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构仲裁中,开庭地点常被忽视却易引发争议。它不仅关系当事人的参与庭审成本与便利性,也涉及程序管理、信息安全、证人出庭等实务安排。随着远程开庭普及,“仲裁地”(Seat of Arbitration)与“开庭地点”(Place/Venue of Hearing)的区分愈发关键——前者决定程序法与司法监督管辖法院,后者更多是庭审组织层面的实操或技术落点。开庭地点并非法定术语,一般指仲裁庭审程序实际开展的地方,它可能和仲裁地相同,也可能在仲裁地以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大成(广州)气体有限公司与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亦明确仲裁地与开庭地点并无必然联系,仲裁地主要功能在于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确定有权行使司法监督权的管辖法院以及用于确定仲裁程序准据法、仲裁协议准据法等。①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28条(以下简称“第28条”)以两款简洁条文回应开庭地点问题:第(一)款设定机构化、可预期的默认开庭地点;第(二)款以当事人自治为基础、以费用承担为调节阀,允许选择偏离默认地点但将外溢成本内部化。该设计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新《仲裁法》”)关于开庭通知、程序自治、在线仲裁及涉外仲裁“仲裁地”制度形成良好衔接。
一、规则原文
第二十八条 开庭地点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开庭审理在仲裁院所在地或经仲裁院授权具体实施程序管理服务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
(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地点开庭的,但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二、第28条逐款释义
第(一)款、以“可预期+可管理”为核心的机构化落点设计
1. 文义解析:三层递进的默认适用机制
本款以“除非”与“所在地”为关键词,构建了一套逻辑清晰、落点明确的适用规则。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仲裁庭另有决定”,开宗明义确立两条优先路径。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是授权仲裁庭基于案件管理需要另行裁量。此种安排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将开庭地点从固定的机构所在地中解放出来,作为程序裁量要素灵活对待。
“仲裁院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庭亦未另行决定时,本款提供了可实操的默认地点。该设计使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即可对开庭成本、差旅安排、设施条件及保密环境形成合理预期,从源头减少程序争议与拖延。
“经仲裁院授权具体实施程序管理服务的分支机构”,以此为规则落地的制度接口,将程序管理与开庭组织职能授权分支机构。既有助于服务标准化,便利不同地区当事人,也提升了跨区域服务的可及性。
2.比较法视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区分仲裁地与庭审会议地点,允许仲裁庭在适当地点举行庭审。②国际商会(ICC)规则(2021)将开庭地点纳入庭审组织裁量范畴,由仲裁庭召集当事人确定。③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规则(2020)则以条文形式明确区分仲裁地(Seat)与开庭地点【Place(s) of Hearing】。④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规则(2024)官方中文译本亦以中文表述明确区分了仲裁地与开庭地。⑤
本规则的价值不仅在于对“可分离”理念的重申,而且在国际裁量框架之上,提供一个明确的机构默认落点,降低协调成本,提升程序启动效率。
3. 法理基础
开庭地点表面为程序安排事项,实则影响程序正当性判断。变更地点若未妥善通知、保障出庭或满足作证条件,可能引发程序异议甚至被挑战所作裁决。
默认地点的明确化与机构分支的授权管理,有效压缩争议空间,提升程序稳定性与可预见性。
4. 实务指引——当事人如何有效运用默认规则
(1)条款设计与程序令建议。在仲裁条款或一号程序令中应明确区分仲裁地(Seat,决定程序法、适用法与司法监督管辖)与开庭地点(Place/Venue)。此外,是否优先采用远程或混合开庭方式也可以进行提前考虑。
(2)变更程序的记录留存。仲裁庭若另行决定开庭地点,应同步明确通知方式、到庭/远程接入安排、证人出庭组织等措施,形成完整程序记录。
(3)善用授权分支机构。当事人若地处东南沿海或跨境交易集中区域,可选择在授权分支机构开庭,以降低差旅成本,获取更稳定的机构支持。
ICDPASO厦门代表处可为当事人提供程序沟通、会议组织、材料递交协助、庭审场地安排、配套案件秘书等程序及开庭支持。
2022年9月7日,ICDPASO在厦门设立全球首个代表处,将为厦门市、福建省及东南沿海地区企业国际化经营提供“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解决”的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推动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世界知名度的现代化法治创新平台。
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ICDPASO)(厦门)代表处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双狮北路15号海上世界2号楼3层
联系电话:18046257701
电子邮箱:caoxiaowen@icdpaso.org
第(二)款、费用锚定自治——以成本责任制约地点选择
1. 文义解析
可以约定其他地点。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于根据证据集中、证人便利、现场勘验鉴定或跨境当事人折中等实际需要灵活确定开庭地。
但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将选择偏离默认地点所产生的新增成本,如场地租赁、庭审设备与同传、差旅、证人安排、文件运输与保管、信息安全加固等,在原则上由提出并促成该约定的一方或双方按约承担,从而抑制策略性选址与程序拖延。
2.比较法视野
国际规则通常将开庭地点交由仲裁庭(经征询当事人)确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则归入仲裁费用范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规则(2025)将听证形式与地点的决定权赋予仲裁庭,背后预设成本与效率的综合权衡。⑥ICC规则(2021)规定仲裁庭确定庭审日期与地点,并以合理通知保障陈述机会。⑦
本款特色在于:将“选择偏离默认地点的新增费用承担”直接载入条文,形成更强的程序前端约束。当事人在讨论开庭地点时,必须同步商议“额外费用由谁负担”,从而降低因地点选择引发争议扩大的可能性。
3. 法理基础
开庭地点有时被当事人策略性利用,通过选择对方不便到达的地点、抬高差旅与组织成本,迫使对方接受延期或不利条件。本款通过费用规则实现两项法理功能。
利益衡量显性化。主张偏离默认地点的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需对新增成本负责,促使主张更具正当性。
程序权利不得异化为程序负担。将地点选择自由与成本责任绑定,避免程序权利变为压迫工具。
4. 实务指引
(1)约定其他地点时同步细化费用条款。当事人可明确使用范围(场地、设备、翻译、差旅、证人安排等);预付机制(是否先行缴纳);结算与审计(以机构账单或第三方发票为准);最终分担(可约定“由提出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由仲裁庭在费用决定中分配”等)。
(2)优先考虑混合/远程开庭替代方案:新《仲裁法》已明确仲裁活动可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当事人明确不同意的除外),使“不开线下庭亦能完成有效听审”成为稳健的成本控制工具。⑧
(3)联动证据展示与信息安全保障:地点变更可能伴随信息安全风险变化,建议(在程序令中)同步设定数据传输、录音录像、材料保管、参会人员权限等措施。
三、与新《仲裁法》的衔接及实践优势
(一)与“开庭通知—延期申请”的制度衔接
新《仲裁法》要求仲裁机构在规则规定期限内通知开庭日期,并允许当事人在规则期限内申请延期,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⑨第28条将“默认地点+可变更机制”的开庭地点确认固化为程序前置安排,有助于稳定通知内容(时间与地点),减少因地点频繁变更引发的送达瑕疵与程序争议。
(二)与“仲裁地”引入后的概念分工协同
新《仲裁法》在“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中明确当事人可书面约定仲裁地,并以仲裁地作为确定程序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依据,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⑩该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也进一步强化了“仲裁地≠开庭地点”的制度空间。第28条与之形成协同,在不改变仲裁地的前提下,通过默认地点规定与费用规则,实现开庭组织的可控性与程序便利性。
