使用;(iv)特许权使用费,其支付人住所在秘鲁,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货物或权利在秘鲁境内且在经济上使用;(v)在秘鲁境内从事个人工作;(vi)在秘鲁境内从事的民事、商业、商业或其他活动;(vii)以及其他事项。
2、个人所得税条例
对于有住所的个人,财产所得(第一类和第二类)适用5%的“有效税率”征收所得税。另外,对于提供非独立劳务取得的净劳务所得(第五类所得)和独立劳务取得的净劳务所得(第四类所得)外加境外来源所得的总额,所得税采用累进制确定。
具体来说,净收益首先通过适用LIR规定的法定扣除额来确定。对于个人独立从业者、艺术、科学或贸易所得,所得税法认可其法定扣除率为20%(但该项扣除不适用于因履行公司董事、托管人、代理人、业务经理、行政负责人等职责取得的收入)。7UIT的法定扣除(约为9,118.00美元)适用于劳务所得(第四类和第五类所得)。
此外,对于纳税人的以下个人支出,可以从第四类和第五类所得中扣除不超过3 UIT (约3,908.00美元):不为特定商业经营目的而出租或转租位于本国的房地产;在本国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医生或牙医费用;提供与职业、艺术、科学或贸易有关的服务费用(但不包括为履行公司董事、代理人、接管人、业务经理、行政负责人等职责而支付的费用);家庭佣人的津贴及其他事项。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情况以税收为目的进行的扣除仅允许一定的比例。
净劳务所得与境外来源所得相加。相加所得数额适用于如下所得税率:(i)对前5 UIT适用8%的税率;(ii)对5 UIT至20 UIT这一档适用14%的税率;(iii)对20 UIT至35 UIT这一档适用17%的税率;(iv)对35 UIT至45 UIT这一档适用20%的税率;(v)对超过45 UIT的数额适用30%的税率。按照累进税率表所适用的税率计算出的所得数额之和就是应纳所得税数额。
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劳务所得按净收入的30%固定税率征税,但不考虑上述7 UIT的法定扣除或最多3 UIT的额外扣除(参照上述各节规定)。
3、对采矿活动的征税
- 特别扣除规则
根据《一般矿业法》(“LGM”)的规定,采矿特许权的取得价值应自LGM所规定的必须达到最低产量(无论实际生产何时开始)的当年开始摊销,具体期限由采矿权人来确定。确定该期限应考虑矿床的可能寿命,并考虑已探明的、可能的储量和依法计算的最低产量要求。
每一采矿特许权的取得价值包括支付的价款或备案费(视情况而定),以及在依法达到的最低产量之日前发生的勘测和勘探费用。
勘测和勘探费用由纳税人选择作为采矿特许权取得价值的一部分进行摊销,或在发生的当年进行全额扣除。
如果采矿特许权在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产量前被废止或宣布无效,则其取得价值可在发生上述事件的会计期间进行全额摊销。
对于为采矿特许权超过一年的开采所准备的开发费用,可以费用发生的会计期间进行全额扣除,也可以在开采期内分2年(即三年摊销期)摊销。
- 矿业公司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
根据《矿业法》的规定,矿业公司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可以扣除费用。必须是对公路、港口、机场、环境卫生设施、能源、电信、教育和卫生基础设施、公共娱乐设施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才可以享受优惠。
投资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就公路而言,须得到交通运输部的批准)。根据批准决议,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的投资额仅限于符合公共服务工作部分相对应的利益。
- 矿业特别税
矿业公司在开采和生产环节需要缴纳矿业特别税。
矿业特别税的征税对象为矿业公司在其所在国销售金属矿产资源所取得的季度经营收入。矿业特别税的边际税率为2%至8.40%。且不设最低税额。实际缴纳的税额作为纳税年度的所得税扣除费用。
- 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采矿活动主体应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或地方政府支付的使用费。
目前,采矿权使用费为季度经营利润的一定比例,有效税率为1%至12%。该费用可作为纳税年度的所得税扣除费用。由此产生的采矿权使用费应低于季度销售收入的1%。
4、转让定价
