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秘鲁的主要贸易伙伴,是秘鲁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国,也是秘鲁主要进口来源国。秘鲁是中国在拉美的第二大投资目的地。两国之间既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又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未来五到十年,秘鲁将成为中国企业出海的另一片热土,中国会有更多企业走向秘鲁,并通过秘鲁走向更广阔的南美洲市场。锦天城积极开拓南美洲法律服务市场,向出海南美洲的中国企业提供可靠的东道国法律服务资源和做好国别法律研究等工作,为服务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为此,锦天城联合秘鲁Rodrigo, Elías & Medrano律师事务所,推出《秘鲁营商环境》系列文章,介绍秘鲁走向世界、秘鲁公司架构、秘鲁外国投资促进和法律稳定性、企业运营法律环境、停业和企业重整等内容。
停业/业务重组
一、解散/清算
《公司法通则》(LGS)规定了公司及一般企业解散和清算的事由与程序。然而,某些实体,例如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其业务性质适用特定的清算制度。
(一)解散
根据《公司法通则》(LGS),公司解散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自愿决定。
根据《公司法通则》(LGS),股东可自由决定自愿解散公司,为此目的,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即足以生效,无需任何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事由。
但是,如果出现《公司法通则》(LGS)第407条规定的任何解散事由,则公司必须解散。
董事会,或在董事会未能履职时,任何股东、合伙人或经理人,应最迟在三十天内召集股东大会,以通过解散决议或采取适当措施消除解散事由。
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公司法通则》(LGS),股东可自由决定自愿解散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即足以生效,无需任何法定事由。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公司由股东及其治理机构管理,但秘鲁政府出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理由,可强制公司继续运营,即使公司已决议解散。
(二)清算
清算程序作为解散决定的直接后果立即启动,公司法人资格仅为清算之目的存续,直至清算程序完成且注销登记载入公共登记处。
清算程序由股东大会指定的一名或多名清算人(自然人或法人)负责进行。
清算人必须向股东通报公司财务状况报告和清算程序的进展。重要的是,在公司债务(指清算中确认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剩余资产不得在股东之间分配。
一旦剩余资产(如有)分配完毕,清算人将向公共登记处申请注销公司。公司一经宣告注销,若仍有对债权人的未偿债务,债权人可向股东主张其债权,但仅以该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所分得的剩余资产数额为限。
二、无力偿债/破产/重组
所有涉及身为秘鲁居民且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或个人的无力偿债、破产和重组程序,均受《普通破产法》及配套法规的监管。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私人管理人、自治财产管理机构和政府机构(各部委、税务机关、市政等地方政府及其他类似机构)不适用本法。
国家竞争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局(INDECOPI)通过其破产程序委员会,是处理无力偿债或破产事务的政府行政机构,拥有专属和强制管辖权。
《普通破产法》确立了两类程序:
- (1)预防性破产程序
- (2)普通破产程序
预防性破产程序仅应在债务人请求时启动,前提是其累计亏损(扣除准备金后)低于实缴股本的三分之一,且未偿逾期债务(逾期超过30天)未超过其债务总额的三分之一。通过此程序,并经债权人会议批准《整体重组协议》,债务人可获得债务展期、降低利率及其他财务优惠。
当债务人亏损超过其实缴股本的三分之一,或逾期债务超过其总负债的三分之一且逾期超过30天时,债务人可申请(自愿申请)普通破产程序。当债权人的债权超过50个税务单位(UIT)且逾期超过30天时,债权人也可启动(非自愿申请)破产程序。普通破产程序旨在提供一个有序的框架,使债权人能够决定是重组还是清算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会议由所有对债务人持有经INDECOPI(破产程序委员会)确认的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在普通破产程序(更为通用的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根据陷入危机的企业是否具有存续可行性,决定债务人的命运,即选择重组还是清算。
与其他破产法律框架不同,在秘鲁,法院或INDECOPI对于重组或清算协议的经济或财务稳健性、合理性或可行性,或债权人会议决定的一般性内容,不进行干预或批准。因此,秘鲁破产制度的核心具有高度 “市场化” 的特征。INDECOPI仅履行监督和合法性控制的角色(包括法定人数要求与批准、强制性规定遵守、破产法规的合规性、不存在权利滥用等)。
债权人会议的协议和决议,仅可由债务人或代表INDECOPI破产程序委员会所确认债权总额至少10%的债权人,以不遵守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或存在法律滥用为由提出异议。
在清算情形下,获准债权的偿付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
- 第一顺位: 拖欠工人的工资和劳动权益,以及应向(公共和私人)养老基金缴纳的款项和应向秘鲁社会保险机构(EsSalud)缴纳的健康社会保障款项。
- 第二顺位: 赡养费债权(仅适用于个人破产)。
- 第三顺位: 由抵押权、动产质权(质押)、保证权担保的债权,以及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依法登记并已附着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所担保的债权。
- 第四顺位: 税务债务,包括税款、费用、规费、缴款、利息和罚款。
- 第五顺位: 所有上述未涵盖的剩余无担保债权。
如果在破产程序中的清算最终处置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后仍有债权未获清偿,则经清算人申请,债务人将由民事法院宣告破产。
(原标题:研究|走近南美洲(秘鲁)系列文章DOING BUSINESS PERÚ秘鲁营商环境(十五))
来源:云上锦天城,
作者:Rodrigo, Elías & Medrano律师事务所
编译:王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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