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秘鲁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秘鲁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国,也是秘鲁主要进口来源国。秘鲁是中国在拉美的第二大投资目的地。两国之间既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又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未来五到十年,秘鲁将成为中国企业出海的另一片热土,中国会有更多企业走向秘鲁,并通过秘鲁走向更广阔的南美洲市场。锦天城积极开拓南美洲法律服务市场,向出海南美洲的中国企业提供可靠的东道国法律服务资源和做好国别法律研究等工作,为服务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为此,锦天城联合秘鲁Rodrigo, Elías & Medrano律师事务所,推出《秘鲁营商环境》系类文章,介绍秘鲁走向世界、秘鲁公司架构、秘鲁外国投资促进和法律稳定性、企业运营法律环境、停业和企业重整等内容。
一、消费者保护和产品责任
《消费者保护法》(第29571号法令)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保证消费者可以获得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明确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并建立了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则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该法还明确了供应商的义务和消费者权利,包括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的适宜性、广告要求、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以及关于特定产品或服务规定等的规则。
(一)总则
在秘鲁,《消费者保护法》(第29571号法令)建立了保护与维护消费者权利的规则。还规范了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行为,并禁止使用胁迫商业手段、侵犯性的或误导性的商业手段以及滥用收集手段。
INDECOPI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是监管消费者保护法规遵守情况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针对该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向INDECOPI法院专门消费者保护法庭提起上诉。
如果根据争议金额或问题性质采用简易程序解决机制,可以在行政案件一审程序中对消费者保护问题作出裁决。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将在行政案件二审程序中对案件的裁决进行审查。
《消费者保护法》对属于“消费关系”或初步建立“消费关系”的消费者提供保护。它适用于:
1. 任何产生于秘鲁境内或在境内产生影响(即使其产生于其他地方)的“消费关系”;和
2. 不涉及支付对价,但具有促进消费商业目的的交易。
该法的消费者是指:
1. 在商业或职业活动之外,为自身或家庭利益而最终获得、使用或受用产品或服务的个体或法人;和
2. 供应商是指:为消费者制造、加工、处理、调节、混合、包装、储存、准备、分发或提供产品或服务为业的个体或法人。
(二)主要义务
《消费者保护法》对销售者/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两项主要义务: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以及适宜性。
1. 信息:供应商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所有相关的或重要的信息,以便让消费者做出正确的选择,并以适当的方式使用或消费商品或服务。
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充分、易懂、适当、及时、容易获得,并采用西班牙语言。
相关或重要的信息是指任何信息,如无该信息则消费者不会做出消费决策或做出实质上不同的消费决策。该信息包括的内容举例如下:
(1) 虚假或误导信息:因故意或过失误导一般消费者做出其本不会作出的交易决策信息。
(2) 总价信息:报价(或广告)的价格必须包含税款、佣金、费用及其他相关收费。必须是最终价格。
(3) 当地货币价格:以外币(如美元)显示或刊登的价格,应同时用当地货币显示或刊登,条件和文字应与该外币相同,并应标明汇率。
(4) 付款方式:如果根据付款方式的不同价格存在差异,该信息必须以醒目易懂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否则,消费者没有义务因支付方式的不同而支付额外费用。
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或重要信息的范围取决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消费者保护法》有多项规定涉及就某些类型的商品和服务应该向消费者提供何种信息。
2. 适宜性:“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适当的商品或服务。适当性评估是通过考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签订服务合同时的期望(例如,取决于卖方或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内容、商品或服务的本质和通常特性、价格因素)以及消费者实际获得的情况来确定。适当性评估依据的是商品或服务性质及其满足销售目的的能力。
供应商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适当性和质量负责,对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和标签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广告与产品之间的任何不一致的宣称负责。
《消费者保护法》禁止歧视消费者。供应商不得因种族、性别、语言、信仰、观点、经济状况或任何其他原因歧视消费者。禁止将个人排除在营业场所之外,除非是基于扰乱营业场所安全或消费者安宁或其他类似原因。
对消费者的差别待遇必须要有客观和合理的理由。营业场所的优惠待遇应视不同的事实情形而定,以证明应给予不同的待遇,并且在目的和所给予不同待遇之间符合比例原则。
(三)担保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有三种类型的担保:法定、明示和默示。
1. 法定担保:由法律规定并适用于某些商品和/或服务,没有这种担保就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提供。当事人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这种担保,并且它优于明示担保。(光学产品没有规定法定担保)。
2. 明示担保:产生于“卖方或服务提供者”在合同、标签、广告、发票或任何其他可以证明提供给消费者内容的方式中,向消费者明示提供的条款和条件。明示担保优于默示担保。
3. 默示担保:存在于“卖方或服务提供者”的沉默或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考虑到市场的使用和习惯等因素,认为商品和/或服务满足了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或服务的可预见(预期)的目的和用途。如果没有法定担保,将适用明示或默示担保。
对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事项不能没有理由或违背商品或服务的性质。
(四)投诉记录