四、小结
第28条以精炼条文系统回应了程序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需求。以“仲裁院所在地/授权分支所在地”为默认开庭地点,注入机构化的程序确定性;以“当事人约定/仲裁庭决定”保留必要弹性;以费用承担规定将地点选择的外溢成本内化为程序约束,抑制策略性博弈,使“便利”回归正当理由。
在适用层面,当事人宜理解以下概念辨析。仲裁地用以连接法律适用与司法监督,开庭地点用以连接具体仲裁及开庭程序与成本控制。在新《仲裁法》已确立“仲裁地”制度并认可在线仲裁的背景下,第28条的制度优势将进一步转化为可执行、可落地的程序红利。
注释:
①大成产业气体株式会社、大成(广州)气体有限公司与普莱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3(2024 年)
②参见《UNCITRAL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附2006年通过的修正案)第20条:“(1)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的地点。未达成此种约定的,由仲裁庭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便利,确定仲裁地点。
虽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为在仲裁庭成员间进行磋商,为听取证人、专家或当事人的意见,或者为检查货物、其他财产或文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会晤。
③参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第18.2条:“经与各当事人协商,仲裁庭可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开庭和举行会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④LCIA Rules(2020)art.16,which provides that: “ 16.1The parties may agree in writing the seat (or legal place) of their arbitration at any time before the formation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and, after such formation, with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16.2 In default of any such agreement, the seat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London (England), unless and until the Arbitral Tribunal orders, in view of the circumstances and after having given the parties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make written comments to the Arbitral Tribunal, that another arbitral seat is more appropriate. Such default seat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a relevant circumstance by the LCIA Court in appointing any arbitrator or Emergency Arbitrator under Articles 5, 9A, 9B, 9C and 11.
16.3 If any hearing is to be held in person, the Arbitral Tribunal may hold such hearing at any convenient geographical place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parties.I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s to meet in person to hold its deliberations, it may do so at any geographical place of its own choice. If such place(s) should be elsewhere than the seat of the arbitration, or if any hearing or deliberation takes place otherwise than in person (in whole or in part), the arbitration shall nonetheless be treated for all purposes as an arbitration conducted at the arbitral seat and any order or award as having been made at that seat.”
⑤参见《202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24年版)第14条:“第14条 仲裁地和开庭地
14.1 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地。若未约定,仲裁地则为香港,除非仲裁庭参酌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另一仲裁地更为合适。
14.2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在仲裁地之外的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仲裁庭内部讨论,听取证人证言、专家证言或当事人陈述,或检查货物、其他财产或文件,而仲裁仍应在任何意义上被视为在仲裁地进行。”
⑥SIAC Rules(2025)art.39.4,which provides that: “The Tribunal may deliberate in any manner and at any location it considers appropriate. Any anticipated expenses for the Tribunal’s deliberations must be approved in advance by the Registrar.”
⑦参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第26.1条:“.............。案件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开庭...........。”
⑧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11条:“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53条:“仲裁机构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81条:“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
第87条:“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
来源: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撰稿:王璟豪
延伸阅读: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释义系列:第五条“答复仲裁通知”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释义系列:第六条“多份合同的仲裁”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释义系列:第十一条“仲裁庭组成人数”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释义系列:第十二条“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释义系列:第十三条“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释义系列:第十四条“仲裁员信息披露”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释义系列:第十五条“仲裁员的回避”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释义系列:第二十条“答辩和反请求”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释义系列:第二十一条“变更仲裁请求或答辩”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释义系列:第二十二条“仲裁管辖权的异议”
ICDPASO商事仲裁规则释义系列:第二十三条“早期驳回仲裁申请或答辩”

