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芹、张琪等:土耳其商法典条款解读之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_贸法通

徐芹、张琪等:土耳其商法典条款解读之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日期: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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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迪律师,作者:徐芹、张琪。本文已获作者授权转载。

随着土耳其在欧亚跨境投资中的地位提升,中资企业及涉外投资者在土设立或参与公司时,对股东权利义务的清晰认知成为合规运营与权益保障的核心前提。土耳其股东权益规制以《商法典》为根基,辅以《资本市场法》及资本市场委员会专项规章,形成 “一般规则 + 特殊监管” 的双层体系 —— 非上市公司需恪守《商法典》界定的权利义务边界,上市公司则需额外满足更严格的信息披露、中小股东保护等要求。本文结合《商法典》核心条款与实务场景,系统拆解股东的财产权、成员权两大权利维度,明确出资、合规、诚信等义务底线,并解析上市公司特殊规则,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一、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体系架构

在土耳其,股东权利的规范主要依托于《土耳其商法典》,这部法典构成了股东权利体系的核心。《土耳其商法典》涵盖了公司设立、运营、治理等多方面内容,对股东权利进行了基础性的界定和保障。

同时,《资本市场法》在土耳其股东权利保障体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而言。该法主要针对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其中涉及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土耳其商法典》中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保障内容。比如在信息披露、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资本市场法》都作出了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要求,以适应资本市场的特殊环境和需求,确保上市公司股东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资本市场委员会(CMB)的法规也是土耳其股东权利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资本市场委员会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其制定的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操性,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实际需求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这些法规在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对《土耳其商法典》和《资本市场法》起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作用,从具体的操作流程、监管措施等方面,全方位保障股东权利的有效行使。

二、股东核心权利

(一)财产权

财产权直接关联股东的经济回报,《商法典》通过明确条款划定权利范围与行使条件,避免利益受损。

1.利润分配权

法律依据:《商法典》第 408 条及后续条款;

权利内容:股东有权按实缴持股比例,从公司 “可分配净利润” 中获得股息,分配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先提出分配建议);

实务要点:

  • 需先提取法定公积金 —— 当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或上一年度有未弥补亏损时,不得分配利润;已缴足注册资本的,净利润需先提取至少 10% 作为法定公积金,直至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 20% 即股本的五分之一;
  • 违规分配的后果 —— 若董事会违规提议、股东大会违规通过分配方案,参与决策的董事、股东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主张分配无效。

2.剩余财产分配权

法律依据:《商法典》第 529 条;

权利内容:公司因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清偿全部债务后,剩余净资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关键限制:

  • 清算组需先完成债权申报公告,按法定间隔公告多次,未申报的债权人债权未清偿前,不得分配剩余财产;
  • 若清算组遗漏重大债务,已获分配的股东需返还所分财产,用于清偿未结债务。

3.优先认购权

法律依据:《商法典》第 461 条;

权利内容:公司增发新股时,现有股东可按当前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股,认购价格与其他投资者一致,以此维持股权比例不被稀释;

例外情形:股东大会可通过决议取消或限制该权利,但需满足两个条件:

  • 有 “正当理由”;
  • 获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和股权的双重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并书面记录投票情况留存备查;

4.股份转让权

法律依据:《商法典》第 470-478 条;

权利内容: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转让股份原则上无限制,可通过证券市场或协议转让,转让后需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变更登记;
  • 有限责任公司 —— 章程可约定转让限制,常见限制包括 “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特殊情形:外国股东转让股份若涉及土耳其限制外资准入的行业,需先经总统府投资办公室及相关部委审批;闭锁性股份公司章程可约定 “股份转让需经董事会同意”,但不得完全禁止转让(法院可撤销 “禁止转让” 条款)。

 (二)成员权Landing Lawyers

成员权赋予股东对公司的 “话语权”,涵盖决策、监督、救济等环节,是中小股东制衡控股股东、董事会的重要手段。

1.表决权

法律依据:《商法典》第 408-428 条;

权利内容: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可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需书面授权),对重大事项投票;

表决规则:

  • 普通事项需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特别事项需出席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持股比例计算 —— 按 “实缴股本” 对应的表决权,未实缴部分无表决权。

2.信息权

法律依据:《商法典》第 437 条;

权利内容:

  • 股东大会期间,股东可就会议议程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问,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正当理由” 仅包括 “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 “公开后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司法救济:若董事会不当拒绝提供信息,持股比例达公司总股本 10% 以上的股东(可联合持股),可在股东大会结束后规定期限内向公司住所地商事法院申请,要求任命 “特别审计员” 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3.提案权与召集权

