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投资指南(六)——选择不同争议解决路径的潜在风险_贸法通

印尼投资指南(六)——选择不同争议解决路径的潜在风险

发布日期: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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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印尼作为东盟最主要的经济体,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海外投资目的地。印尼丰富的自然资源、庞大的消费市场以及不断优化的投资环境,成为吸引中国企业投资的关键因素。然而,随着赴印尼投资规模的扩大,中企在印尼境内的商事争议也逐渐增多。如何合理设置合同条款预防潜在的争议,面对已经发生的争议如何有效推进争议解决程序,成为中国企业赴印尼投资所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印尼法律背景下的外商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当地诉讼和仲裁。我们通过对该等法律框架的分析和具体实践的探讨,尝试为赴印尼投资的中国企业提出可能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帮助其更好地融入印尼当地市场。

前面两期分享了争议解决的诉讼方式和仲裁方式。本期分享外商投资者选择不同争议解决路径的潜在风险。

目前,对于中国赴印尼投资的企业,在面临争议时可以选择诉讼、仲裁以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等路径。外国投资者在选择争议解决的路径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方式之间的优点与风险。

本期尝试从多个角度归纳外国投资者在印尼进行争议解决所可能面临的实践要点,分析不同争议解决路径所可能隐含的潜在风险。

一、个案下选择诉讼或仲裁都不必然节省时间成本

总体来看,外商投资者在印尼选择诉讼或是仲裁解决争议都是相对较为耗时的过程。

就诉讼而言,印尼法律对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诸多繁琐复杂的规定使得外商投资者在印尼起诉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例如,上文提及印尼商事争议的初审从开庭到宣判往往需要经历多次的庭审,而每次庭审之间间隔推迟的时间又往往难以预估。同时,印尼民事诉讼程序三审终审的上诉机制同样可能成为耗时的重要因素。败诉一方往往会出于拖延诉讼的考虑进行上诉,以延缓最终判决生效并强制执行的时间。基于这些原因,外商投资者通过诉讼主张索赔往往历时数年之久,可能会对企业在印尼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开展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

相比之下,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仲裁程序相对高效,从开庭到宣判一般耗时较短。且仲裁一裁终局,败诉方不存在通过上诉拖延裁决的可能。可以看出,选择仲裁往往在争议解决的程序上能够较快地推进。但是,由于仲裁裁决作出后,外商投资者可能面临在裁决生效后向印尼当地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同样需要经历较长时间的等待。

二、选择国际仲裁需关注外国裁决在印尼的承认与执行

为了规避印尼本地诉讼所存在的包括程序繁杂、效率低下等问题,部分外国投资者会考虑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争议。

目前,印尼外商投资者采用仲裁方式分为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两种。国内仲裁主要是通过印尼国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主要是印度尼西亚国家仲裁委员会(BANI)和巴厘国际仲裁调解中心(BIAMC)。而国际仲裁则是争议当事方选择印尼境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印尼的投资争端往往会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作为首选的仲裁机构。

一般情况下,选择国际仲裁机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仲裁的透明度、效率以及公平。但是,即使是选择国际仲裁,外商投资者必须考虑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在印尼国内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根据印尼法律,外国仲裁裁决必须由仲裁员或当事方的代理律师于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登记并提交申请。《印尼仲裁法》规定,国际仲裁的裁决必须满足相关要求才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一方面,在印尼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没有时间限制,对当事方在印尼财产的执行往往会持续很长时间,尤其是当当事人在印尼的资产不容易识别或位于多个不同地方。另一方面,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印尼法院对于违反公共政策的裁决和不可仲裁事项的裁决可以予以撤销。1在实践中,涉及印尼政府项目的仲裁裁决往往被印尼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撤销,这使得国际仲裁裁决可能面临无法承认与执行的风险。虽然印尼法律规定对于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作出的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决定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但上诉的过程同样耗时且充满不确定性。

三、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在印尼开展投资。通过深入了解印尼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以及诉讼和仲裁的程序规则,中国企业可以更全面、更有效地了解、预防及应对潜在的投资争议。印尼外商投资企业在面临投资争议时选择诉讼或仲裁程序各有其优缺点。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采取诉讼程序可能较为漫长复杂,但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是外资企业维权的重要途径。而仲裁作为一种相对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在程序上往往更加快捷,但外资企业也必须考虑到仲裁裁决在印尼获得承认与执行的潜在挑战。

因此,中国企业在选择争议解决路径时,必须综合考虑诉讼和仲裁的时间成本、执行难度等因素,结合具体情况做出最优决策,尤其是在争议发生前重视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设置与安排,以确保企业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从而更好地融入印尼市场,实现稳健发展。

[1] 参见《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1)条。

来源:协力法讯

作者:陈静,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领域:物流航运(海事海商)、公司及商业(投融资并购)、重大争议解决(涉外法务)

延伸阅读:

印尼投资指南(一)——中企“出海”印尼的投资形式及要求

印尼投资指南(二)——中企“出海”印尼的市场准入政策

印尼投资指南(三)——印尼并购投资的法律问题

印尼投资指南(四)——印尼外商投资的争议解决:诉讼方式

印尼投资指南(五)——印尼外商投资的争议解决:仲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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