2022年3月22日公布的第31435号法律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缩短了处理消费者索赔和投诉的期限。供应商必须处理消费者的索赔或投诉,并且要在十五(15)个日历日内(不能延期)做出回复。
索赔不取决于消费者是否付款(也不取决于是否有效地购买了索赔涉及的商品或服务)。
所有在公众商业场所开展经济活动的供应商都需要建立投诉记录。
投诉记录是由供应商提供的物理或虚拟文件,消费者在投诉记录中登记其对特定商业场所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索赔或投诉。
消费者的不满意是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关时,可以提出索赔。另一方面,当消费者的不满意与所销售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关的,可以提出投诉。
向公众开放的商业场所(无论是实体的还是虚拟的)都必须设置投诉记录,该投诉记录必须放置在场所的醒目位置,便于公众查阅,并附有一份设置通知。投诉簿必须采用 Indecopi批准的格式,该格式作为附件2规定在最高法令第011-2011- PCM号文件中。
(五)对不遵守规定的制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遵守规定将受到以下制裁:
1. 经济制裁:根据违规情况,从警告(非罚款)到最高达450 UIT(约520,000.00美元)的罚款。
2. 预防措施:法院可以在审理的任何阶段命令采取停止侵权行为,停止营业,关闭网站,冻结资产等措施。
3. 纠正措施:为了补偿经济损失的措施。
4. 如果一项措施未得到执行或未得到遵守,法院将发布命令实施额外制裁。
(六)不正当竞争和广告
《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第1044号法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其中包括通过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上述规则适用于效果或目的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在市场上进行竞争的行为。该法还适用于在全部或部分国家领土内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该行为起源于国外。
INDECOPI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是国家的行政实体,负责检查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广告活动的规则遵守情况。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向反垄断委员会提起上诉,反垄断委员会将在行政二审中作出最终裁决。
《制止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任何在供应和需求商品或服务市场中进行竞争的个体或法人。
值得注意的是,广告的发布不需要事先授权或由主管部门监督。对于在市场上发布的广告,其广告遵守的情况会被监督。
考虑到广告的受众会对广告进行全面而表层的分析,权威机构对广告的评价应当全面,也就是说,要对广告的全部内容(包括文字、图像、声音等)进行评价。在广告宣传的时候,所有广告的组成部分将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
发布广告的广告主有责任证明在市场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的陈述,是客观、真实和准确的。
《制止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几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通过广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行政责任,在所有情况下都应由广告主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媒体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违反了管理、限制或禁止传播某种内容或播放某种产品广告的播放规则,媒体也应承担行政责任。这种责任独立于广告主的责任。此外,如果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由于广告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特性不一致所产生的,广告机构也应承担行政责任。这种责任也独立于广告主的责任。
根据《制止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违反该法任何条款可按以下细则予以处罚:
1. 经济制裁:从申诫到罚款,取决于侵权的类型:
(1)对市场没有任何实际影响的轻微侵权:申诫;
(2)轻微侵权:不超过50 UIT(约合65,500美元);
(3)严重侵权:不超过250 UIT(约合327,500美元);和
(4)非常严重侵权:不超过700 UIT(约合920,000美元)。
为确定违法的严重性和适用相应的罚款,委员会将考虑以下标准:
(1) 违法行为所产生的非法利益;
(2) 发现侵权的可能性;
(3)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和范围;
(4) 相关市场的大小;
(5) 侵权人的市场份额;
(6) 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实际或潜在竞争者、参与竞争过程的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或用户的影响;
(7) 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的时间;和
(8) 再次或重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2. 预防措施:为确保最终裁决的有效性和防止对当事人造成进一步损害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和/或销毁侵权产品、暂时停业以及其他措施。
3. 纠正措施:为重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没收和/或销毁侵权产品、暂时停业、更正误导信息、公布违法结果,以及其他措施。
4. 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如已处罚款或被责令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而不履行,可采取额外处罚措施。
来源:云上锦天城
供稿:秘鲁Rodrigo, Elías & Medrano律师事务所
中文翻译:王良,律师;邮箱:wangliang@allbrightlaw.com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由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制作,不应视为广告、招揽或法律意见。阅读、传播本文内容不以建立律师-委托人关系为目的,订阅我们的文章也不构成律师-委托人关系。本文所包含的信息仅是作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不对本文做日常性维护、修改或更新,故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发展。读者在就自身案件获得相关法域内执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之前, 不要为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明确不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包括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