在销售、捐赠货物和其他财产转让以及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尽管交易各方就对价达成一致,但相关交易始终应按照相应的“公平市场”价值。如果交易各方确定的价值与“公平市场”价值不同,税务机关将对交易各方进行必要的调整。
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或通过不合作、低税收或无税收的国家或地区(被称为“避税天堂”)进行的交易,或与享有经营所得、收入或利润优惠税收待遇的主体进行的交易,市场价值将被认为等同于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与独立交易方或双方在类似交易中,遵循当地转移定价规则所能同意的对价。
只有在该国应缴税额更少(财政损失)的情况下,交易价值才会被调整。如果调整涉及对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要征收更高的税额,即使不符合上述假设,秘鲁税务机关也可以进行调整。
在由关联方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使用方必须证明符合效益测试,并向秘鲁税务机关提供所要求的文件和信息,作为扣除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必要条件。
对于秘鲁转让定价规则的解释,适用 OECD理事会批准的《跨国企业和税务部门转让定价指南》,只要与秘鲁具有法律性质的立法不相违背。在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内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向秘鲁税务机关提交以下告知性声明:
(1)当地报告;
(2)主报告;以及
(3)国别报告适用于2016财年及以后的财年,主报告和国别报告适用于2017财年及以后的财年。未履行该等义务会被处以税务罚款。
5、国际税务透明度制度(RFTI)
根据RFTI,纳税人居住在秘鲁但属于“无住所受控实体”所有者,应当在取得收入的同年确认从该实体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被动所得,并就被动所得缴纳相应的税收。
任何性质的在秘鲁无住所的实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均有资格成为“无住所受控实体”:
(1)其法律地位不同于构成该实体人员的法律地位(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投资基金、信托、合伙、社团和基金会等实体符合该标准);
(2)其设立或住所位于避税地或位于对其被动所得不征税的地区,即使在上述地区,被动所得在秘鲁应纳所得税税额等于或低于75%;
(3)由居住在秘鲁的纳税人所拥有(即纳税人单独或与其秘鲁关联方拥有该实体50%以上的资本、股份或投票权)。
“被动所得”包括股息、利息、提成费、租金、权利转让、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产生的资本利得。秘鲁来源的被动所得(例如来源于在秘鲁成立的公司的股息)不受RTFI管辖。
6、一般销售税(IGV)
- 适用范围
增值税适用于以下交易:
(1)在秘鲁境内销售动产;
(2)在秘鲁境内提供或使用的服务;
(3)建筑合同;
(4)建筑商的不动产首次销售;以及
(5)货物进口。
- 增值税纳税人
开展交易的个人、法律实体、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非法合伙、社团、信托以及共同和投资基金应缴纳增值税。同样,那些合营、联营及以其他商业合作合同方式与投资方或参与方的合营、联营及开展其他商业合作合同方式合作,保持独立核算,都为增值税纳税人。
个人及那些不开展业务活动的实体,如果经常进口货物或开展增值税活动的,则适用增值税规则。
- 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按月计算,即从每月的应纳税额总额中减去可抵免的财政税额。每次应税交易的应纳税额为应税基数适用税率后的金额。增值税税率为16%。按照增值税的适用规定,需要增加2%市政促进税,总税率为18%。
- 财政税额
收据/发票中单独显示增值税构成。仅允许计入所得税费用或成本且与应缴纳增值税交易有关的购进货物、提供或使用服务、建筑合同或进口货物可用于财政税额。
- 采矿活动的增值税限定返还制度-第27623号法
该制度允许从事采矿勘探活动且仍处于前期生产阶段、与秘鲁国家签订勘探投资合同的采矿特许权持有人,只要符合相关立法规定要求和手续,可以返还与上述活动有关的进口税或在当地采购特定货物以及获得与上述活动有关的特定服务和建筑合同所缴纳的增值税。该制度的有效期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