提案权:

  • 法律依据《商法典》第 415 条;
  • 权利条件 —— 持股比例达公司总股本 1/20 以上(可单一股东或多个股东联合持股),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提交议题,董事会需将该议题纳入会议议程并公告;
  • 未被纳入的救济 —— 股东可向法院申请责令董事会修改议程,逾期不修改的,法院可直接指定会议主持人,将提案纳入议程。

召集权:

  • 法律依据《商法典》第 411 条;
  • 触发场景 —— 董事会未按法定时间召集股东大会;
  • 权利条件 —— 持股比例达总股本 1/10 以上,可向公司住所地法院申请,法院审查属实后出具 “召集令”,指定召集人、会议时间,召集费用由公司承担。

4.特殊救济权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 法律依据《商法典》第 202 条、第 445 条、第 479 条;
  • 适用场景 —— 股东对股东大会通过的 “根本性变更决议” 投反对票;
  • 行权流程 —— 股东需在决议通过后规定期限内向公司提交书面回购请求,双方协商确定 “公平价格”,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定价,公司需在定价后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否则股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派生诉讼权:

  • 法律依据《商法典》第 553 条;
  • 适用场景 —— 公司利益因相关责任人行为受损,但公司怠于起诉;
  • 权利条件 —— 持股比例达总股本 10% 以上(持股时间需满规定期限),以 “自己名义” 起诉,诉讼结果归公司;
  • 风险提示 —— 若诉讼无正当理由,股东需承担诉讼费用,避免滥用诉讼权。

三、股东主要义务

股东在行使权利的同时,需履行法定与约定义务,义务违反将面临法律责任,影响自身权益。

(一)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商法典》第 329 条、第 376 条;

义务内容:

  • 按公司章程约定的 “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履行出资 —— 现金出资需存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实物出资需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知识产权出资需办理相关转移备案;
  • 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责任后果:

  • 未按期出资 —— 公司可限制其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直至出资完成;逾期超过规定期限,其他股东可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需法院确认);
  • 虚假 / 抽逃出资 —— 股东需向公司补足出资,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未出资股东。

(二)合规义务

义务内容:

  • 遵守《商法典》《资本市场法》等法律规定 —— 如上市公司股东需按 CMB 要求,在持股比例变动达规定比例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 遵守公司章程约定 —— 如章程约定相关限制条款,股东需遵守,否则需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违规情形:

  • 上市公司股东内幕交易;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同意,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三)诚信义务

法律依据:《商法典》第 1 条;

义务主体:全体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

义务内容:

  • 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
  • 不得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 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后果:滥用权利的股东需对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可撤销滥用权利形成的股东决议。

(四)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商法典》第 307 条、第 364 条;

义务本质:股东仅以 “认购的股份金额” 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

例外: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法院可 “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上市公司股东的特殊规则

上市公司因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资本市场法》及 CMB 法规对股东权利义务增设特殊规则,强化监管与保护。

(一)强制要约收购

适用场景:股东通过收购股份,获得公司 “控制权”(通常指持股比例达三分之一);

规则要求:收购方需在获得控制权后规定期限内,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 “强制收购要约”,以 “公平价格” 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

义务主体:上市公司及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披露内容:

  • 股东权益变动 —— 持股比例变动达 5% 及以上时,需在变动后规定期限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 重大事项 —— 股东参与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需在事项确定后规定期限内披露;

(三)公司治理优化

规则要求:

  • 董事会结构 —— 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 1/3 成员为独立董事(需满足 CMB 规定的独立性条件);
  • 中小股东权利门槛降低 —— 召集股东大会的持股比例从 10% 降至 5%,提出议案的持股比例从 1/20 降至 1/50;
  • 累积投票制 —— 选举董事会成员时,中小股东可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 1 名候选人,提高中小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的概率。

五、结语

《土耳其商法典》构建的股东权利义务体系,既通过财产权保障投资者经济回报,又以成员权赋予股东治理参与与监督能力,同时通过出资、诚信等义务划定行为底线,实现 “权利与责任对等”。对于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法》及 CMB 规则进一步强化监管,通过强制要约收购、严格信息披露等制度,平衡控股东与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对投资者而言,理解权利行使边界与义务底线,是规避 “刺破公司面纱” 风险、保障投资安全的关键。未来随着土耳其商事法律的动态调整,需持续关注规则更新,确保跨境投资与公司运营的合法性、稳定性。

来源:兰迪海外观察

作者:

  • 徐芹,兰迪律师事务所土耳其负责人;电话:+86 15071019014、邮箱:qin.xu@landinglawyer.com
  • 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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