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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争议解决制度
秘鲁法律允许通过司法机构或仲裁庭解决争议。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相同的权利和法律保障。正当程序和有效的司法保护被承认为宪法权利。
一、司法制度
秘鲁司法体系由不同类型的法院组成,这些法院分别负责不同的法律领域,其管辖权根据法律事项、地域、争议金额及其他因素确定。民事法院负责处理民事、商事、宪法争议以及对行政决定的异议,而刑事法院则处理根据《刑法典》或其他适用法律被视为犯罪的事项。秘鲁属于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不同。然而,如果宪法法院明确裁定,某一案件构成秘鲁法下的“判例”,则该判例具有约束力。
与民事和商事事项相关的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刑事诉讼程序则由《刑事诉讼法典》规范。新《刑事诉讼法典》取代了旧《刑事诉讼法典》,旧法典仅对在其生效期间启动的特定程序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宪法诉讼程序受《宪法诉讼法典》管辖,而对行政决定的审查则由《行政诉讼程序法》管辖。
司法系统在全国划分为35个司法区。初审法院包括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在每个司法区,设有一个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作为二审上诉法院。对于某些特定的宪法、刑事和民事案件程序,高等法院担任一审法院。在此类程序中,最高法院担任上诉法院。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通常仅审理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终审。
在涉及保护生命权、健康权、不受歧视权、工作权、正当程序权、财产权、集会权、通讯及私人文件保密权、银行保密权等宪法权利的案件中,对申诉的最终审查权属于宪法法院。宪法法院是一个独立法院,不隶属于司法系统。
二、法院管辖权
确定司法体系组织的主要依据有两个: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管辖权仅由法律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通常可以在审判前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权或地域管辖依据。
三、外国判决的执行
秘鲁法律承认外国判决,执行时赋予其与秘鲁判决同等的效力。为此目的,外国判决需要通过一项司法程序(承认与执行程序,exequatur)获得承认。
外国判决的执行须满足以下条件:
(1)待执行的判决不涉及秘鲁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
(2)作出判决的法院根据其自身的冲突法规则以及国际管辖权规则拥有管辖权;
(3)被告已依据该法院所在地法律被合法送达传票,被给予在该外国法院出庭的合理机会,且其正当程序权利得到保障;
(4)该判决在作出法院的司法辖区内具有既判力(res judicata);
(5)在秘鲁共和国,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争议不存在未决诉讼,且该未决诉讼系在导致该外国判决的程序开始之前提起;
(6)该判决与秘鲁境内另一可执行判决不相冲突,除非该外国判决作出在先;
(7)该判决不违背秘鲁共和国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或公共政策;以及
(8)若秘鲁共和国与作出该判决的国家之间存在条约,则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若秘鲁与该外国之间无条约,则适用(推定的)互惠规则。根据互惠规则,有管辖权的国外法院作出的判决,可在秘鲁法院获得承认并得以执行,除非根据该外国法律:
(1)秘鲁法院作出的判决在该外国不被承认;或
(2)秘鲁法院作出的判决须经该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其所涉事项进行重新审理。目前,秘鲁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尚无关于执行外国司法裁决的条约。
四、仲裁
任何民事或商事争议,只要当事人同意,均可提交仲裁。
仲裁进行时,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任何事项,将由《仲裁法》管辖;该法包含规范在秘鲁进行的国内和国际仲裁的条款。
即使依据外国法律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在秘鲁也将根据下列文书得到承认与执行: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于纽约通过;或
- 《美洲国家间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巴拿马公约》),1975年1月30日于巴拿马通过。
除上述公约外,秘鲁还加入(或批准)了若干多边文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或《华盛顿公约》)和《蒙得维的亚公约》。
秘鲁还签订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双边条约。
(原标题:研究|走近南美洲(秘鲁)系列文章DOING BUSINESS PERÚ秘鲁营商环境(十四))
来源:云上锦天城
作者:Rodrigo, Elías & Medrano律师事务所
编译:王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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