7、净资产税(ITAN)
ITAN税项对公司截至支付日上一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净资产价值,在扣除 LIR允许的折旧和摊销后征收。
ITAN税仅由适用一般所得税制度的公司缴纳。对超过1,000,000新索尔的净资产价值适用0.4%的税率来确定ITAN税。较低价值的净资产则无需缴纳ITAN税。原则上,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所缴纳的ITAN税视为可抵免费用;或在每月预缴所得税和年度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如果已缴纳的ITAN税超过财政年度结束后应缴纳的所得税,纳税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部分。
8、金融交易税(ITF)
除其他外,ITF适用于以下交易:
(i)向秘鲁金融系统的银行账户进行贷记或借记(同一账户持有人的账户变动除外);
(ii)向秘鲁金融系统公司付款;
(iii)获得银行本票、银行证明、旅行支票或其他金融工具;
(iv)通过金融系统公司或资金转账公司进行的转账或汇款。
税率为0.005%,且应由金融机构或资金转账公司根据情况扣缴。
9、选择性消费税(ISC)
选择性消费税(ISC)是对货物的进口和本地销售征税,如某些汽车、雪茄及类似产品、酒精和非酒精饮料和燃料。
取决于相关商品的性质,税款的征收是根据商品的特定价值和向公众销售的价格来确定的。
10、税收鼓励
- 公共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第29230号法案
一般情况下,公司可以与区域和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为秘鲁私人投资促进署发布的投资清单中所列公共投资项目提供资金或参与实施。一旦确定,该项目必须移交给区域和地方政府。秘鲁政府以区域和地方公共投资证书(CIPRL)的方式向投资者支付费用。公司可以用这些证书抵扣相应年度的月度所得税与年度所得税,最高可抵免上一财政年度所得税的50%。由于50%限额的原因,证书在相应的财政年度如果未被使用,秘鲁政府将签发新的证书,并在旧证书金额的基础上每年增加2%的抵扣。如果证书在十年内未被使用,公司可以要求 SUNAT进行补偿。
达成上述协议的公司,必须是由区域和当地政府根据一定的法律规范进行选定。此外,公司必须在国家合同监督机构供应商国家注册处(“OSCE”)进行登记。
第1238号法令将这一税收优惠扩大到与秘鲁政府签订如下类型公共投资项目协议的公司,包括卫生、教育、旅游、农业和灌溉、公共秩序和安全、文化、卫生、农村电气化、渔业、体育、环境、城市发展、社会保护和发展、交通、通讯、司法(包括其维护)等,只要这些公司登记在主管公共机构发布的优先项目清单内。因此,秘鲁政府将签发"秘鲁政府-公共财政公共投资证书"(西班牙语缩写为" CIPGN"),向私人公司支付投资额。CIPGN证书与 CIPRL证书的规则相同。
- 稳定协议
参见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部分(第四部分,B项)。
- 特殊折旧制度—第31652号法律
自2023财政年度起,所得税征收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折旧上限为33.33%(在一般制度下,年折旧率为5%),前提是资产仅用于业务发展且满足以下条件:
(i)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建设(开始建设是指为取得法律法规要求的建筑许可或其他文件的时间);
(ii)截至2024年12月31日建筑施工进度不低于80%。该制度也将适用于在2023和2024年期间购买符合上述条件房地产的纳税人。
自2023财政年度起,在2023和2024财政年度期间购买的混合动力或电动陆路运输工具(铁路除外)每年的折旧上限为50%。
该制度将不适用于根据第662和757号立法法令签署的法律稳定性协议和其他载有税收稳定性条款合同中的投资。
- 提前收回增值税特别制度的例外适用----第31661号法律
在任何经济活动部门开展投资项目和执行该项目涉及的投资承诺总额不少于200亿美元的个人或法人,可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适用这一制度。
来源:云上锦天城
供稿:秘鲁Rodrigo, Elías & Medrano律师事务所
中文翻译:王良,律师;邮箱:wangliang@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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